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标/置顶兴华职称大师!广西职称申报开启,抓住2025中级机会

博主:adminadmin 2025-06-10 21:56:03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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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标/置顶 兴华职称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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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称申报的报名工作现已全面启动!抓住2025年的关键时机,这是申报中级职称的最后一次机会!

重磅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发布!关于全面开展2025年度广西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专项通知!

原文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我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从业者,若恪守宪法与法律,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并完成了既定的继续教育要求,且满足职称评审的相关条件,则可依照规定提出职称评定申请。然而,以下情况的人员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但若因机构改革而不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则在此类人员中,仅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间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此限。

(二)那些已经完成了退休手续办理或已届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然而,对于那些已经依照规定完成了退休延期的手续的人士,则不在此列。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对于因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而被相关机构启动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亦或是那些虽已受到违纪违法的处分或处罚,但尚处于处分或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需通过其工作单位进行申报。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申报单位,申报人不得选取那些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需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所列明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对于驻桂的中直单位或外省单位在桂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所在单位(系统)指定的途径进行职称申报。若有必要在本地区进行职称评审或委托本地区代为评审,则需由中直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授权或委托函(具体模板见附件2、3),并依照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若本地区本部门无法满足设立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必要条件,则可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参照评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深入研究和制定职称申报所需材料的详细清单,同时细化学历和资历的计算起始点,并在相关部署文件中进行详细列举。按照规定,原则上不应要求申报者提交清单之外的额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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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各行业继续教育相关科目和学时的完成状况需以数据共享的形式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实现对接,以此减轻申报者在材料提交上的重复劳动。申报者需依照各系列(行业)的部署文件以及申报系统的具体设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所需材料。对于已经实现数据共享的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信息,无需再次提交;若系统数据共享未能提供所需资料,则必须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报者需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在申报前必须完成2025年度的公共科目学习与考试任务;同时,2024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将成为推荐参评的重要考量因素,若行业内已有具体规定的,则应遵循其规定。

对申报者的身份和性质进行审查。此审查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进行核实等途径完成。民营企业申报者原则上需提供在申报单位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包括申报当月)的个人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若在六个月内更换了工作单位,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核实。申报自由职业者自申报月份往前推算六个月(不包括申报月份本身),其个人账户中并无以所属单位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记录。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报者的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存在不一致,应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并要求其提供补充说明。若补充说明后仍确认其填报的信息不实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则不予接受其材料。对于已经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已获得职称的申报者,将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强化学术成果的审查与核实流程。在申报平台中增设学术风险预警机制,构建非法出版物资料库,并与申报者提交的出版物进行自动比对,以标识出存在风险的出版物。申报者需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进行核实,并提交相应的核实材料。同时,各审核机构应增强对标记为风险出版物的审核强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需严格遵守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的指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起主要责任。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申报人必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详尽检查与核实,同时需作出相应的承诺。经调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现象,如抄袭、剽窃、署名不当等,亦或涉及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发表等违规行为,对此,将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以及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严格执行审核职责,用人单位需认真承担推荐申报的首要责任,增强对申报者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的审核强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的身份,签订承诺书,确保审核责任的到位。对于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岗位的设置结构和比例,以及岗位空缺的具体情况,从而推荐合适的人选进行申报。基层单位在推荐人选过程中,若审核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比例达到或超过其申报人数的10%,则推荐单位需提供解释说明;同时,主管部门需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所占比例等于或超过推荐单位提交审核人数的20%,则推荐单位需提供解释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同时,各级评审委员会需在本专业领域内对该部门进行通报,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暂停该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推荐申报资格。在评审结果复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的评审员人数达到评审总人数的10%或以上,各级职改部门将对此进行通报。这些评委会的问题通报将成为当年工作情况评估中,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确保审核推荐流程规范。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所列的审核审议、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环节及具体要求执行审核推荐工作。对于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审议阶段之前,应通过答辩或授课等形式接受评估,同时,用人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录入或上传包括专家姓名、所属单位、职称等级、答辩意见等在内的相关信息。申报人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专业技术工作历史、业绩表现以及学术论文等资料,需经审核推荐机构对原件进行审核并验证其真实性,随后在申报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录入审核结论。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级主管部门需依据各自权限,对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及纠错,并强化对推荐流程、推荐材料真实性以及填报材料规范性的审查,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评委会组建单位需进行审核工作。该单位需对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特别关注推荐流程的规范性、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等方面。严格禁止报送那些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推荐对象条件不符合要求、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拒绝推荐的申报材料至评委会。若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标准,需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指示,执行一次性告知的规程。

