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博主:adminadmin 2025-08-07 08:07:34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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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县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以及省农垦和省森工的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及使用相关具体规定》正式发放至各位,请务必依照此规定进行操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6日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各项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对就业补助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90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就业补助资金,系由各级政府设立,并由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该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进行分配,旨在推动就业和创业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确保公平与正义,实施国家的普遍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扶持那些就业面临挑战的群体,合理向贫困地区和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倾斜,推动不同群体和地区之间实现就业的平等。

——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制进行精心设计,实施奖励与补贴相结合的策略,实行先缴纳(垫付)后返还,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机构和政策受益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追求高效执行力。提升政策的实施便捷性和精确度,增强监管力度,通过以业绩为标准、以成效为方向的策略,来强化对就业资金的管控。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规定,就业补助资金主要分为针对个人及单位的补助款项、以及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资助两部分。

个人及单位所获得的补贴资金,主要应用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保缴纳、公益岗位、就业实习、求职创业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计划及随军家属的生活费补贴等费用;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相关补助资金,则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资助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育。

第五条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受益者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贫困家庭的子女、当年毕业的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及特殊教育院校的职业教育毕业生等),以及城乡未继续深造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岗就业的劳动者、城镇已登记失业人员(统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计划中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前的培训补贴,还有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上述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的课时安排、补贴额度以及资金发放,均依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的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编号:黑财社143号)的规定进行。

针对失业待遇领取者、城镇就业转失业者、在城镇持续求职的失业农民工以及已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等群体,所进行的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技能培训的课时安排及补贴额度,均依照黑财社1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培训所需资金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

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与了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据规定,他们不仅能够获得培训补贴,而且农村学员以及那些来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学员,每人每月还将额外获得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针对培训对象、培训课时以及补贴标准,均需依照《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黑人社发71号)的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项目面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参与的企业在职员工。员工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则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将获得个人或企业应得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既定规定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127号),培训期限及补贴标准目前暂定执行。

对参与“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毕业生及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入职前的培训,政府将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每人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事项。对于那些首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成功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将根据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照黑价联97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该政策适用于以下两类人群:一是面临就业困境的人员,二是刚走出校园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难题群体涵盖以下几类:一是年龄较大的失业者,男性需满五十周岁,女性需满四十周岁;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即零就业家庭;三是具备条件的残疾失业者;四是享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五是连续失业超过一年的个人;六是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而难以找到工作的人群;七是县(含县级)级劳动模范;八是军人的配偶;九是烈士家属;十是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十一是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总计涉及11个不同类别。

1.单位补贴。对于雇佣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若其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将根据企业为这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提供不超过两年的社保补贴;而对于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若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保,则将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提供不超过三年的社保补贴,特别是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该单位所提供的社保补贴并不涵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需要承担的缴费部分。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女性,若她们年满45岁,男性则需年满55岁,且面临就业难题,此类“4555”人员若能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获得固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补贴的发放依据省级人社部门公布的数额进行。享受补贴的时限将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最长不会超过5年。

针对招聘当年毕业生的企业,若与毕业生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其支付社保,将获得一年的社保补贴。同时,对于接纳“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计划志愿者的机构,将根据其在该志愿者服务期间(不包括续签期)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提供相应的补贴。

对于在离校一年内尚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若其选择灵活就业并加入了社会保险,将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规定,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且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政策。这项补贴主要面向就业面临困境的群体,尤其是那些年龄较大的失业者和那些家庭成员均无业的家庭。

对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于公益性岗位,我们将提供岗位补贴,该补贴数额将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其中,就业补助资金将负责70%的费用,剩余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而对于公益性岗位上的高校毕业生、“彩虹工程”大学生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将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32号)的规定执行,且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相关地方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承担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兼职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的,我们将按月提供150元的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时限,根据其首次被认定为符合享受补贴条件时的年龄来确定,对于那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而其他人员的补贴期限则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第九条 规定了就业见习补贴的相关事宜。该补贴适用于离校不超过一年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那些接纳此类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并承担其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单位,将获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半数。此外,对于那些见习结束后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补贴比例将上调至60%。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助政策。针对那些在毕业当年怀揣就业或创业梦想,且主动积极寻找工作机会或投身创业实践的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士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生,学校将在他们离校前,一次性发放800元人民币的求职创业补助。

第十一条 规定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用途。此补助旨在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特别强调对信息网络系统的构建与维护提供支持,并用于向社会采购基础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二条 规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立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设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规定了对参与“三支一扶”等项目的志愿者以及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生活费用补贴。

毕业生投身“三支一扶”及“村村大学生”等计划,作为志愿者,其生活费用补贴将依照既定标准执行。此补贴不仅包括上级财政的资助,还可在就业专项资金范围内获得额外支持。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生活补贴,该补贴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为基准,在扣除军队提供的补贴后,剩余部分将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黑龙江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规定,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就业补助资金,包括对个人及单位的补贴款项,以及用于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资金中,针对就业创业服务的补助部分,均采用基于因素的分配方法。

