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厅印发非公有制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速来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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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委及省级国家机关相关职能单位:
现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发布给大家,请依照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疑难或意见,请即刻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31日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非公有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人力资源是人才库的关键构成,在推动创新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为了改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评定职级的相关标准,拓宽职级评定途径,激发各类人才投身非公有制领域开拓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进步,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指示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级评定办法,参照非公有制人才的职业发展轨迹和进步模式,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才,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一样,都有资格去申请职称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状况,去申请适合的职称级别的评定。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须遵循诚实申报、强调实际成果和公正公平的准则,着重展示个人成就和市场竞争价值。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条款,由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定程序,具备资格的人员,单位能够依据具体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或其它相关部门核准许可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和社会团体人才,包括独资企业、合资公司、民营实体(涵盖民营医疗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六条 所有依照法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契约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及社会团体人员,能够不受户籍与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约束,参与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过程。已经完成离职退休手续或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评定资格之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人才申请评定专业职务资格,可以不参加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 对于学历和资历条件未符合全省统一标准的非公有经济单位及社会团体人才,在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对某些行业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这些人必须满足相应要求,除此之外,若满足以下情形,则可以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职务:
获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教育,且在专业领域工作累计五年以上,或者拥有对应专业的大专或中专文凭,并在专业领域工作分别达到八年或十三年,这些人可以不满足初级职称的任职年限要求,直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
获得对口专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学历,完成学业后,在专业领域工作累计十年,由于所在机构未实施职称评定,尚未获得中级资格认证,或者拥有对口专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或中等教育学历,从事专业领域工作分别达到十五年或二十年,并且中级资格认证已履行五年职责,均可申请评定副高级职称。
第九条 非公有制性质的单位或团体中的人才,在申请评定大学教育、学术研究、新闻传播、书籍出版等领域的资格时,必须满足相关的文章发表标准,而在申请评定其他领域的资格时,则不必强制要求提交文章。
第十条 在公司运营管理及各类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成就,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与社会价值的人员,能够跳过常规的学历与从业年限要求,特殊申请高级技术职称评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单位及社会团体人才,需经个人自行提交申请,由所属机构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举荐,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方能参与专业资格的评定流程。
个人履历由相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核实,然后由这些机构提交,接着需要得到同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最后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
未委托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情况,需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在组织登记地点提交申报材料:初级资格认证,须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再转交本县相应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中级资格认证,须经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再转交本地区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高级资格认证,须经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可转交本地区或省级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考核定职工作,涉及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情况,由该机构负责处理;若未委托代理,初级职称由单位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级职称由注册地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从省外调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原先在省外获得的资格,可以依照相关制度加以核实,随后换领我省的资格证明,同时将其任职经历加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及社会团体不允许办理非本机构成员的资格评定申请工作,其中也不包含在本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国有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非国有制经济体及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各级人事档案中介组织,需强化职称申请推荐环节的统筹协调,同时要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可靠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中非编制内的受聘人员,若想申请评定专业领域的资格等级,须依照编制内同类人员的资格评定标准与推荐流程,由用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是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出入的,都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编:余新元 | 图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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