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并要求贯彻执行

博主:adminadmin 2025-09-13 21:03:42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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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校党委:

为加强机关单位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明确机关单位职员的行为准则,确保机关单位及其职员依照法律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机关单位职员处分办法》,现发送给你们,请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仔细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纪律管理,明确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需要承担纪律责任时,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处分。

对在事业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实施惩处,相关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执行,具体惩戒流程及权利救济途径,则需遵循本文件的相关条款。

对机关单位职员实施惩处,务必遵循党的干部与人才管理方针;必须确保处理过程公平合理;应当将惩戒措施与思想引导相结合。

对政府机构雇员实施惩处,必须和其违背规定、违反纪律、触犯法律的行为类型、具体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相匹配。

对公务人员实施惩处,务必确保依据明确,凭据充分,判断无误,处置得当,流程合规,程序齐全。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领受告诫处分,当年参与年度评定时,无法被评为上等;要是遭受过犯过处分,当年以及次年参与年度评定时,仅作评语,不设等次。

对于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若受到降低职级处理,那么从处分决定实施时起,其岗位和职员级别会下降至少一个层级,并且薪酬标准将依据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重新设定;针对那些同时在管理岗和技术岗担任职务的人员,一旦出现违规失职或违法行为,在施以降低职级惩罚时,必须同时降低两种岗位的级别,并且要结合违规行为与岗位性质的关联程度来决定哪类岗位的降级优先。

工作人员一旦遭到惩处,便不能被安排到比当前职务和级别更高的位置上去。若是被处以开除,那么从处罚决定正式实施开始,就彻底结束了与该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机关团体从业人员若遭受记过等更严厉的惩罚,于惩罚生效期间,不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也不得参与工勤类技术等级的考核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处分时,要分别决定处罚措施。如果处分的种类不同,就按照最严厉的那个来执行。如果处分的种类相同但不止一种,就执行这一种处罚,处罚期限要在一个处罚期以上,多个处罚期天数相加以下,但最长不能超过四十八个月。

单位职员若在承受惩戒期间再获惩处,那么其惩戒期限应为先前未完成的惩戒时长加上新的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两个以上公共机构职员协同出现违规行为,若需惩戒,则依个人应负责任,分别实施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纪违法情形较轻,并且符合第十一条中任意一项规定,能够接受谈话提醒,或者接受批评教育,或者被要求检查,或者接受告诫,可以不给予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公共机构从业人员因不了解情况受到带动或被强迫介入不合规、不守纪、不合法的行为,若在批评引导后确实显露悔过之意,能够降低、撤销或免除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违法事业单位人员所获财物及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除非依法需由其他机构没收、追回或责令归还,应由处分单位进行没收、追回或责令归还;若需归还给原物主或原持有人,则依法办理归还手续;属于国家所有或不需归还以及无法归还的,应上缴国家财政。

第十四条  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之前或者退休之后,如果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需要接受惩罚的,就不再下达处罚的文书,不过可以开始调查程序;按照规定和纪律法律,应当给予降低职务级别以上处罚的,就应根据规定相应改变其可以得到的福利。

第十五条 机构若出现违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就按照规定和纪律要求,对承担责任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施以记过惩罚;倘若状况较为恶劣,则需降级处理;倘若状况极其严重,则应予以解职。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与以否定宪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及国家权威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的人;

拒绝实施或者用其他方式不实施党与国家的指导方针、主要安排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以宗教集会为名扰乱民族和睦与社会安宁的,离间、损害民族情谊,或介入民族分离行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将包含法律明令禁止信息的书籍、唱片、数字出版物带入国境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实施了前述第二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针对策划者、组织者以及核心人员,应执行开除的纪律措施。

发布抵触宪法认定的国家理念,抵触中国共产党掌权,抵触社会主义体制,抵触改革开放的文稿、讲话、公告、声明等,会被革除职务。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告诫或记过处理;情形较重的,降级岗位;情形非常严重的,予以解职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在公务员录用、人员聘用、工作评估、技能提升、岗位调整、荣誉授予、异议处理、资格评定等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背管理规定的情形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伪造或者更改个人档案内容的,将会受到记过惩罚;如果行为恶劣,会被降级处理。

违反规定离开国境,或者申请私人出境手续的,要给予记过惩罚;如果情况恶劣,要给予降低职位等级的处罚。

违反法规取得外国身份,或者获得境外长期居住权利的,会被降级处理,或者更严重的惩罚。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受到提醒或记过处理;状况较重的,会被调低职位等级;情形非常严重的,会被解雇:

在承担国家关键使命、处理公共紧急事务时,不听从指令、调度或者消极抵触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出现重大意外、灾难或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岗位,或者不按流程通报、不执行相应对策,或者应对措施效果不佳的。

在项目评审评估、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环节中营私舞弊,又或者违背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

透露国家机密,或者透露因职务接触的内部消息、个人隐情,导致产生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出现这些情形的,会遭到告诫或许可扣除;状况比较恶劣的,会被调低职位等级;情形极为恶劣的,会被解职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官方事务或职业场合收到馈赠物品、金钱、各类有价证券、付款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并要求贯彻执行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不依照国家相关准则,进行、介入有偿经营活动,或者身兼数职获取薪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出现这些情形的,会被告诫或者处罚记过;状况比较恶劣的,会被调低职位等级;情形非常严重的,会被解雇。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违反规定动用或非法获取公共财政款项的,或者违规动用、非法获取、藏匿、调拨、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财源的。

任意确立收费事项,或者任意变更收费事项的界限、准则和适用主体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不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准则,任意侵吞、动用、处理公共财富的;

违反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导致产生负面效应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受到告诫或记过处理;状况比较严重的,会被调低职位等级;情形非常严重的,会被解职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出现盗用他人研究成就,伪造或更改数据资料,又或者编造虚假情形等违反学术规范情形的

