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四部门印发2024修订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博主:adminadmin 2025-05-31 23:17:08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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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版,即2024年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23号

市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局署,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评估中心,各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供应机构、相关指定医疗机构,以及所有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本市工伤保险体系的质量,确保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编号为第27号令),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对《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正式印发,请各位严格依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规范化,增强工伤保险服务的质量,确保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特此制定本规定。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将其认定为工伤,并且,鉴于日常生活或就业需求,经核实确实需要配备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以及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设备(以下简称为辅助设备)的人员,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本市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亦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着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选定及协议管理的职责,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负责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着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指导职责。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为劳鉴委,则具体负责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任务。

第四条,本市社保管理部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申请机构(不包括假牙配置服务)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遵循需求导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选定本市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并与该机构签署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协议机构(不包括假牙配置机构)的工作评估通常每三年进行一次,且这些机构的名单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开。

本市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假牙的安装,同时依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所述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包括假牙配置机构)在确保自身服务能力充足的前提下,可向市社保经办部门提交服务申请,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上海市四部门印发2024修订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并取得合法登记,且在有效期限内,同时,严格遵守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辅助器具的生产与配置业务。

(二)应拥有与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场地及设施设备。在假肢和矫形器的生产与配置方面,需遵循本市的相关服务规范;生活辅助器具的经营服务网点在市内原则上应不少于20家,每家网点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并需覆盖本市80%以上的区域;助听器装配服务点需配备至少1台听力计,测听室面积应达到7平方米以上,且室内背景噪声需低于25分贝。

(三)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机构需配备至少两名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配置经验的专业人员;同样,各助听器装配服务点也需配备至少两名持有助听器验配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拥有5年及以上验配经验的专业人员;此外,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拥有至少两名持有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配置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必须全面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及服务协议来执行配置工作。所提供的辅助器具在质量上和配置服务上都必须达到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本市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条例,依照规定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项目,确保不存在任何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过去五年内,未曾出现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或采取不正当途径提交申请材料等违法行为;同时,公司名称并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之中。

第六条劳鉴委专家库需设立辅助器具配置领域的专业人才,负责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核工作。此类专家需具备高尚的职业素养,在过去两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遭受本市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持有假肢技师或矫形器技师执业资质,或者具备假肢矫形器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等级达到三级或以上水平。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职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

工伤人员若因工伤导致残疾或身体机能受损,需配备辅助设备,此确认工作将在劳鉴委对工伤者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过程中完成,并相应地发放确认文件。

第八条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若因伤势需要使用辅助设备,可携带填写完备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格、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劳鉴委提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申请。

工伤受害者若因身体状况等缘由无法亲自提交申请,则可由其亲属或雇主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自收到工伤人员申请之日起,劳鉴委需在60天内,召集专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工伤配置标准进行核实,并颁发相应的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自生成之日起,需在15天内分别递交给工伤人员和其雇主,同时通知市社保管理机构。

第九条工伤人员若对配置确认结果持有不同意见,自接到确认书之日起,需在15天之内,向负责配置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该委员会将重新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确认意见。此复核确认意见将成为本次确认的最终结论。

第十条工伤患者若在住院期间需要阶段性辅助器具,相关康复机构应依据康复需求提出配置建议,并将此建议提交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域劳鉴委进行审核确认。

自确认书生成之日起,需在15天内将文件分别递交给工伤患者及其雇主,同时通知负责提供阶段性康复配置建议的工伤康复指定机构以及市社保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持确认书可自主选择协议机构办理配置手续。

上海市四部门印发2024修订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协议机构需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相关规定以及服务协议内容,迅速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的配置服务。同时,应详细记录工伤人员的个人信息、所配置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最高支付金额、实际配置成本、最低使用期限以及配置的起始日期。此外,还需记录更换辅助器具等相关配置服务的详细信息。

工伤人员若使用的辅助器具已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需更换,须前往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器具更换。

工伤人员若遭遇伤残状况的变动,需配备相应的辅助设备;若现有的辅助设备已无法满足使用需求,亦或原先分阶段的辅助设备需再次更新,均应依照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进行确认手续的办理。

工伤人员依据本规定所需配备辅助器具的相关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协议机构负责结算处理(牙套配置情形不在此列)。这些费用涵盖了辅助器具的安装、维护以及使用培训等各方面。

若辅助器具在规定年限内因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需进行维修或更换,责任及费用将由协议机构承担;而若因工伤人员使用不当导致问题,维修和更换的费用则需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工伤人员如需安装假牙,须在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安装流程需遵循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费用报销则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所列标准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人员以及异地转诊转院的伤者,若得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的批准,便可在外省市指定的协议机构进行辅助器具的配置或更换。这些配置和更换的费用,将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核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相关目录进行编制,同时结合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能力,对目录内容进行相应的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协议机构需设立工伤人员配置服务档案,详实记载工伤人员资料、配置器具产品详情、最高赔付额度、最短使用期限及实际配置成本等相关配置服务内容,且需至少保留至服务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同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对配置服务档案进行随机检查,并将其作为结算费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规定,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设立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回访机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规范》,对签约机构的辅助器具配置品质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实施综合评估。

若协议机构或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未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辅助器具配置与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则民政、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将依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协议机构及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若违反本规定,擅自越界在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最高限额标准之外进行费用支出,相关费用应由上述机构自行承担。工伤人员若需在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之外配置辅助器具,或是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则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若协议机构违背了本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款,或者未能依照服务协议提供应有的服务,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提出整改期限的建议;若出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述情况,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市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本市指定的医疗单位若违反了相关法规或未依照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应有的服务,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市社保经办机构未按时足额完成费用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协议机构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应参保但未参保工伤保险的期间,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段,工伤人员所需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的条款予以承担。

第二十三条,若协议机构、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雇主单位、工伤者或其亲属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退还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两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若情节恶劣,达到犯罪程度,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24年11月30日起,本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9年11月29日。

在实施本规定之前,已对工伤者辅助设备配置进行确认的人员,若需配置辅助设备或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后需更换辅助设备的,应依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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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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