评委会组建单位需强化对直接申报及破格申报情况的审查力度。对于直接申报者,需着重审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而对于破格申报者,则需将符合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与申报材料一同进行审核,无需额外进行破格审批程序。破格申报虽可放宽学历或资历要求,但不可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相混淆。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严格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评审委员会的备案期限上限为三年,一旦该期限到期,必须进行重新备案手续。请各评审委员会遵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在202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具体见附件1)的填写,并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高级评委会需将备案材料报送至我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自治区教育厅需收集汇总各高校高级评委会的备案资料,一并上报至我厅。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有关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2.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需依照职称评审的相关条件,对申报者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接收范围;同时,评审过程必须严格依据核准备案的范围进行。若评委会未经过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已过未重新备案,或是越权评审、擅自放宽评审范围,其评审权限或越权行为将不予承认,并将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及评审申请事宜,相关单位需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的规定来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依照第四章的规定来实施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或降低评审标准。对于涉及全区职称政策文件的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宜,必须征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批准。各高级评委会需在评审活动启动前五个工作日内,借助职称申报平台,依照既定模板规范,提交《自治区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启动申请表》(附件4)。

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他们需从经批准的评委库中随机选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审专家。高级评委会对专家库的调整,需在7月底前通过系统提交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并进行调整。在评审专家被抽取的前三天,各高级评委会需向自治区职改办进行汇报。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派遣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与指导。专家抽取的全过程应受到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的全面监督,并且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

(四)严格把控评审质量。在各级评委会正式开展评审工作之前,需通过多种途径对评审专家进行深入培训。特别是高级评委会,必须统一安排,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发布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同时,我厅负责协调,安排设区市之间进行高级职称的交叉评审。此外,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各地、各单位对于申报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情况,采用异地交叉评审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评审工作需秉持严格筛选的理念,着重考量员工的工作表现、创新成就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将这些要素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科学设定通过条件。

(五)评审时间安排。各行业、各单位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机构需依据《2025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5)的相关规定,对本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应在6月底之前,将本系列职称评审的具体部署文件提交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电子邮箱:zyjsryglc@rst.gxzf.gov.cn)。此外,还需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以多种方式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各市、各部门负责自行确定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一般应确保在当年内完成,并确保与高级职称评审的时间安排相协调。高级职称评审的进展状况,是评选年度优秀职称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评审结果需经复核并予以公布,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机构依照规定流程进行这一步骤,并确保公示时间不低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高级职称评审的最终结果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确认。评审结果的公布,由委托方及其指定的评审委员会所属单位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确认工作则由委托方依据其权限进行。若在复核、信访或公示阶段发现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将采取分阶段确认的方式处理。

(二)评审材料备案。各实施自主评审的市区、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评审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zyjsryglc@rst.gxzf.gov.cn)提交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申请书(附件4)、职称评审方案以及评审标准条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评审结果公布后,需在一个月内,通过系统电子化方式,提交高级职称确认文件、评审工作总结及职称评审情况记录表至备案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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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职称电子证书信息。在评审结果经过审核并得到确认之后,各级职称改革部门需在确认文件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职称电子证书的相关数据,同时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发放相应的职称电子证书。

