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5月28日通过)

博主:adminadmin 2025-06-04 09:15:02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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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在2025年5月28日举行的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

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五章 国际人才特别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素质的全面提升,吸引各领域杰出人才,激发人才的创新潜能和创造力,打造人才汇聚的岛屿和科技创新的岛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人才引进、培育、运用、评估、激励、服务以及保障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本规定所指之人才,系指那些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创新性工作并为社会贡献力量的个体,他们属于人力资源中能力与素质较为突出的劳动者群体。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人才发展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注重对人才的意识形态引导和政治吸纳,严格遵循党的领导人才、服务国家战略、市场引领、分类管理和拓宽国际视野的基本原则,全面推动人才的引进、培育、运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需坚定人才在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把人才发展工作融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及年度规划中,推动教育、科技领域人才管理制度的综合改革,打造更为广泛的引进人才体系,实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人才的全面成长提供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全面协调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人才培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才工作综合性管理部门需承担起人才工作的主导职责,全面负责统筹规划人才发展的各项机制与体制的改革,负责进行组织协调、宏观管理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并具体执行人才相关的政策和项目工程。

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承担着人才政策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以及人才服务保障等职责;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需依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相关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社科联、文联、科协、侨联等组织需充分发挥各自特长,积极开展人才交流、联系、举荐、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规定,省级政府需设立专门用于人才培育的专项资金,而市级、县级以及自治县级政府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相应的人才培育专项资金。此外,各级政府应确保人才工作所需经费被纳入到财政年度预算之中。

积极倡导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设立人才培育基金,以确保人才成长所需的经济援助和稳固的保障。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据海南自贸港的发展需求,构建校园招聘、创新创业竞赛、人才交流对接活动、高端人才论坛以及引才工作站等多种招才引智平台。同时,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以及档案管理等限制,实现精准且灵活地吸引各类人才。

推行“四方英才”引进策略,致力于吸纳和集结各领域的顶尖领军人物、团队协作精英、灵活多变的专业人才以及国际化人才。各级政府针对迫切需要和稀缺的人才或团队,可依据“因人而异、因事而议”的原则,在薪酬福利、科研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扶持与保障。

事业单位可设立特别岗位或流动岗位,以吸引高级人才或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在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时,不受单位岗位总数、最高级别以及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鼓励并扶持“候鸟”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灵活的引才平台,通过提供技术辅导、兼职岗位、项目协作、咨询评估、技术参股、合资经营等多种途径,灵活吸纳并有效利用各类人才。对于表现优异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支持在种业、海洋、航天等关键领域建立专家服务基地。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及管理类人才,依据相关规定,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担任兼职并获取报酬,亦可根据实际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职工作,通过退休返聘等途径引入的柔性人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到与全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匹配的服务与保障。

倡导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或商业医疗保险。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构建市场化与社会的引才体系,倡导人力资源机构、雇主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推荐杰出人才,并对推荐者实施奖励措施。同时,政府还将扶持人力资源机构、雇主单位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间的协作,共同引进人才。

第十一条 本计划致力于推动“南海”人才开发,专注于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关键产业。同时,围绕种业、海洋、航天、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等关键领域,构建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不同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与聚集。

县级以上政府需强化对本土人才的培育,完善本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本土人才进行创新和创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需统筹规划产业进步与人才培养方案,助力具备条件的核心园区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合、产业教育相结合、科技与教育相融合的示范区,以促进人才成长与产业进步的紧密对接和相互推动。

高校和职业学校需在学科构建、专业规划、课程革新等领域与产业需求紧密融合,构建以创新和创业为核心的人才培育体系,并优化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教育模式。同时,强化校企合作体系,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学校的教学规划、课程制定、实践操作以及实习实训等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需在土地资源分配、场地使用以及政策扶持等环节给予科研平台及设施建设有力支持,以此推动科技人才的培育;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如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以承接国家关键项目,并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此外,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引进或规划设立国家重要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引导并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的重要任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若系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则须依照规定向公众开放共享;同时,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或非国有资本投入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亦应积极推动其向社会开放共享。

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扶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职业技能竞赛中心、技艺大师工作室、劳动模范及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等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同时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携手共同培育技术技能人才,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及现代学徒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部门需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的构建,并定期举行覆盖全省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同时,省人民政府的各行业主管机关以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具有特色的技能竞赛和专项赛。此外,他们还应支持重点园区、企业和职业学校开展岗位技能训练、技术较量以及劳动竞赛等多种类型的比赛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依照相关规定,可提升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申请进入职业学校深造时,可享受技能免试的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5月28日通过)

公办职业学校在进行有偿社会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或兴办企业所获得的纯利润,可按一定比例纳入绩效工资的构成部分,这部分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的计算基数;而剩余的纯利润,则可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学校的办学经费,由学校自行决定如何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全面规划并推进各种乡村振兴人才扶持计划,增强对平台搭建、人员派遣、资金供应等方面的扶持,强化乡村产业振兴的领军人物、农业专业经理、中间商、乡村手艺人、文化高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者等乡村振兴人才队伍的建设,致力于培育一批深植乡村、服务于基层、具备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乡村振兴人才。

