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广西教师职称申报全流程指导!2025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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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广西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来了!!
原文如下: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临时规定》(桂人社规〔2021〕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称评审监管临时规定〉》(人社部发〔2024〕5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予以通知,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本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统称为“用人单位”)中,那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员和自由职业者,若他们恪守宪法与法律,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圆满完成既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满足职称评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依照规定提出职称评定申请。然而,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不具备申报资格:
公务员群体,包括那些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但是,对于那些因机构改革而不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成员,有一个特殊的例外:在国家或自治区设定的过渡期间内,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此限制。
(二)那些已经完成了退休手续办理或已届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然而,对于那些已经依法完成了退休延期手续的人士,则不在此列。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违反纪律或法律而受到相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亦或是那些虽已受到违纪违法的处分或处罚,但仍在处分或处罚效力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申报者需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分支机构可以独立申报,申报者不得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二)对于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他们应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三)对于中直单位在桂设立的单位或外省单位在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本单位(系统)指定的途径进行职称申报。若确实需要在我区进行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则需由中直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备相应权限的其他单位,出具相应的授权或委托函(具体模板可参考附件2、3),并依照我区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本地区本部门若未具备设立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必要条件,则可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中的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需依据评审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深入研究和精心编制职称申报所需材料的详细清单,同时明确学历和资历的计算起始点,并在相关部署文件中进行详细列举。按照原则,不应强制申报者提交清单之外的额外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各行业继续教育所需的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状况,应通过数据共享手段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实现对接,以此减轻申报者在材料提交上的重复劳动。申报者需依照各系列(行业)的部署文件及申报系统设定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材料的填写。对于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信息,无需重复提交;若系统数据共享未能提供所需资料,则必须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报者需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在申报前必须完成2025年度的公共科目学习与考试任务;同时,2024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将成为推荐参评的关键考量因素,若行业有特定规定,则需遵循该规定。
申报者的身份属性需进行严格审查。其工作背景和身份信息将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机制或向社保机构进行核实。民营企业申报者原则上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包括申报当月)的个人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若在六个月内更换了工作单位,则需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核实。申报自由职业者自申报月份往前推算,需满足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不包括申报当月),未曾以所属单位名义进行过养老保险的缴费登记。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报者的工作履历与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要求其提供原因说明。若补充说明后仍确认信息填报不实或材料提供虚假,则将不予受理该材料。对于已经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已获得职称的申报者,将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强化学术成果的审查与核实机制。于申报平台内嵌入学术风险警报系统,构建非法出版物信息库,与申报者所提交的出版物进行自动匹配,并对存在风险的出版物进行标记。申报者需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进行核实,并提交相关核验材料。同时,各审核机构应增强对已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强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需严格遵守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申报人需自行核实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以及学术成果等相关材料,并对此作出相应的承诺。经调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现象,如抄袭、剽窃、署名不当等,亦或涉及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发表等违规行为,这些情况将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以及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严格执行审核职责,用人单位需认真承担推荐申报的首要责任,增强对申报者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审查强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的身份,签订承诺书,确保审核责任的落实。对于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岗位的设置结构和比例,以及岗位空缺的具体情况,来推荐申报合适的人选。基层单位在推荐人选过程中,若审核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比例等于或高于本单位申报人数的10%,则推荐单位需提供解释说明;同时,主管部门需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所占比例等于或超过审核推荐总数的20%,则推荐单位需提供解释并提交整改书面计划。同时,各级评审委员会需在本专业领域内向相关部门发出通报,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暂停该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推荐申报资格。在评审结果复核确认或备案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的评审员人数达到评审总人数的10%或以上,各级职改部门将对此进行通报。这些评委会的通报内容将成为评价优秀和优先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当年的工作情况评估之中。
对推荐审核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用人单位需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所列出的审核审议、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具体步骤和要求执行审核推荐工作。对于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审议阶段之前,需通过答辩或说课等形式接受评估,同时,用人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录入或上传包括专家姓名、所属单位、职称等级、答辩意见等在内的相关信息。申报人的教育背景、工作资历、专业技术岗位经验、所取得的业绩以及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相关资料,需经审核推荐单位对原件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真实性,随后在申报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录入审核结论。
