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总则解析,市场风险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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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领域的管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特此出台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定义的市场风险,系指由于市场(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商品等)价格的不利波动,导致商业银行在表内及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涵盖了银行在交易与非交易业务中的各个环节。需注意的是,本办法所提及的市场风险并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后者应参照《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相关规定处理。
市场风险管理涵盖了识别、评估、监控、管控及汇报市场风险的整个流程。此管理的核心宗旨在于,通过有效措施预防市场风险,确保其被控制在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合理水平内,进而实现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第五条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需严格遵循审慎性原则,秉持风险导向的核心理念,全面辨识各类市场风险,精确评估其规模,不断进行跟踪监控,合理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并迅速向上级机构汇报相关信息,以此增强风险管理的预见性,从而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行。
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需遵循全面性原则,确保覆盖所有具有市场风险特征的机构、业务及产品。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与内外部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及传播性,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类别之间的政策与程序。
(三)遵循匹配性原则,商业银行需确保其面临的市场风险程度与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及资本储备相协调。银行不应涉足那些超出了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范围或风险承受能力的复杂金融活动。
(四)在遵循专业性原则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员工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银行涉及市场风险的业务有深刻理解,同时熟练运用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状况及管理体系进行监管,并需推动商业银行高效地辨别、评估、跟踪以及管理所涉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需将市场风险视作本行面临的关键风险之一,并对此承担最终管理责任。董事会需确保形成与市场风险管理需求相契合的风险文化,并保证银行能够高效地识别、评估、监控及控制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市场风险。其核心职责涵盖:
(一)审批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目标一致;
对市场风险偏好进行审批,务必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以将市场风险维持在可承受的水平之内。
对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进行审批,旨在保障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运作的高效性。
(四)每年需对市场风险管理报告进行至少一次审议,以监督并评估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领域的履职表现。一旦市场波动加剧,应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议报告的频次。
(五)需确保高级管理层构建起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相应机制;同时,这些机制必须得以有效实施。
(六)务必使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严格审查和严密监督。
(七)审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有权委托其下属的特定委员会执行上述部分职责,而这些获得授权的委员会需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汇报材料。
第八条,对于设立监事(会)的商业银行而言,监事(会)需承担起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尽职尽责,同时,要积极督促整改措施的实施,并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中。
第九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需对市场风险管理的执行承担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涵盖:
(一)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二)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三)需明确界定市场风险管理、业务运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的具体职责与报告规范,并推动各相关单位切实执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以保证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依据董事会确立的市场风险偏好标准,确立相应的市场风险额度,并确保这些偏好与额度得到全面传达和严格执行;同时,对任何超出风险偏好和风险额度、违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据董事会授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六)确保市场风险管理领域拥有足够的财务支持、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科技系统等关键资源。
(七)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市场风险事件;
(八)其他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部门在处理承担市场风险的相关业务时,必须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并在决策过程中给予充分考量,确保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合理匹配。作为市场风险的直接承受者和管理者,业务经营部门需对其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
商业银行需设立专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该部门在执行市场风险管理任务时,职责应当清晰界定,同时与负责风险业务运营的部门保持一定程度的分离,确保拥有执行市场风险管理任务所需的人力及物资支持。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确立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并明确市场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管理和报告的具体措施及规范。
(二)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
对监测部门及下属机构在市场风险限额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超限额现象,需及时上报。
(四)设计、实施压力测试;
(五)监控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六)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
(七)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八)其他有关职责。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需按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进行独立审查与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可靠性、完备性及有效性。此审计不仅涵盖业务运营部门,亦包括市场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审计结果报告应直接呈递至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需对内部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关注,并敦促高层管理人员迅速制定整改计划及执行相关改进措施。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持续监控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将相关情况以报告形式上报给董事会。
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
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自主性,以及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和履职表现。
(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范围;
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性和稳定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精确性和全面性,数据来源的统一性、及时性、可信度以及独立性。
(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
(七)确保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适宜性、计量模型管理的效能以及计量结果的真实性。
(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十)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