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运用教育培训资源,采用订单式培养、灵活学制等多种方式,致力于为乡村振兴战略输送专业化的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强化青年人才的培育与开发工作,构建一套完善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并优化实施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在职称和职务上的特殊晋升政策,力求提升青年人才在承担关键科研任务、领衔重要科研平台和基地、以及攻关重点课题中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比例。在省级层面的重点研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中,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规定比例。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托关键人才发展项目和关键科研任务,鼓励杰出青年人才赴海外开展短期培训、学术研讨、访问深造以及合作研究等多样化活动。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研发中心和重要企业共同培养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推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强化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的投入与管理机制,并优化博士后多元化资助和补贴体系。

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完善基于信任的人才选用体系,同时要拓宽并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需严格执行人才相关策略,构建一个透明、公正、充满竞争且注重选拔优秀人才的机制,同时充分调动人才的创新潜能。

第十八条,省级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对用人单位进行授权,解除对人才的束缚,并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岗位管理、科研经费的运用、薪酬和绩效的发放、人才评价和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同时,应构建并完善一套有效的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机制。

积极倡导事业单位实施以提升知识贡献为目标的薪酬分配策略,依照既定规则采纳年薪制、合同工资制以及项目工资制等多种灵活的薪酬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高级专业人才以及业务骨干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九条规定,人才评估应侧重于创新力、品质、成效及贡献,同时充分利用政府、市场、专业团体及雇主等多方评价主体的功能,并构建一个科学、专业、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评价体系。

省政府相关部门需优化高级人才分类评估体系,同时,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状况,实施灵活的动态更新策略。

市、县、自治县的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着对其辖区内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职责。经授权,法定机构、满足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自主进行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同时,省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对拥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实施动态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需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主管机构协作,共同构建一套适应新兴职业(新兴业态)特性及人才职业成长需求的职称评审准则。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市、县、自治人民政府,应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人才能够顺利参与职称评定流程。他们所取得的职业资格或国际专业组织的认可资质,以及在海外的专业工作经验、学术成就、专业技术贡献和学术职务,均可作为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具备相应资质的高等学府、科研机构、医疗保健单位、创新型研发机构、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其他人才密集型的事业单位,在相关部门的授权下,有权自行组织职称评定。此外,教育、医疗保健等基层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实施定向评价和定向使用职称评审。

对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家级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职称给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省级政府相关部门需完善与人才创新规律相契合的科研经费分配体系,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权限,科学设定项目的间接费用,加强科研成果的激励机制,合理补偿承担单位在项目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方面的投入,并推广有利于促进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模式。

以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其劳务费用预算未设定特定的比例上限,由项目执行单位和科研工作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科研人员的绩效性支出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的整体调控范围。

积极推动科研项目采用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科研人员对技术发展路径、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决策权。同时,探索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合作组织和产业创新联盟等机构中,赋予其在攻关任务分配、科研资金管理、收益分配以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方面更广泛的自主决定权。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科技项目所产出的科研成果,只要不违背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进行科研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均有权自行决定这些成果的运用、处理及收益的管理方式。企业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依据相关法规,对成果完成者实施激励措施,如授予其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或者提供现金或股权奖励。对于同一科技成果的转化,企业将不会进行重复的激励。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及长期使用权的期限,此规定将依照我国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实施。高等学府、科研机构、致力于科研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积极探索,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基础上,确保科技成果完成人拥有全部所有权;同时,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则在其使用期间,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对外进行许可和实施。

以现金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奖励的,该现金奖励将纳入完成者所在单位当年绩效工资的总额之中,同时,它不会受到总额的限制,也不会成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若获得所在单位的批准,可离职创业或加入企业工作。他们取得的显著成就,可被用作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考核的参考。在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可保留于原单位,并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若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原单位,将连续计算其工龄,并依据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资质及岗位空缺情况,重新聘用至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省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需确保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发展上的道路畅通无阻,积极推动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的相互衔接,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之间的共同发展。

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型人才,有权申请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而专业技术人员也有资格申请参与对应职业(工种)的技能评定。持有所申请职业相关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免除理论知识的考试。同时,鼓励那些高技能人才集中、技术力量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型企业自主进行高技能人才职称的评审工作。

荣获中华技能大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身兼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队,并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艺精湛人才,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技工院校的高级工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军入伍、确定工资起始水平、参与招聘活动、进行职称评定以及职业等级提升等环节,均享有与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推动并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于偏远艰苦地区及基层一线的工作与创业,对他们在职称评定、人才招聘、柔性引进人才以及薪酬福利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还要选拔并派遣人才特派员等不同类型的人才服务基层项目。

基层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招聘门槛,以吸纳那些基层迫切需要且短缺的人才。

县级以上政府需切实加强艰苦岗位及基层人才的保障服务,确保基层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按规定获得乡镇工作补贴。同时,在选拔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国情省情研修班专家、休假疗养团专家等过程中,基层人才的比例应予以适当保证。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构建完善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打造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行人才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办理服务,同时,要建立并完善人才管理服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及优化人才跟踪服务的相关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并推出智慧化的精准服务。同时,强化人才资源的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需优化人力资源市场架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发展,吸引并培养多样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高素质人才服务联络团队,向人才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支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人才服务相关具体政策,严格依照规定,为人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与居留、落户手续、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子女教育支持、配偶就业协助、档案管理服务以及证照办理等全方位配套支持。