(二)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各级主管机关需依据职权对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以及纠正错误,同时,需强化对推荐流程、推荐材料真实性以及填报材料规范性的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审核工作。该单位需对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特别关注推荐流程的规范性、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等方面。严格禁止报送那些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拒绝推荐的申报材料至评委会。对于不符合申报规定的材料,应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一次性告知的举措。
评委会组建单位需强化对直接申请和特殊申请情况的综合审查。对于直接申请者,需特别关注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对于特殊申请者,则需将满足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进行审核,无需额外进行特殊审批流程。特殊申请旨在放宽学历或资历要求,但绝不应与无职称申请或越级申请相混淆。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严格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依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核。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项内容,评审委员会的备案期限上限为三年,一旦该期限到期,便需进行新一轮的备案审核。请各评审委员会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的规定,在202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具体见附件1)的填写,并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交备案,高级评审委员会需将备案材料提交至我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自治区教育厅需收集汇总各高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备案资料,并统一报送至我厅。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有关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2.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评审。评委会需依照职称评审的相关条件,对申报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审过程在核准备案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若评委会未进行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已过未重新备案,或擅自越权扩大评审范围,其评审资格或越权行为将不予承认,并将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评审申请事宜。相关单位需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的详细要求来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依据第四章的规定来执行评审流程。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制定资格名称、调整评审条件或降低评审标准。至于全区性的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相关事宜,需事先获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批准。各高级评委会需在评审活动启动前五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平台,依照既定模板规范,提交《自治区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启动申请表》(见附件4)。
评审专家的抽取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经批准的评委库中随机选取,不得由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方式进行指定。高级评委会需在7月底前通过系统提交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并完成相应的调整。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前三天,各高级评委会需向自治区职改办进行汇报。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派遣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在整个专家抽取过程中,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监督员应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抽取评审专家的操作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严格把控评审质量。在评审工作启动前,各级评委会需通过多种途径对评审专家进行强化培训。特别是高级评委会,必须统一安排学习由自治区职改办发布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同时,我厅负责协调,对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实施交叉评审。此外,我们鼓励和支持各地及相关部门,对于申报人数众多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情况,采用异地交叉评审的方式来完成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需严格遵守择优录取的准则,着重考量工作成效、创新突破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将这些因素作为评价的关键指标,同时合理设定通过条件。
(五)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单位需依据《2025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5)的相关规定,对本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应在6月底之前,将本系列职称评审的安排文件提交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备案邮箱为zyjsryglc@rst.gxzf.gov.cn。此外,还需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以多种方式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各市、各部门负责自主设定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通常应在年度内完成评审,并确保与高级职称评审的时间安排相协调。高级职称评审的进展状况,是评选年度职称优秀和优先推荐的关键依据之一。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评审结果需经复核并对外公布,相关机构需依照规定流程对评审结果进行细致检查,同时确保公示时间不短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高级职称评审的最终结果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确认。评审结果的公布,由委托方及其指定的评审委员会所属单位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并由委托方依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实确认。若在复核、信访或公示阶段发现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将采取分阶段确认的方式处理。
(二)评审材料备案。设区市、高校及有关单位在实施自主评审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于评审启动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箱(zyjsryglc@rst.gxzf.gov.cn)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4)、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以及评审标准条件进行备案;评审结果公布后,需在一个月内,通过系统电子化方式对高级职称确认文件、评审工作总结及职称评审情况记录表进行备案。
报送职称电子证书的相关信息。在评审结果经过审核并得到确认之后,各级职称改革部门需在确认文件下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同时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发放相应的职称电子证书。
(四)在职称评审数据的收集与证书审核方面,我们严格遵循“颁发机构负责”的原则,积极推动过往职称证书的线上审核流程,同时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数据的汇总与上报任务,并对职称证书的伪造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各系列需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动职称评价标准的优化与健全。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修订的部分,年度部署文件中需对学历、资历等具体条件进行调整,并予以明确说明;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将承担解释职责。各职称系列的主管部门需遵照人社厅发布的〔2022〕60号文件的指示,科学地制定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逐步将论文的必备条件调整为成果的多元选择,构建一个类似于菜单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卫生、工程、艺术以及中小学教师等以实践为主的职称系列,不应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定中的关键评价因素,评价准则中不得轻易设定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刚性指标。针对研究系列人才,我们应关注其原创性成果和优质论文,强化对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以及研究能力的评估,同时对论文数量要求进行适当降低。我们倡导实施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人需从个人提交的材料中挑选出一项能彰显其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这将成为专家评审的关键参考因素。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重点考察申报人在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贡献。
