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9〕23号:关于明确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衔接通知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05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沈人社发〔2019〕2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予以发布,并要求各位予以高度重视,切实予以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确保企业改革进程的顺畅推进,并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颁布的第586号令,简称《条例》)以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颁布的第316号令,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改制重组企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衔接
依据《条例》及《办法》等相关法规,企业在进行改组或重组的过程中,需承接前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原企业已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其继任单位需前往相应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的变更手续登记。
原企业如未参与工伤保险,需依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为员工办理加入工伤保险的手续。在参保之前,工伤员工的保险待遇将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负责承担;参保之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将依照《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解散破产关闭企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衔接
(一)原已参保的企业,解散破产关闭后工伤职工的安置
企业一旦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并按时足额补缴欠缴的保险费用及滞纳金,便可在职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退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去世员工的家属在平均寿命期间(对于未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所需的费用,将得到一次性支付,这笔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用于支付统筹范围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将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同时结束工伤保险关系。企业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将一次性由企业支付。
对于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其解散、破产或关闭,需妥善安排工伤职工的安置事宜。
未参与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在确保已全额支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之后,应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算的过程中,可以为改革前因工受伤的员工预先留出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资金,并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向工伤员工发放相应的待遇。
(三)一次性趸交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生活护理费若采取一次性全额支付,其金额应等于相应级别的月标准费用乘以剩余月份。医疗费用若采用一次性全额支付方式,其总额亦为相应级别的月标准费用乘以剩余月份。对于一次性全额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金额计算方法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乘以剩余月份。至于一次性全额支付的伤残津贴,其金额同样按照对应级别的月标准费用乘以剩余月份来确定。
剩余月份系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将平均预期寿命74.83岁换算为月数,再从中扣除工伤职工移交时实际年龄所对应的月数。
工伤职工若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及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则其可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数,系依据法定退休年龄换算成的月数减去工伤职工移交时实际年龄换算成的月数计算得出。
生活护理费用、医疗费用、赡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伤残津贴的月度标准,均是以趸交时我市前一年度实际支出的平均数额为依据来确定的。
第四条 规定,凡符合《关于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75号)中的具体要求,企业中的工伤员工,其权益应予以顺利过渡和衔接。
若企业解散、破产或关闭,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均满足《关于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75号)中的相关规定,则应依照该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75号)的规定执行。
若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的地点从沈阳市迁出,那么其工伤员工的安置措施应依照本通知中的第三条进行操作。
第六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发布于:2025-08-0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