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2019年社保费征收相关公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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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发布通告。
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依据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自2019年4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工作正式移交至税务部门负责。现就相关事宜予以公布如下:
用人单位需每月向税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并完成缴纳。具体来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代为扣除并代为缴纳,同时,用人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这笔费用上缴至税务机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交由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将继续保留原有的缴费模式,并且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代收机构将继续承担收取任务,保持不变。
三、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用,将继续沿用原有的征收方法。而对于新移交至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实行由人社、医保部门先核定应缴纳的金额,然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程序。
四、对于尚未实施各级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领域及单位,诸如农垦、森工系统等,其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暂时不转交给税务部门负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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