对那些超出规定限额的交易行为、未经授权进行的交易活动,以及账目存在不符现象的调查工作。
当商业银行着手推出对市场风险水平产生显著影响的新产品或新业务,或是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调整或存在显著缺陷时,有必要拓宽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覆盖面,并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频率。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需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且需接受专业培训,以便全面掌握市场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及管控的相关方法和流程。
在需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身的市场风险特性、风险程度以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的审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明确指出,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矛盾,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有清晰的职责界定,并且相关职能需要适当分开。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在业务运营方面的职责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开,同时,还应当与交易后的处理、会计和结算等职能严格区分开来。
商业银行需确保其薪酬体系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不发生利益上的矛盾。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需警惕薪酬制度可能引发的过度冒险倾向,避免绩效考核过分强调短期业绩,忽视长期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岗位的薪酬设计应与直接经营收益脱钩。
商业银行需在并表管理范畴内设立集团风险偏好,各境内外分支机构需根据自身所承受的风险情况,构建与集团风险偏好相契合、与业务领域、风险特性、经营规模和监管规定相匹配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架构,并制定相应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境外分支机构还需满足所在地的监管标准。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需设立一套全面覆盖银行所有机构的、规范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这些政策和流程需与银行的业务属性、经营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特点相匹配,同时要与银行的总体业务发展策略、管理能力、资本状况以及可承受的风险总额相协调,且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市场风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金融工具的买卖及投资,涵盖多种投资、资产保值以及风险管控的策略与手段。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
(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
(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
(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
(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审计;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
(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需依据自身市场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外部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及时修订与优化。
第十七条规定,市场风险的管理政策和程序需融入全面风险管理的体系之中,原则上应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需深刻理解分支机构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及资金流动的障碍,并据此对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同时,银行在处理存在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分支机构间的头寸抵消时,应持谨慎态度,以防低估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需遵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构建健全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将其作为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机制需有助于推动业务的高效运行,确保财务及监管报告的可靠性,推动银行全面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规章制度,从而保障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高效运作。
第二节 风险识别
商业银行需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进行明确区分,同时针对各类账簿的特性和属性,实施对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评估、监控以及管控措施。
商业银行需针对不同档次的市场风险以及各类业务领域(包括衍生品交易等)的风险,设立更为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或流程,同时,对从事交易及非交易岗位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划分。
商业银行需对各项业务及产品中的市场风险要素进行细致拆解与评估,确保能够迅速且精确地辨别出所有交易与非交易活动中市场风险的种类及本质。
商业银行在推出新商品或拓展新业务之前,务必全面辨识与评估潜在的市场风险,并构建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及风险管理机制。新商品和新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需涵盖由业务运营部门、市场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以及信息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执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节 风险计量
商业银行需每日对交易账簿工具进行市值评估。此项评估工作应由业务运营部门之外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承担。在市值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定价要素需从业务运营部门之外的信息来源获取,或经过独立验证。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以及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在进行金融工具估值时,应确保所采用的方法和假设尽可能保持统一,并设立相应的估值核对机制。当遇到无法直接用于估值的市价时,银行需明确代用数据的选取标准、获取渠道以及公允价值计算的方法。
商业银行在选择计量方法时,需确保其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度相匹配。同时,银行应建立在合理假设和参数基础之上,对所承担的全部市场风险进行计量。此外,商业银行还需精确核算那些可量化的市场风险,并对那些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市场风险的评估手段涵盖了敏感性测试、敞口度评估、情景模拟以及利用内部模型来估算预期极端损失和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有必要深刻理解各类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优势与不足,同时,还需借助压力测试等额外分析工具来加以完善。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及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本机构所采用的市场风险评估方法、相关模型以及它们所依据的假设条件,这样才能对市场风险的评估结果有准确的理解。
商业银行需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假设前提、参数设定、数据来源及计量方法的合理性与精确度。银行需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实施定期审查,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流程以调整假设前提和参数。对于重大假设前提和参数的调整,必须经过高级管理层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需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资本准备。
对于业务繁杂且市场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经过风险调整的收益、经济增值等关键指标,对内部资本进行合理分配,并对业绩进行评估,确保在全行及各个业务经营部门等不同层面,实现风险与盈利水平的和谐均衡。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采用内部模型进行预期尾部损失和风险价值计算的商业银行,需依据自身业务规模与特性,科学挑选、定期审视并优化模型技术、假设前提及参数。同时,银行还需构建并执行与模型管理相关的内部政策和流程,这包括创新模型、修改现有模型、进行模型验证以及持续监控模型的运行状况。
商业银行需依据模型验证及对模型表现进行的持续监督,对市场风险的评估方法或模型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在进行模型验证时,验证者应与模型开发者及使用者保持独立关系,而在持续监督过程中,监督者亦应与使用者保持独立,且不得从使用者的业务收益中直接获利。
商业银行需将模型的应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紧密融合,内部模型所输出的数据应作为制定、跟踪及调控市场风险资产组合流程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商业银行需准确把握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得出的数据,同时深刻意识到该模型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施压力测试及采纳其他非统计手段,对内部模型的方法进行有效补充。
