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人力社保局:疫情期间就业创业类政策答疑(截止2020.2.20)

博主:adminadmin 2025-07-28 08:04:54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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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人力社保局疫情期间政策答疑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疫情期间就业创业类政策答疑(截止2020.2.20)

(截止2020.2.20)

一、就业创业类

1.疫情期间企业如何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若因疫情冲击而面临经营困境,应与员工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调整薪资、实行轮岗轮休、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力求保持岗位稳定,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

2.疫情防控期间,求职者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找工作?

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具体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我们决定暂停举办传统的现场招聘活动,转而常态化地推行线上招聘模式。这一举措将通过永川区人力资源信息化平台、官方“永川就业”微信公众号、茶竹永川网站以及汇博网等多个渠道,实时发布网络招聘岗位信息,确保招工信息的广泛传播。求职者可以选择手机、网络、电话短信、社区(村)广播等多种途径来留意招聘信息。同时,他们还可以访问市人力社保局的官方网站,或是关注“重庆人社”、“重庆就业”的微信公众号,以实现线上寻找工作机会。

3.疫情防控期间,想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怎么办?

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28号)的相关要求,我区已全面推广线上培训模式。区内各职业培训机构已利用自有网站及第三方培训平台,构建了线上培训课堂。这些课堂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课堂答题以及课后考核等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了丰富的培训内容。

4. 疫情期间,就业有些什么补贴政策?

首先,针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境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需依法参加并全额缴纳2019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用;其次,这些企业在2019年度内未裁员或裁员率未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5.5%;再者,在申报过程中,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在30人及以下,裁员人数不得超过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若参保人数超过30人,裁员人数则不得超过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5%。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但严重失信企业不在发放范围内。返还的额度依据企业及其员工三个月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来设定。具体计算方法为:以2019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补缴的历史欠款以及一次性缴纳和计提的费用)为基础,除以12个月,再乘以3个月,最后乘以50%。二是关于见习补贴的规定:已获批准的见习基地需按照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即第一档的1800元,向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确保其不低于此标准;同时,还需为每位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元。针对就业见习,政府将按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向见习基地提供补贴,此补贴的发放时长与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第三,关于信产补贴政策:针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以及职业院校等机构,向“6+2”市级重点电子智能终端企业区内的配套企业输送员工,若输送人员连续工作超过30天,将按照每人每天平均500元的标准,对输送单位提供最长不超过90天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两次此类补贴。对于连续工作超过 90 天的,视为再次入职。

二、社会保险类

5. 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减免社会保险费?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议,对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减免,旨在缓解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冲击,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后能够拥有一段过渡期。(相关文件收悉后,将依照文件规定具体执行。)

6. 参保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

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发布的通知》(渝社险〔2020〕3号)的相关规定,参保者及其单位可以延迟处理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的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工资总额申报、补缴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以及个人身份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停保和续保等事宜。对于工伤保险,可以通过原有的预申报途径先行提交人员变动信息,从预申报当天起计算参保时间,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充提交详细的变动人员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延期办理,也不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造成影响。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进行缴费清算。

7. 关于个人如何延期办理社保?

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发布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社险〔2020〕3号)中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参保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办,并需补缴从2020年1月至补办完成期间的所有费用。疫情期间,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完成领取待遇手续的人员,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补缴退休前的养老保险。由于疫情原因,退休审核、待遇核定(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等业务可以适当推迟办理,这一措施不会影响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疫情期间,若企业欠缴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此期间员工遭受工伤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的规定,若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未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则该企业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的工伤保险费用,有权自主决定缴纳时间,最晚的缴纳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企业无需支付滞纳金,且参保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受影响。

9. 如何在网上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转发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中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办事人员可以下载并安装“重庆掌上12333”进行线上资格认证。对于那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者,其待遇发放不会被暂停。

三、劳动关系类

10. 春节延长假上班,工资怎么算?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指出,2020年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依据人社部等相关部门于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于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享受假期延长期限的员工,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若无法安排补休,则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在疫情肆虐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如何妥善管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确保员工工资的合理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编号:人社厅发明电5号),其中明确指出: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支付其相应的工作薪资,同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与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此阶段,若劳动合同届满,则相应延长至员工医疗期限结束、医学观察期限结束、隔离期限结束,亦或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终止。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应与员工达成共识,灵活调整用工方式,力求稳定岗位,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依照规定获得稳岗补贴;若企业因停工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应依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若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发放生活费,且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12. 疫情期间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由于疫情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仲裁时效内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若因疫情原因使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处理案件,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在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若因执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此病毒或因感染此病毒而离世,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障事项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在新冠病毒肺炎的防控与治疗过程中,若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而离世,将视作工伤,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此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设立针对医护及关联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快速通道,并给予优先处理相关待遇的审核与发放。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疫情期间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科:49810293

单位参保:49876320

个人参保:49477656

养老退休:49862117

工伤保险:49836849

机关事业保险:49477551

资格认证:49575418

基金财务:49288389

失业保险:49828087

社保卡业务:49836270

公益性岗位、职业培训等相关业务:49834754

企业招聘、人才服务、见习补贴等业务:49477618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社保补贴等业务:49835552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业务:49477608

劳动人事仲裁院:4986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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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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