申报者通常需依据职称等级逐级提出职称申请,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以不经逐级申报,直接申请相应级别的职称。
符合规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的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9月30日之前停止接受申报材料。
具有海外工作背景的个人、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若流动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超过了评审条件中对应学历和资历规定的年限(初级和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累计达到2年以上,则可以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高技能人才在参与职称评定过程中,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化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帮扶县“团队式”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相关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的要求,参与“组团式”帮扶的干部人才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职称。若帮扶期限达到两年或更久,他们可以提前一年申请评定更高一级别的职称。在此情况下,帮扶期限被视为基层服务工作的时间累积。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决策咨询信息激励政策。对于决策咨询信息的论文折算,依据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所提供的采用通知或证明文件进行认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将不被接受。对于已经将决策咨询信息纳入评审标准的系列(行业),应按照评审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需着力推进职称评定中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更新职称评审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在学历和科研条件上适当放宽要求。重点评估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成果、任务完成质量以及公众认可度等方面。“定向评价”可实施分组评审,独立进行。所获得的职称仅在当地基层范围内有效,评审的结论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其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各系列或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将这项工作计划纳入本年度的职称安排文件中,同时强化政策的宣传与阐释,并在组织职称评审的过程中确保各项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五)需强化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推进。各级各类机构需深刻理解并重视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必要性,增强对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工作的支持力度,并有效开展政策宣导和申报服务。要确保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渠道的规范与便捷,对于条件成熟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依据参评者的具体情况独立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仅可提交一个相同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若在同期提交多个相同级别的职称评审,则该年度的所有评审结果均将视为无效。
在自治区外(包括中央直属驻桂单位、外省单位在桂的分支机构、军队单位)获得的职称,若流动至本区并继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申请原专业技术系列的高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境外获得的职称,若已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且不符合职称重新认定的标准,相关单位需核实该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无误后,个人可跨专业申请更高一级别的职称,或进行职称转换。对于职称的重新认定及转换,应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中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优化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相关事宜的通知》(编号桂职办〔2022〕66号)中的规定,各职称改革机构需增强对学术成就的审核强度,对于因提交虚假资料、窃取他人作品及学术成果,或采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应立即将其记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及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增强指导工作,确保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并迅速交流学术成果的核实方法和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需与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紧密协作,坚决抵制论文代写、代发及虚假发布等违规现象,同时倡导科研工作者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投递至国内科技期刊,对于抄袭、窃取他人成果、署名不当等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将其记录在职称诚信档案库中。
(二)需强化评审监管工作。各级评委会的组建单位需规范评审流程,并严格遵循评审纪律,同时,强化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完善追溯责任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行业单位,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巡查和复查等措施,对职称评审的整个流程实施严格监管。对于那些未能正确执行评审职责、无法保证评审质量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责令其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各市相关部门需依据管理权限,参照桂职办〔2022〕65号文件要求,增强对中级及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强度,整顿评审流程,保障评审品质。一旦发现问题时,应立即进行整改;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则须下令暂停评审活动,直至评审资格被撤销,并相应追究责任。
(三)对于职称评审的纪律要求严格。确保投诉举报途径畅通无阻,积极迎接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走后门”“关系评审”等不正之风进行严厉整治,坚决杜绝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努力打造一个公正透明、风气良好的职称评审氛围。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申报者、申报者所属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单位、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若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未涵盖的事项,应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现行的有效政策进行操作。若在工作中遭遇其他重要政策的变动,则需依照新的规定来执行。
请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临时性规定的通知》(编号桂人社规〔2021〕11号)中的二维码,以便查阅。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自治区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5.2025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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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件,要求全面部署并执行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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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6-10,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