对于运用市场风险高级方法来计算资本水平的商业银行,它们还需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计量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需设立全面而周密的压力测试机制,该机制应涵盖质性与量化分析,并需定期对可能引发的市场价格剧变、市场流动性骤减等小概率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风险扩散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与预估,以此来衡量本行在极端不利环境中的亏损承受水平。
进行压力测试时,需挑选那些对市场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场景,这些场景涵盖过去曾引发重大损失的历史事件以及各种假设性情况。假设性情况包含模型及参数不再适用的状况、市场价位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极度匮乏的情况,还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或使风险难以驾驭的情境。商业银行需依据自身业务运营状况,同时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压力测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压力测试程序。
商业银行需依据压力测试的反馈,针对可能对市场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状况,拟定相应的应急应对措施,同时判断是否需要对额度控制、资金分配以及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政策与流程作出优化调整。
商业银行需构建完善且可信的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监控与管控。同时,银行应实施必要措施,以保证数据的精确性、可信度、时效性及安全性。该系统需具备支持市场风险计算、模型有效性监督和压力测试的功能,并能跟踪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状况,以及提供相关市场风险报告的内容。商业银行需设立专门的对账流程,以保障各业务部门及产品间的数据同步与完整,同时保证向市场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精确的价格与业务信息。此外,银行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优化与升级。
第四节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
商业银行需对市场风险执行限额控制,建立一套包含临时额度调整在内的各类及各级别的限额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内部审批的步骤和流程,依据业务特点、规模大小、复杂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立、定期复核并更新限额,保证各种市场风险限额在逻辑上的统一性。
市场风险限额涵盖了交易额度、风险额度以及止损额度等,这些限额可依据地域、业务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及风险类型进行细分。商业银行需考虑不同限额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构建一个包含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限额体系,以便相互补充,从而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报告市场风险的整体管理状况时,所涉及的限额及其类型和构成,必须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核准。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商业银行需设立针对超限额状况的监控及处理流程。一旦出现超限额状况,应及时向相应管理层进行汇报。管理层需依据限额管理制度,迅速对超限额状况进行处理,并明确指出纠正超限额状况所需的具体时间。同时,管理层还需综合考虑超限额的整体发生情况,以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及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商业银行需针对市场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计划。此计划应涵盖实施对冲策略、降低风险敞口等措施,以降低市场风险程度。同时,银行还需设立应对内部或外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备用方案及具体措施,旨在减少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及银行声誉可能遭受的损害。
商业银行需将压力测试所得数据视为制定市场风险应对策略的关键参考,同时,需对应对策略进行周期性的审查与检验,以确保策略的持续优化与更新。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其它管理人员需定期对市场风险状况的相关报告进行审查。这些报告的传递路径需保持相对独立,各类别和层级的报告在发送、程序执行以及频率上均需遵守既定的规定。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全部或部分信息:
(一)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
(二)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四)盈亏情况;
(五)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六)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七)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八)压力测试情况;
(九)市场风险计量模型运行及应用情况;
(十)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情况;
关于完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流程以及市场风险应对措施的几点建议;
(十三)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向董事会呈递的市场风险管理文档通常涵盖银行在市场风险方面的整体持仓、风险程度、损益情况,以及对于市场风险额度及管理策略等相关政策与程序的执行状况。而向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管理人员提供的市场风险管理文档,则通常包含按地域、业务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以及风险类别等维度拆分的详尽信息,并且报告的频率也相对更高。这份报告可能是一份针对特定领域的专项报告,亦或是涵盖市场风险管理的全方位风险报告等综合性的文档。
第三十三条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公开市场风险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情况等相关定量与定性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单位需将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监管纳入到持续的监管体系之中,将其视为现场审查及非现场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的相关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修订信息;同时,还需依照相关法规,提交市场风险监管的报表。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需在第一时间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下设机构提交以下信息:
(一)出现严重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重大亏损;
我国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对本行的市场风险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三)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商业银行需设立市场风险重要事件的报告机制,同时将相关报告提交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的相关机构需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实地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代表以及高级管理团队在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履行状况;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银行内部对于市场风险报告的编制需确保其独立、精确且可信,同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市场风险的各类报表和报告,亦需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与精确度。
(九)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充足性;
(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若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或漏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若逾期未整改或情况严重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发布关于重大市场风险事件及风险管理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中,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均需依据本规定,对其在业务活动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管理。
对于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其经营决策机构应承担本办法中董事会所应负责的市场风险管理任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需执行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与流程,需定期向总行提交市场风险管理状况的汇报,同时,还需依照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与市场风险相关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亦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
发布于:2025-06-2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