(四)在职称评审数据的汇总与证书核实方面,我们秉持“发证单位负责制”的原则,积极推动以往职称证书的线上审核流程,同时确保按照规定时限高效完成数据的收集与上报任务,对职称证书的伪造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各系列需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的精神,推动职称评价标准的优化与完善。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修订的情况,年度部署文件中需对学历、资历等条件进行调整,并作出明确说明;具体解释工作则由相关系列(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各职称系列的主管部门需依照人社厅发布的〔2022〕60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科学地制定论文及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逐步推进将论文的“必选”地位转变为成果的“多选”机制,并构建起一种菜单式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卫生、工程、艺术以及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较强的职称系列,不应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核心评价指标,评价准则中不应仅仅设定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刚性指标。针对研究系列人才,我们应重点关注其原创成果与优质论文,强化对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及研究能力的评估,同时降低对论文数量的要求。我们还将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要求申报者从其提交的材料中挑选出能展现其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此成果将成为专家评审的关键参考。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申报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所做出的社会贡献。

申报者通常需依据职称等级依次进行职称申报,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不经逐级申报,直接申请对应级别的职称。

符合条件的高级紧缺人才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的规定,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该评审委员会将在9月30日之前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具备海外工作背景的个人、以及公务员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若是从企事业单位流动而来,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超过了评审标准中对应学历和资历所规定的年限(初级和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且累计超过2年,他们可以依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高技能人才在参与职称评定过程中,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编号桂人社规〔2021〕12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化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帮扶县“团队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相关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参与“组团式”帮扶的干部人才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职称。若帮扶期限达到两年或更长,他们可以在提前一年时申请评定更高一级别的职称。此外,帮扶期限将视同于基层服务工作年限。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决策咨询信息激励政策。决策咨询信息转化为论文的认定,依据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提供的采用通知或证明文件,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将不被接受。对于已将决策咨询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将依照评审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需深入推进职称评定中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相关系列或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制定或更新职称评审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及县以下基层岗位适当降低学历和科研条件的要求。重点评估候选者的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成绩、任务执行状况以及民众的认可度等。在实施“定向评价”时,可以采用独立分组和独立评审的方法。所获得的职称仅在基层范围内适用,评审的结论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各系列或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将这项工作计划纳入本年度的职称安排文件中,强化政策的宣传与阐释,并在进行职称评审的过程中确保政策的实施与执行。

(五)强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力度。各级各类部门需深刻理解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工作的推进力度,并加强政策宣传与申报服务。确保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渠道规范、畅通,条件成熟的评审委员会可依据参评情况独立组建评审小组。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仅能提交一个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提交多个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则该年度内的所有评审结果均将视为无效。

在自治区外(包括中央直属驻桂单位、外省单位在桂的分支机构、军队单位)获得的职称,若流动至本区后继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按照规定,需重新进行资格确认,确认通过后才能申报原专业技术系列的高一级职称。在自治区以外地区获得的职称,若已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则不满足职称重新认定资格。此类情况,需由所在单位核实该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之后可申请跨专业领域申报更高一级别的职称,或进行职称转换。关于职称重新认定及职称转换的具体操作,应遵循《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中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相关事宜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中的相关规定,各级职称改革机构需增强对学术成就的审核强度,对于通过提交虚假资料、窃取他人作品及学术成果,或采用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应立即将其记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增强指导工作,确立统一的审查规范,并迅速交流学术成果的验证方法和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紧密协作,坚决遏制论文代写、代发以及虚假发布等违规现象,同时倡导科研工作者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投递至国内科技期刊,对涉及抄袭、窃取他人成果、署名不当等学术不端行为,依照既定规定将其记录在职称诚信档案中。

(二)需强化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评委会的组建机构需规范评审流程,并严格执行评审纪律,同时强化正向和反向的激励机制,并构建完善的逆向查究和责任追究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行业单位,通过实施随机检查、巡视、复核等多种手段,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对于那些未能正确运用评审权限、无法保证评审质量、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责令其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各市相关部门需依据管理职责,依据桂职办〔2022〕65号文件精神,增强对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强度,严格规范评审过程,保障评审品质。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则须暂停评审活动,直至评审资格被取消,并对此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职称评审的纪律执行要求严格。积极开放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走后门”“关系评审”等不正之风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努力打造一个公正透明的职称评审氛围。若各级评委会成员、申报者、申报者所属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的组建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事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依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未涵盖的事项,应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现行的有效政策进行处理。若在工作中遇到其他重要的政策变动,则需依照新的规定进行操作。

请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上的二维码,以获取详细信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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