分配的要素涵盖了基础要素、投入要素以及绩效要素三大类别。具体来说,基础要素主要依据劳动力规模等数据,着重评估就业任务的完成情况;投入要素则主要依据地方政府在就业资金分配与使用方面的数据,着重评估地方政府的投入强度;绩效要素则主要依据各地的失业率以及新增就业人数等数据,着重评估各地在实施就业政策方面的实际效果。每年在分配资金时,会综合考虑选择因素及其权重,并依据当年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进行相应的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针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需遵循项目管理原则。各地人社部门需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应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发展的领域。

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必须与对应的财政部门协作,召集专业人员进行本地区计划开展的省级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至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财政厅。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财政部门则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拟推行的省级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实施单位提供固定数额的资助。此外,还需将国家级项目的复核结果提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将下一财年就业补助金的预估数额下拨给市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依照规定,将接收到的就业补助金以及本级行政预算中分配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金,迅速传递给下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将所收取的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本级行政预算中分配的就业补助资金,迅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并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及时实施。

第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需遵循财政部制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设定、严格审核以及及时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五类人员以及满足条件的相关人员需向所在地的人社机构提出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或培训结业证的复印件、就业状况证明、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或税务发票等。若培训机构代表未升学继续深造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则需额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的复印件、代为申请的协议文件;对于来自城市低保家庭的学员,还需附加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材料,并附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技师培训补贴的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劳动合同的副本、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的副本、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需为在职员工向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申请,以获取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同时必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或税务发票等。

在实施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之前,企业需将培训方案、参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副本等相关文件提交至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该申请材料经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对于五类人员以及满足条件的其他人员和企业在职员工提出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申请,资金将依照规定直接划拨至申请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而对于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资金则按照规定转入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中。

(二)失业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创业)培训结束后,失业保险基金将用于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请,并附上以下资料:参与培训人员的名单、身份证件副本、《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课程的具体安排计划、失业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补贴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将被准确划拨至相应的培训机构。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事宜。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文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将按照规定将补贴款项直接划拨至申请人个人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就业创业证》的副本或毕业证书的副本、劳动合同的副本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明细账单等。经过人社部门的审核确认,依照相关规定,补贴资金被准确划拨至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中。

就业困难者以及离校未满一年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补贴资金将直接划拨至申请者的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致力于为就业困难者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同时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就业创业证》的副本、证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相关材料、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详细缴费记录单据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程序后,将依照规定将补贴款项划拨至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中。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流程如下: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单位需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享受补贴年限的相关证明以及单位工资发放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在审核这些材料后,会依据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安置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离校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若参与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文件:参与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单位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目等。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对于有资格的大学毕业生,其所在院校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同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所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享受低保或残疾状况的证明、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的复印件等。这些申请材料在院校进行初步审核后,需报送至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毕业生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八)对于项目志愿者及其随军家属的生活费用,相关单位需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本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新聘用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情况、项目志愿者的报到通知书和名单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依照规定将补贴款项划拨至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中。部队需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包括随军家属未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情况说明、随军批准文件、以及部队发放的补贴明细表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服务能力建设方面,其应用范围涵盖了市(地)、县(市)级别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这一建设主要应用于:

信息网络系统的构建与维护经费。此款项专门用于购置就业服务网络所需的硬件设备、开发及运用软件,并涵盖其维护成本,同时还包括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改造与提升。

举办大规模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跨区域劳务合作,租赁就业服务场地,以及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公共经费支持等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实施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采购。依据政府关于服务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进行采购。具体服务成果涵盖:采购就业咨询服务、就业信息发布服务、职业介绍服务等内容。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各地需根据区域经济进步、产业振兴的战略规划以及新兴战略产业的成长需求,依靠那些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实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设施,打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此过程中,应着重进行高技能人才的进修与能力提升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评估、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研发高技能人才课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果的交流等系列活动。

各地需充分利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传授技艺、攻克技术难题、传承技艺、推广技能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挑选出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依托他们所在的单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而开展培训、研讨、攻关、交流等旨在提升技能传承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于每年在各自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上述补贴资金的运用状况。公布内容应涵盖:获得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等信息。职业培训补贴需公布培训项目及成效;公益性岗位补贴需公开岗位名称、设置单位、安置人员及补贴期限等信息;求职创业补贴则需在高校初审阶段,先于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规定,就业补助金的发放需遵循财政国库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需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内部财务管理的力度,提升业务流程的效率,并切实加强内部风险的防范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建立健全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账目,扎实开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准确识别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和机构的真实性,以杜绝造假现象的发生。同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强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对享受补贴的个人、获得项目补助的单位、资金的具体标准、预算的制定与执行等关键信息,能够实时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中,并且实现与财政部门的数据互通与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及人社机构需致力于构建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绩效评估标准体系,并大力推动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的进程。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需结合各地就业工作的实际状况,定期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所得结果作为分配就业补助资金的关键参考。同时,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人社部门需将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状况纳入严格的监督检查重点,主动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考虑聘请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第三方身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需遵循财政预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年度预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规定,各级财政和人社机构需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借助地方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披露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需设立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责任制度,明确“使用即负责”的原则。对于资金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套取、私分等违规行为,将依据《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那些管理不善、资金使用违规,且严重妨碍就业创业政策目标达成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对其下一财年的就业补助资金进行相应扣除;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剥夺其下一财年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及省级政府颁布了新的就业扶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与运用,相关事宜需依照既定规则严格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及人社机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办法。

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的过渡期后正式实施。同时,废止《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14号)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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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25-08-07,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