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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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予以公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旨在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以及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着这样的限定,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这种情况适用于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级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地位实体之称者,依一定法案施行方略,顺着本身政务负责区域划分边界之内范围,对具备人力资源服务功能之机构,开展管理运行工作 。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还要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去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之后,要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从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是从事网络招聘服务,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讲的职业中介活动,是指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为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这其中涵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开展业务所一定需要有的,永久性的场地,办公使用的设备,还有一定数量金额的用于开办的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七条 , 申 请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或 者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申 请 的 , 应 当 向 住 所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政务信息共享能够获取到前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的,那么为人事与社会保障执行管理的相关部门就得借助于政务信息共享来取得。只是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欠缺不完全的情况之时,人事与社会保障执行管理的相关部门需要在现场一次性告知应该补充修正完整的所有材料。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申请的,仅需递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以及承诺书。申请人存在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又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况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若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那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在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去申请行政许可,此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满足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此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那个日子起始往后10日之内向申请者颁发送达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满足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成不予行政许可书面方面的决议的,应该把缘由表明出来,且告知申请者拥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展开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利。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业务,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业务,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业务,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业务,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业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备案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备案事项包括住所地,备案事项包括服务范围等。
若备案事项齐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备案,且出具备案凭证,该凭证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若备案事项不齐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事项。
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该规定用于约束劳务派遣业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也如此,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规定时,参考有关劳务派遣执行规定 。
第十条,依法获取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畴之内,长久具备效力。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它分为纸质证书,纸质证书包含正本以及副本,同时还存在电子证书,并且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证书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号规则,也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电子证书标准,同样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事项包含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 所地,服务范围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到书面报告之后,必须出具收据,收据要写明书面报告的名称,还要写明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且要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第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若变更了名称,若变更了住所,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或者若终止了经营活动,应当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这是一个时间要求,还要书面报告住所地那方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及时进行换发,或者及时进行收回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这些相关证件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目录,公开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公开办事指南,公开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制度,推行一次办结制度,推行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实现就近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并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便利化程度,提升其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职能的部门,需要迅速地向社会公开那些凭借合法途径获取行政许可,或者是经历过备案流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名单,以及这些机构的变更、注销等相关状况,并且要给出可供查询的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时,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应当合法,不得含有,民族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含有,种族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含有,性别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含有,宗教信仰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在地域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在身份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纳用人单位委托开展招聘人员工作的,要构建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所供给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并且把相关审查材料整理存档以备核查;审查内容涵盖以下这些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此番委托关系,可以采取依法凭借像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这类途径去予以确认 , 。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去展开招聘外国人相关工作的,这种行为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还有的各个法律,就连各种法规、规章里面的规定也都要符合。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采用欺诈的方式进行骗取行为,利用伪造证明材料以诸如此类方法去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成功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求职招聘信息予以发布,在发布过程里规定,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或者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或者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这般情况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能够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并且不可以诱骗财物。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还要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开展网络招聘会,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得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技术举措或者其他必要办法,保障网络招聘系统以及用户信息安全 。
开办大型现场招聘会,需要契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 。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以及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还有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且合法,又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以及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里,会收集用人单位信息,此情形下,绝不能泄漏,也不可违章使用所知晓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诸多方式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来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原则,遵循正当原则,遵循必要原则,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遵守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互相有关联的知识,还有,技能,以及,自身曾有的工作经历等情况,这些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时候应该限制在的范围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能够任意去泄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法定程序并获合法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绝不非法出售,同样也不可为达一己利欲非法向他人提供,更不可随意去篡改已获取的个人信息,亦不可损毁手中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治个人信息被窃取等违法行为发生;应当时常留意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最少得进行一次自我审查,详细记录自我审查情况,及时去消除自我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安全方面隐患以防风险扩大。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有着需要,确实需要向境外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以及产生的个人信息还有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定下的规定。
关于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呀,应当去建立起来,并且要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公布举报投诉相关方式呢,然后还要及时去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并且对其进行处理 。
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觉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有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时,其应当留存有关记录,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关联服务,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服务台账,如实记载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留存2年以上。
进行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是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这种方式来开展相关业务的,该机构应当对平台之上所发布出来的招聘信息以及服务信息予以记录,还要进行保存,并且要保证信息具有完整性,具备保密性,拥有可用性。而招聘信息以及服务信息,应当在服务完成之日开始往后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明示收费标准,明示监督机关,明示监督电话等事项,并且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亦要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若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那么还应当于服务场所清晰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状况,应当按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来公示相关有关信息 。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可以向个人收取押金,也不得以担保等名义,通过变相的方式收取押金。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接受用人单位委托, 然后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服务外包,接着再是提供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服务外包,并且也要提供人力资源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那么是不得有下列行为的:
用欺诈的手段,通过胁迫的方式,借助诱导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这类办法,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产生改变,以此作用帮助用人单位躲过用工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名义,事实上按照劳务派遣的方式,把劳动者派遣到别的单位去开展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序号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指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该机构不得对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予以扰乱,并且不得借助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此类手段来开展服务活动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与服务,可借由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获得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采取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句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其情况需马上向社会公布,这里面,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能够借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朝着社会公示 。
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从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之际,理应着重针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予以检查。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之外的地方,或者是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情况,这里便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辖。要是多个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那么是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来管辖;要是发生了管辖方面的争议,那就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来指定管辖。
上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工作所需的情况之下,可以展开调查并且处理,那属于下级有关部门所具备的管辖范畴之案件;在事关重大以及过程较为复杂类案件的情形中,能够予以直接定夺作为管辖方式。
第三十三条,规定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着重加强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工作,并且要求建立起监管风险分析研判机制,还有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相关的,新型监管机制。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的机构之中一个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备案的机构之中一个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还有协同配合,进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且要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借由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从而能够获取到的信息,是不被允许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再次进行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去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并且健全诚信典型树立机制以及失信行为曝光机制,最终依法依规切实施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畅通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并且依法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 对于那些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要是存在被许可人,其凭借欺骗、凭借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态势状况了,那么这般情况之下就应当实施予以撤销这么个行为动作 。
存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若有了发现,就应当及时去开展调查核实,一旦情况属实,便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若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进行联系,或者拒不予以配合,那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来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日。在公示期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能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某一样的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于被依照法律进行吊销动作,或者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规定被予以撤销情况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发布于:2025-10-07,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