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些要点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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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正式公布了包含140项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未经官方批准,不得擅自设立目录以外的国家职业资格。各类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禁止采取任何变通方式从事资格资质的许可与确认活动,且颁发的证书上不得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词汇,亦不可使用国徽图案。
《通知》明确指出,我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涵盖了140种不同的职业资格。在这些资格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占据了59项,其中准入类有36项,而水平评价类则有23项;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有81项,其中准入类为5项,水平评价类达到76项。
这些职业资格几乎囊括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众多关键的国家行业领域,完全符合国家对于职业资格设定的各项条件与标准。
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设立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亦或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其依据均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相关决定;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则展现出较高的专业性和社会普遍适用性,对技术技能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在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确实存在着必要的需求。
职业资格目录对国家职业资格的范围、执行机构和确立标准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职业资格数量过多、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在目录规定范围之外,任何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均被禁止,而在目录涵盖范围内,除了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资格均不得与就业或创业活动相联系。
目录需接受社会监督,并维持其稳定性,同时实施灵活的调整机制。在今后,对于职业资格的设立、撤销以及纳入和退出目录的过程,必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务院相关部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新设的职业资格需遵循《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相关规定,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之后按照既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可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能力水平评估,然而,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资格资质的许可与认定。此外,颁发的证书上不得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眼,亦不可使用国徽标志。对违反法规设定的职业资格项目,一经发现,便将严格进行惩处。若资格持有者因未达到应有的职业标准而造成严重失误,负责对其进行许可和认定的机构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2013年起,依据国务院的指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七批次陆续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及认定项目,削减幅度超过70%,此举有效降低了就业和创业的门槛,显著促进了大众创业和全民创新,社会反响强烈。在“七连清”这一基础上,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门的多次协商,并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我国正式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的目录,从而初步构建起了我国职业资格目录的总体框架。构建一个透明、严谨、标准化的职业资格清单,标志着“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从表面治理向根本治理的实质性转变。此举对于提升职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在科学性和规范性方面的水平,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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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7-11,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