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操作办法及人员调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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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推动人才的合理、有序、顺畅流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办法中提到的市属事业单位,特指无锡市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市级单位所辖的下属事业单位,但不包括那些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而本操作办法中的“调动”,则是指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内部调进或调出。
市属事业单位在吸纳新成员时,必须依照编制规划、岗位空缺情况以及岗位任职的具体要求,确保工作的必要性、操作的公平公正性、配置的科学合理性、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人与岗位的匹配度。
第二章 人员调动条件
第四条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基本条件:
(一)调入前系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具备优秀的政治觉悟、扎实的业务能力、品行端正、工作勤奋、敬业精神,以及健康的身体状况。
(三)具备聘用岗位能力素质,符合聘用条件;
(四)在过去两年中,年度考核成绩达到称职或合格等级及以上(但若是在同一主管部门下的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动,则不在此限)。
(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相关回避规定。
第五条规定,市属事业单位需严格限制接收本市所辖各区县及基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调进人员。若确实有必要从上述区域调进人员,则必须按照公开选拔的程序来进行。
市属事业单位在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时,需编制选聘计划书(包括选聘公告),此计划书需由单位领导层共同商议并确定。计划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给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最终,选聘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执行。选聘程序结束后,将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第七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若满足调入人员的基本要求,便可通过人才引进途径,从无锡市以外(包括驻锡的部省属单位,以此类推)调入本市的事业单位工作:
(一)符合无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属于事业单位紧缺的、急需的人才。
第八条,对于引进那些迫切需要且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随调配偶若满足调入人员的基本要求,便可以从无锡市外调至市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条规定,对于因解决夫妻分居问题而从无锡市以外地区调入的人员,除了需要满足调入人员的基本要求之外,还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
调任对象之配偶须持有无锡市户口,并在该市从事职业,同时满足在无锡市拥有户口和在无锡市工作的时间均达到三年的条件。
(二)夫妻分居满三年以上;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规定,对于因照顾父母而自无锡市以外地区调入的人员,除了需满足调入的基本要求之外,还需额外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父母持有无锡市户籍,且在无锡市长期居住,他们已在无锡拥有户籍并持续居住超过五年。
父母身边缺少子女的陪伴,同时他们的年龄已达到五十五岁或其中至少一位父母生活无法自理。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市属事业单位若从无锡市外引进的工作人员符合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则不受年龄限制;而其他非上述条件的无锡市外调入人员,通常需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至少10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不得办理调出:
(一)试用期未满,或不满政策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若服务年限已超过政策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尚未达到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年限,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将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其调离。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若员工试用期尚未结束,或者其任职于本市机构的时间未达到政策所规定的最短服务期限。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在未达到影响期限之前(但若涉及同一主管部门下的事业单位间调动,则不在此限)。
由于实施“管办分离”或“管养分离”等事业单位改革措施,故保留了具有事业性质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情形。
第三章 人员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需依据工作实际需求,在既定的编制规划范围内,针对岗位空缺的具体情况,确立选聘的标准,并向外界表达明确的用人要求。
提交编制申请时,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随后用人单位将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提交编制使用的申请。
(三)人员考察。在获得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征询拟调入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同意,并与主管部门共同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详尽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务必对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关键信息(即年龄、工龄、党龄;工作经历、学历;个人身份),同时查询其诚信记录。此外,还需对拟调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才能表现以及工作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以判断其是否满足选聘要求,并据此形成考察结论。
讨论后作出决议。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据对人员的考察结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讨后作出决定,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则需将人员调动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机构。
(五)进行审核与公示。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调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因解决夫妻分居或照顾父母等原因需要调动的人员,该部门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审核和公示的结果将及时通知相关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时,若审核结果为通过且公示无误,不影响调动事宜,则用人单位需依照规定迅速办理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待遇、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以及户籍等转移手续,并完成人员聘用及编制入编工作。
市属事业单位在决定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时,必须先获得编制申请的批准。随后,由主管部门或市直属单位依据既定的选聘方案来执行选聘任务。完成选聘程序后,方可进入后续的调动流程。
调出市属事业单位的员工,需在得到原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方可进行调动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人员调动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在接收新调入人员时,相关人员需向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的部门提交以下几类资料:
事业单位主管机构(市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具体包括:拟调进人员的详细情况,调入岗位的空缺状况,调动的原因,公示的相关信息,回避事宜,以及调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构对拟调进人员的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核查意见和考察结果(涵盖政治素质、道德才能、工作能力、现实表现、诚信记录和廉政评价)等内容。
(二)市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意见;
(三)《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审批表》。
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和在职员工,若在同一个主管部门下辖的不同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动,或者机关内的编制内和在职员工调至本部门管辖的事业单位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且无需提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函。
市属事业单位若采取公开选聘的形式进行人员调动,则必须提交由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出具的公开选聘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非无锡市籍人员欲调入本市所属事业单位,除需遵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提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所颁发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身份认证文件,同时收集自首次加入机关事业单位以来至调离前所涉及的所有录用和调动相关资料。
提取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关于拟调入人员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拟调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表;
(四)需提交拟调入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以及所聘职位的相关材料副本。
第十九条在处理夫妻分居相关事宜时,除了遵循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之外,还需提交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工作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所述的赡养父母的人员,除了遵循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之外,还需额外提交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文件。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无法自理生活,还需额外提供由无锡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真实地提交所有必要的调动文件。若发现任何虚假信息,将不允许进行调动,同时将情况通报至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以便将其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要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必须认真承担人员调动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遵循组织人事方面的纪律,切实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增强对人员调动工作的引导与监管力度。对于采用徇私舞弊、伪造事实等非法手段进行调动,或未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的行为,一旦核实,将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要求各相关部门优化工作态度,增强工作效率,对于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员工调动申请,应迅速办理,严禁出现延迟现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市(县)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动过程中,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操作细则的阐释权归无锡市委组织部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暂行办法》(锡人社规发〔2014〕8号)亦将同日失效。
发布于:2025-05-12,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