支持人才密集型重点园区及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健全人才服务配套设施,以解决人才在幼儿托管、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的需求。这些园区和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遵循规划的前提下,依照相关规定建设人才租赁住房,确保人才安居乐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需构建完善的领导干部与专家的联络服务机制,积极拓展与各类杰出人才的沟通与互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营造一个崇尚知识、敬重人才的和谐氛围。

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充分调动不同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搭建,以吸引国内外优质项目和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落地与转化。对于企业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倡导,促使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采用人才投资等创业投资手段,增强对人才在创新创业领域的资金投入;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人才贷款等金融产品,以及保险机构研发人才保险等保险产品,全面为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规划与执行人才工程项目的部门需完善评选流程,加强目标导向和成效评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对应的行业管理机构,对于被选中参与上级重要人才工程、荣获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重要赛事奖项的个人或团队,应依据其入选或获奖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配套援助。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的相关单位需对非一次性资助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同时依据评估结果对项目本身以及参与的个人或团队实施相应的调整。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的相关单位需对入选人才或团队执行退出机制。一旦人才或团队从项目中退出,将失去相关荣誉,不再享有相应的职业和生活福利,且所获得的资助将根据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对于对退出决定持有异议的人才或团队,有权向实施平台单位提出复核或申诉请求。

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及以上负责人才工作的综合性主管部门需联合相关机构,构建人才政策执行监督体系,对人才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审核,定期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人才政策制定和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三十二条规定,地市级以上政府需设立鼓励人才进行创新和创业的容错和纠错机制,以激发创新精神,对失败持宽容态度。

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育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未达到预期效果,且入选的用人单位或人才工程团队非因主观故意造成失误或错误,且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有权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实施主体不予追究责任,或免于追究,或从轻减轻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强化人才诚信制度构建,努力构建一个促进人才成长的社会信用氛围。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都应切实履行对人才依法所做承诺或签订的合同。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人才信用视作人才吸纳、培育、运用、评估、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人才奖项的评选、财政资金的扶持、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心考量因素。

第三十四条若用人单位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政府人才政策补贴或资金,政策执行机构或资金审批机构应撤销其享受的待遇,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此类违法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五年内不得申请人才项目、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五章 国际人才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定,积极引进海外高品质高等教育资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及独立办学项目,致力于培育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对于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海外独立办学学校中担任全职工作的外籍人士,他们有权依照规定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职称评定、高级人才认定、人才发展项目以及人才奖项评选等活动,同时享有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我国鼓励高校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进行长期招生,同时,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高水平的国际知名职业培训机构,无论是开设专业培训学校还是开展合作培训项目,都给予大力支持,旨在培育具备实用技能的专业人才。

鼓励引进国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设立国际学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提供支持,同时,应激励那些具备条件的中国高等学府的海外毕业生、港澳台地区的学子以及归国的留学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寻求就业和创业机会。

外籍技术人员在海南自贸港享有就业和创业、以及永久居留的权利。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人才和技艺高超的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采用考核机制进行招聘。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得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依照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项优惠政策。

推动设立个人外汇交易便捷途径,允许海外人士在海南自贸港所获得的薪资、项目转化所得等合法资金,直接汇往国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境外人员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予以放宽,持有境外职业资格或国际知名专业组织认证的海外人才,在经过认定程序后,可无需额外手续,直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为各类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境外人士参与职业资格考试及对境外职业资格的单独认可,均采用清单式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细则,由省级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由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审核(注册)并获取相应证书的海外人士,在求职创业、子女教育、职称评定等领域,将享有与境内同等条件下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有权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省级科技项目的管理者,他们可以领导实施省级科技项目,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省政府科技相关部门需构建完善的外国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并准许跨国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跨越国界进行调配与使用,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设备、物料、知识产权等。

推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构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并激励外资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研发中心以及建立联合研发实体,同时探索在关键园区打造国际研发中心集群区。

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推动,重点支持重点园区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确保国际人才创新创业途径的畅通无阻。同时,政府还将扶持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基地、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等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创新创业活动,并引导国际人才投身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创业项目中。

鼓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企业实体以及社会团体等在海外设立或参与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组织、技术转移机构以及产业化基地的建设,以充分利用海外的先进技术资源和智力资本。

第四十条 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有权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同时,他们的外籍配偶以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也有权一同申请。此外,其他外籍人才凭借工作许可证明,可以申请进入我国工作签证。同时,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高层次人才,也有权雇佣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拥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高端人才在海南自贸港工作,以及他们随同迁移的配偶和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领域,与自贸港的居民享有相同的权益。同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搭建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体系,以减少国际人才在就医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科技相关部门需为满足条件的外籍人才在签证申请、工作许可获取、居留资格及永久居留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优化出境入境的检查流程,确保通关过程更加顺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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