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与省人社厅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博主:adminadmin 2025-09-27 23:05:49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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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财政管理部门,各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省农垦系统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省森工系统劳动管理部门:

彻底去除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里多余且不合逻辑的先决条件与审批步骤,更加凸显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在推动和保障就业方面的关键作用,迅速完成资金发放,提升工作效能,我们已对2012年发布的《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助资金运用管理措施》(黑财社〔2012〕34号)实施修订和优化,现将文件下达,请严格依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改进我省职业培训资助体系,确立一致的城乡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增强就业资金运作的可靠性、条理性和成效性,依照《国务院关于强化职业培训助推就业的指示》(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在新阶段更好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的决定》(国发〔201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阶段更好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的执行方案》(黑政发〔2015〕2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就业资金管理若干事项的通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增补通报》(黑财社〔2011〕16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职业培训补助款项,源自就业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标准的人员参与就业技能学习、工作前准备、劳动实习预备以及创业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活动,其目的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第三条 补贴资格人员范围。符合资格的人员包括已登记的城镇失业者、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就业者、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未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国务院、人社部与省政府特别指出的其他可领取职业培训补助的人员。每位符合资格者每年只能领取一次职业培训补助,不允许重复申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刑期刚满一年以内的出狱人员,可以让他们参与职业技能的提升计划,借助本地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同时依照相关标准发放补助。

第四条 培训机构方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效的标准,采用委托方式,选定负责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效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单位、企业员工培训基地以及社会性质和市场性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第五条 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始前五个工作日,须借助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交开办信息,此系统简称为实名制系统,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办。

过程审核。各层级人社机构能够委派其他部门或相关组织团体,对教学机构的实际运作实施不定期的实地监督与核实,核实内容参照报名登记、教学计划、学习时长等要素,按课程单元划分,通过审阅相关文件、观看教学影像资料、现场咨询交流、确认参与人员资格等途径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把检查记录存入实名登记数据库,这既是评估培训机构成效的必要凭证,也是发放补助资金的主要凭证。

(三)完成培训后,组织方需提前三天,借助身份验证平台递交结业请求,劳动人事管理机构会参照执行记录、出勤状况等,给出审批结果。

第四部分进行成效判定。办学单位须在每回教学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递送补助申请,该管理机构能够委派相关单位或行业团体、学术组织等,对教学成效展开评定。考核的核心要素涵盖受训者通过培训达标程度、获取职业认证、工作或创业状况核实,依据企业劳动合同确认、薪资发放记录或社保参保记录,以及培训档案的规范建立、经费的合理运用等。考核结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借助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公众披露,披露内容包含培训机构的名称,领取培训、鉴定、生活补助的人员清单,具体补助的人数、金额及标准等,披露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只有在公示期间未出现异议,才能实施资金划拨。提出质疑期间,若存在不同看法,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会请求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比如行业组织、学术机构等,再次对质疑进行审视。

第六条 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该培训涵盖的职业领域,具体是指那些已经收录在国家职业分类总纲之中,并且国家已经出台相应职业规范的工种,这些工种需要清晰划分出初级、中级以及高级三个不同的资格层级。人力资源与支持单位依据本地产业进展状况及公司培训诉求,主要针对省内十大核心产业,包括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产钢铁、林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等,同时兼顾节能环保、“互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范畴的职业(工种),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对于尚未制定国家职业规范的岗位,一般情况不能领取职业学习补助。

省财政厅与省人社厅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培训时间安排,各教学单位需依据具体职业类别科学规划课程时长。各类别学习时间通常参照国家职业规范中规定的最少学习时间(涵盖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来设定,各地区能依据自身条件酌情调整时长,最多可增加最低时长的三成,并且动手实践环节的学习时间须占总时间的七成以上。以劳动技能提升计划为例,其学习周期通常为半个至一个学年。

(三)补贴标准

培训费用补偿的规范,补偿依据实际参与学习的时间来核算,每单位时间长度为四十五分钟,每日参与学习的时间上限为八单位,每位参与人员的学习出勤率需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初级工培训涉及就业技能学习,其中理论课程每时段给予个人2元补助,实践环节每时段给予个人5元补助;中级工培训涉及就业技能学习,其中理论课程每时段给予个人3元补助,实践环节每时段给予个人6元补助;高级工培训涉及就业技能学习,其中理论课程每时段给予个人4元补助,实践环节每时段给予个人7元补助。培训时长为半年的,可获得2700元补助,若持续一年,则补助金额为5400元,对于材料消耗多、技术要求严苛的岗位,其补贴额度可以酌情提升。

鉴定费用补助准则。凡首次职业技能考核合格并获取职业资格证的,可获得一次性职业技能考核补助。补助金额依照黑价联〔2014〕97号文件所列的定价规范实施。

培训补助标准。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与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据规定发放培训补助,农村学员及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每月可获得200元生活补助。

第七条 职业培训资助发放。职业培训资助发放采取直接给予培训(考核)组织、公司和个人的形式。

培训人员参加技能提升教育,若考核合格并获取初级等级以上职业能力证明,六个月内找到工作,劳动人事部门依据评定情况,按照规定补助额度,把钱直接划拨给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主账户。六个月内若未能找到工作的人,只要获得了初级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认证,可以拿到补贴金额的八成,要是拿到了职业培训的合格证明,则能获得补贴金额的六成,这个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培训活动结束那天开始算,一直到把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交给当地的人社部门那天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会将款项直接划拨至申请的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由培训机构自行开设。

培训完成之后,符合生活费用助标准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依据评定情况,一次性直接划入学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内。

(三)岗前培训补贴拨付。公司新聘请且与公司签订六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若公司通过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实施岗前培训,培训完成后,若员工选择继续遵守劳动合同,并且获得了初级级别以上的职业资格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评估情况,将补贴金额的一半直接划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中。对于参加培训后不再执行劳动合同的人员,若获得初级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明,将依据补贴额度的百分之四十发放补助,若是获得职业培训达标凭证,则按补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补偿。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发放流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先核查参与培训者首次鉴定获取资格的状况,再依据评定信息,按照规定数额,将款项直接划拨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常用账户。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需依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3号)的相关条款执行,但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需进行调整,要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评估情况审核的步骤,并且删除原先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的步骤。各地区能够依据具体状况适度调增创业辅导的财政补助额度,用以资助创业教学机构的师资进修及创业顾问的津贴发放;能够适当简化资金申领与发放的流程,削减审核所需材料,改进资金审批的步骤。

第十条 财政单位依据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助经费,强化对职业培训补助经费运用过程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职业培训补助的统筹安排、明确职业类别和补助额度、实施考核评估,对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等团体进行审核和引导。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借助官方网站等渠道,即时发布培训补助的规则、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目录以及补助的额度等资讯,并且周期性地将经费的运用状况对公众披露。一旦出现谎报、骗取、非法瓜分、擅自使用职业培训补助经费的情况,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厉的惩处。对于考核鉴定工作不严谨、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机关和组织的责任。若涉及违法情节,将移交法律机构审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运用状况,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须借助实名登记系统,将所有培训机构及培训人员悉数归入此信息平台,全面推行动态监控与实名认证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型分别建立基础档案,这些档案是日常核查、成效判定和认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凭证,机构要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可靠。基础档案应当包含开班申请材料、学员登记信息、实施过程监督记录、结业审核文件以及补贴申领资料等。

第十三条 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出入,则应遵循本办法的条款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时刻起开始实施。原先的《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措施》(黑财社〔2012〕34号)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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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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