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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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西藏、宁夏、广西、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所属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科室、中央军委各部门各科室的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事务管理处级单位、中央企业事务管理处级单位、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处: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是为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还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为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国家机关,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对应的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就是以下称的单位,其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这里的这些人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时,应当紧密关联经济社会以及会计行业的发展需求展开,以能力建设当作核心要点,着重凸显针对性、实用性,同时兼顾系统性、前瞻性,进而为经济社会以及会计行业的发展给予人才保证以及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以人的需求作为根本,依据需求来施行教育培训,针对会计这个领域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这种继续教育,其目的在于引导这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去更新自身所拥有的知识,拓展自身具备的技能,完善自身的知识构成结构,从而能够全面地提升自身素质 。
(二)着重突出重点部分,进而提高能力,精准把握会计行业前行发展趋势以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引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达成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目标。
一是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呀,二是要统筹教育资源呢,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哦,四是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呀,五是还要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哒,六是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哟,七是形成那种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呐。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肩负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自获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下一年时起开始投身于继续教育,同时要于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取得规定层面的学分。
未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然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该工作的次年起,开始参与继续教育,并于规定的时间之内,获取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承担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职责,会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予以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针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展开综合管理以及统筹协调。
除非本规定存在另外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承担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就是中央主管单位,依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以及专业科目。
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属公需科目,从事会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此与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属专业科目。
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依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于定期之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还发布专业科目指南,以此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内容予以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着可以自愿进行选择的情况,即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涵盖有:
(一)参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活动,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活动,包括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组织的活动涵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参加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活动包含会计类专业会议等,参加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活动,参加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活动,而以上这些部门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
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培训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开展,或者由用人单位组织 。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承认的中专以上,包含中专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者在拥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采用的课程,其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还要适应会计工作的特点,同时要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以此提高继续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还要提高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所获学分,在全国范畴当年度有效力,并且不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这类考试属于会计相关考试,每一次通过相应的一科考试,或者被成功录取的情形下,就需要将与之对应匹配的学分折算为90学分 。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之上会计类专业学历 学位教育 当年通过一门学习课程考试 或者考核的 折算成90学分
(四)独自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达成结项的,每一项研究课题折算成90学分;和他人共同合作去完成的,每一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成90学分,其他参与的人员每个人折算成60学分;
单独于具备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别报刊之上发表会计类别论文的,每一篇论文折算为三十学分;和其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一篇论文的首位作者折算为三十学分,其余作者每个人折算为十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这种情况下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在这种情形下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也就是以下所说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再联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央主管单位来制定。
第十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要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情况进行记录,要对其内容情况进行记录,要对其时间情况进行记录,还要对其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且在培训结束之后,要及时依照要求把有关情况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又或者上报给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央主管单位应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所组织的继续教育,以及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又或者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依照规定,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应当在年度内登陆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央主管单位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对于面授教育机构而言,还应当拥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的作用,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上,其应为主要渠道之一,还要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作用,在这方面它也是主要渠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同样要发挥作用,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里作为主渠道,鼓励高等院校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去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公开继续教育的内容,公开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依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去聘请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借此建立起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要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者报送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组织旅游,或是去开展其他的高消费活动,如果还打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 ;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之名,进行胡乱收费,或者仅仅收费却不开展培训 。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要构建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关键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继续教育状况,要当作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也要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依据之一,还将其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还要把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
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去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言,还有那些参加了继续教育却没有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他们限期做出改正。
第十条,有关于其他事项,存在一定说明,即继续教育管理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针对继续教育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展开监督行为。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若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之行为,那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一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能够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而后报于财政部且报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能够依据本规定制订详细的实施办法,而后报送至财政部备案,还要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财政部于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作废。。
发布于:2025-10-20,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