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印发通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都有哪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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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件,要求印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京人社就发〔2020〕1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 号)的指示,需要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扶持和监管力度,同时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此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因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从事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兴平台工作的人员,他们通过这些平台获得工作机会,但并未与平台运营公司形成正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本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男性年龄未到六十,女性年龄未到五十,若从事灵活工作并办理了就业手续,或者正在参加就业实习,都可以在本市参与社会保险。这些人当中,有毕业两年还没找到工作的北京本地大学毕业生,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还有本市户口登记为失业的,年龄在十六岁到二十四岁之间的人;另外,本市户口登记为转移就业的,年龄在十六岁到二十四岁之间,家里没有工作或者务农的农村劳动力。
该项所述社会保险涵盖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障、基础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缴费准则依据本市城镇非正规就业者标准实施。本市农村居民身份非正规就业者需在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投保,其余人员则按个人委托档案托管者程序操作。
第四条 针对北京市户籍,在2020年或之后毕业,并且离校不超过两年的首次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最长三年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学生,能够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北京人社应用程序以及官方微信平台,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支持申请。
第五条 对于已经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若在期满后仍未以其他方式获得稳定工作,那么政策享受时间将增加一年,这个措施将持续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
第六条 自 2021 年 1 月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若委托个人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则可依照特定比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标准允许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灵活确定。
第七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实存在困难,可以自行选择暂时不缴费。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期限会连续计算;对于2020年没有缴费的月份,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补缴,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可以在本市个人缴费标准上下限之间自行决定。
第八条扶持高等学府、职业教学机构等优秀教育机构,以及网络平台公司,针对数字管理专员、网络营销专家(网络直播方向)和在线教育工作者等新兴职业,推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在养老看护、幼儿托管、家庭服务、安全防护、快递配送等行业,组织实施员工专业能力进修计划。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员若有个人创业行为并完成登记,可以申请创业贷款援助。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居住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格确认申请。待资格审核通过,即可向合作担保单位提出担保请求。获得担保机构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向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条要推动各区积极发展非标准就业,对具备条件的地区,指导其试行本地农业身份就业有难者获取灵活就业社保援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北京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应用软件及官方微信账号,进行线上灵活就业注册,或者前往工作所在地的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还能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进行灵活就业注册时,需要填写个人资料、工作性质等内容,作出信息真实性的书面保证,不必提交工作凭证。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修改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北京工作人员失去工作后,能够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应用程序以及官方微信账号,进行失业登记的线上申请。或者,可以携带失业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前往常住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登记手续;如果常住地不在本市,可以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或就业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需要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和失去工作的情况说明,同时要书面保证所提供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要为灵活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辟便捷的职称评定途径,凡是符合本市职称评定标准的这类人员,能够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认证的行业协会或学会来实施公示和推荐等步骤,依照《北京市职称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申请相应的职称评定。
第十四条 不断加强建筑行业工人以项目为单位加入工伤保障体系,着重实施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强化对非标准就业人员的工作支持,给予政策解读、求职备案、职业规划、职位对接、后续关注等全方位的就业支持;将新成立企业、非传统用工单位等雇主主体纳入就业支持体系,给予职位发布、人才适配、管理建议、信息供给等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单位依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工种,结合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职业活动的新情况,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以及“就业超市”网络平台上持续调整发布社会急需的新工种,同时更新职业分类,以便为求职者创造更多就业选择。
第十七条 倡导商业性人才中介机构为非标准就业者给予条理分明的求职与招募、职业能力提升、劳务派遣等专门化支持。协助商业性人才中介机构介入“合作雇佣”项目,辅导其建立“合作雇佣”渠道。
第十八条 举办招聘活动时,要同时运用线上和线下渠道,促使主办方在场地内设立弹性用工专门区域,用以公布招聘和求职信息。要不断留意全市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动态,即时掌握各区建立劳务中心或临时用工市场的打算,从而改进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若需聘用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依照法规,选择签署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口头约定。针对新业态就业者,应推动网络平台及其合作单位,与从业者共同商议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制度、职业安全防护等具体内容。促进产业相关工会与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合作,共同拟定行业内的劳动工作量规定、工作时间规范等制度,同时就服务时长、薪资待遇、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事项,明确设置基本的保障门槛。
第二十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合作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处理流程,依照行业规范主动沟通化解从业者正当要求;基层调解团体、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纠纷调解审判单位等需迅速了解并依据职责处理新兴业态单位及其合作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众多非标准就业人员的合法权利。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受疫情影响的“高峰论坛”,原定延期,现定于十一月一日到二日在深圳举行,报名通道即将关闭。
发布于:2025-08-25,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