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最低工资标准通知,涉及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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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部门、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企业单位: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予以审核,市委、市政府亦完成审议,现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修正。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这二十三个区,以及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的职工,每月最低工资定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每小时最低报酬是15元。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这十五个县区,职工的最低月收入定为1400元,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低时薪为14元。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涵盖重庆市区域内的公司、个人经营体、非营利组织等机构及其签订劳动契约的雇员;同时也包括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及其签订劳动契约的雇员;还包括依照法规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基金会及其签订劳动契约的雇员。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
最低收入是工人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段内完成标准工作应获得的最低薪酬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在二类工作时段、夜间工作时段、炎热天气状况、寒冷天气状况、地下作业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环境等特殊工作情形下所发放的额外补偿。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官方条例、行政规章及指导方针所确立的,并非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涉及工作保障与福利的多种安排。
四、执行时间
这项规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1月1日公布的规定不再有效。所有市区内的工作单位,需要在该项规范公布之后的十天内,将这项规范传达给本单位的每一位员工。
发布于:2025-09-25,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