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保洁员工作中晕倒后去世,通州法院认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博主:adminadmin 2025-05-03 23:28:55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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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受了伤,要怎样获得救济呢?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这起纠纷是由一名68岁的保洁员在工作岗位上晕倒后死亡引发的,最终认定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洁员工作期间晕倒后去世 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8年10月,68岁的李大刚(化名)受雇于某公司,他以公司雇员的身份,在一家超市从事保洁服务工作。2020年1月1日14时左右,李大刚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是脑梗死。第二天,李大刚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3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认定李大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且认定此情况视同工伤 。

此后,李大刚的母亲马某前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大刚的妻子蒋某也前往该仲裁委申请仲裁,李大刚的儿子小李同样前往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简称仲裁委,他们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0万元,还要求从2020年1月起向蒋某按月支付抚恤金,每月1440元,并且支付应当由李大刚母亲马某享有的抚恤金5万元,另外要求超市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马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蒋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小李不服,诉至通州法院。案件审理时,马某于2023年12月23日离世。法院通知马某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其继承人都表示不继承马某在本案中能获取的权益。其继承人也都表示不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称蒋某和马某是农业户口。原告称二人没有收入来源。原告称二人靠子女赡养。

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多项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

68岁保洁员工作中晕倒后去世,通州法院认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之前,法院判决某超市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里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司曾将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要求撤销对李大刚视同工伤的认定,在该案中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如今判决已经生效,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依旧不认可工伤认定,然而却没有就其主张举证证明。公司否认马某没有收入来源,超市也否认蒋某没有收入来源,然而公司和超市都没有对此进行举证证明。

通州法院经审理得出结论,有生效判决确认,公司与超市之间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即超市把保洁服务事宜外包给公司来完成,李大刚在事发当天提供保洁服务的行为,属于履行其与公司之间雇佣合同的行为,李大刚与超市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并且超市已经承担了对李大刚的侵权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由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李大刚死亡前,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李大刚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受伤害经认定视同工伤,也就是李大刚因工死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李大刚死亡的时候,他的母亲马某年纪已经很大了,他的妻子蒋某年纪也已经很大了,二人依靠李大刚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维持生计,这种情况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原告主张的金额不超过法院核算的金额,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需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两者共计90万元。被告公司还需支付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为5万元。自2020年2月起,被告公司要按每月1440元的标准,向原告蒋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该支付持续至蒋某丧失取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时停止。

原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公司也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68岁保洁员工作中晕倒后去世,通州法院认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因公受伤,这种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

法官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这些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伤亡,且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那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工伤认定 。

在本案里,李大刚是务工农民,他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且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这种情况符合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 。

那么,超龄务工人员是非农业户籍,他们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若招用单位已通过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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