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提升仲裁处置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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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6、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2024年10月28日)
来源:劳动法世界 2024年11月19日 18:32 江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规[2024]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全市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方便当事人就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高仲裁处理效率,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根据《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规定,现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中央、军队、驻宁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上级指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前款(一)、(二)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以雇主所在地的区(园区)为准。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二、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的,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管辖的通知》(宁人社[2013]117号)废止同时。
南京市人民政府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0 月 28 日
附录:
江苏省淮安市洪爱民律师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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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2-04,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