通过工作身份进行诱惑、胁迫或者欺骗,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

凭借权势身份或者控制手段,打压相异见解,约束思想自由,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效应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此类情形,将予以告诫或记过处理;倘若情形稍重,则降级岗位;倘若情形恶劣,将予以解职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于公共场所做出不适宜举动,致使产生负面效应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存在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对其施加虐待、遗弃情形的;同时,若拒绝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等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进行毒品吸入、采用注射方式摄入毒品,策划赌博行为,安排、帮助、介入卖淫、嫖宿、淫秽色情行为的,会被实施岗位级别下降等惩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触犯刑律,出现以下状况,应予解职:犯罪行为已确诊,或案件已立案侦查,或已被司法拘留,或正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或被判处刑罚且符合开除条件。

因蓄意违法行为,受到管制、拘留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包括缓刑的宣告情况。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犯过失罪行,获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监禁处罚的,通常应受解职处理;若案情特殊,降级更合宜,可免于解职,但须征得单位主管机构许可,并通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工作人员存在犯罪行为,且仅处以罚金,或者犯罪行为较轻,经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提起公诉,或经法院依法决定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若造成不良后果,则应予以开除。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惩处,遵循人事管理权限,由该机构或其上级管理部门裁定。

工作人员的解雇决定由相关政府机构作出,同时需向同级别的公共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对中央及地方直属事业单位的员工实施惩处,遵循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由该单位或相关机构作出决定;倘若由该单位决定解除职务,需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公共机构职员出现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时,若需深入查证,须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公共机构负责人批准或相关单位同意后启动立案程序。

对接受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深入核查,搜集并核实相关依据材料,随后撰写正式的调查文书,并提交上去

要向接受调查的事业单位职员说明已经查明的实际情况以及准备实施惩罚的理由,询问他们的看法和意见,并且核实他们提出的观点、缘由和材料,把处理过程记下来。如果调查对象提出的观点、缘由和材料站得住脚,就应当予以认可。

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有权机构针对该公共机构职员,可以裁定实施惩处、不予惩处或终止调查程序。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对受罚的机构职员,要采用书面方法告知其本人及关联组织,同时需在指定空间进行公示,让更多人知晓此事。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若已启动审查程序,且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其职务可以由该单位或相关机构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暂时中止。

接受审查的公共机构职员在案件启动审查过程中,不可以终止雇佣关系、离开国境,其工作单位也不得对其调动、提升、表彰或办理退休事宜。

第二十七条 处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司法案件,需要至少两位调查人员参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通过武力、胁迫、利诱、欺诈等违法途径获取的证物,不能当作判决的凭证。

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人员若遭遇虚假举报、指控或诬陷,导致声誉受损,须依照法规迅速澄清真相,重修名誉,排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及事业单位职员案件调查、处置的人员若需规避关系,须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避条例》及相关法规行事。

第二十九条 处理公共机构职员纪律问题,从立案批准开始算起,六个月内必须完成裁决;如果事情比较复杂,或者碰到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继续延长,不过整个办案过程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受处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姓名、工作地点、原先担任的岗位名称及级别、职员级别等基础信息,都要被记录下来。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员若遭惩处,需办理职务、级别、薪资及相配套福利的调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在作出惩处决定后三十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经核准可酌情延长办理时限,但最宽限期不超过半载。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职工若受到的不是开除处分,在处分期内如果能表现出悔改之意,并且没有继续犯错,那么等到处分结束,相应的处分就会自行取消。

处分取消之后,考核以及岗位调动和员工等级、头衔、薪资福利将依照国家相关准则进行操作,不会再受到原先处分的影响。不过,如果处分是降低职位等级,那么原先的职位、员工等级和薪资将不会恢复;对于没有职位等级只能降低薪资级别的,处分撤销后,原先的薪资级别也不会复原。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遭到解职惩处,该单位须即刻着手办理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迁移手续,详细操作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罚的事业单位职员若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该处罚决定后三十天内,向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论仍不认可,可于收到复核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等法规,向作出处罚的单位的主管机关或同级的综合性人事管理机构申诉。

对受到惩罚的中央和地方直属单位职员提出的复议请求,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由同级别的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原单位需在收到复核请求后三十天内完成复核结论的制定。受理申诉的机构须在立案之日起六十天内给出处理意见;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可予以延期处理,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出现某种特定状况时,负责处理惩罚复核与申诉的机构必须废除原有的惩处决议,另行制定新的裁决,或者要求最初作出惩处决定的单位重新进行裁决。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某种特定情况时,负责处理复议与申诉的机构需要修正原有的处罚判定,或者要求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相应调整,这两种情形均适用。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若发生变更,涉及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职员级别调整,或薪资待遇修改,需遵循相关规范执行调整;若处分决定被取消,须恢复工作人员原有岗位,职员级别,薪资待遇,依据原岗位级别配置相应职位,补发相应薪酬,同时在原处分公告范围内为其恢复声誉。

获得撤销处分或减轻处分的单位职员,其薪资待遇若遭受损害,必须进行补偿。若没收或追缴财物出现偏差,应按照规定和纪律,合法合规地实施返还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存在超越权限、疏忽大意、偏袒徇私、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惩处;若涉及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能够参照本规定,依据自身业务的具体状况,和中央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一同拟定详细措施,可以用来指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若需再次审查或提出异议,应按照彼时有效的法规执行。对于尚未了结的案件,倘若案件发生时的法规并未视其行为为不合规、不守纪或违法,则继续沿用旧规。倘若当时法规认定该行为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情形,则依照旧规办理,然而若本规定不视其行为为不合规、不守纪或违法,或者依照本规定处置结果更为宽缓,则应采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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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25-09-13,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