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助力规范涉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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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指导方针,旨在提升商业运营环境,并推动规范企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司法部推出了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层面展现了行政执法监督在规范、引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以及确保专项行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首先,数字技术被广泛用于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流程。各地积极采用这一技术,旨在实现企业减轻负担和执法效率提升的双重目标。例如,“江苏某市司法局推行了‘扫码入企’的行政检查监督模式”,该模式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行政检查进行了全过程的监控。此外,“浙江某市司法局则采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来监督‘检查扰企’问题”,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确保执法活动依法进行且公正无私。执法过程中需注意不干扰企业的日常运营,同时必须坚持依法进行严格执法。在“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这一案例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展现了其职能,严格执行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规定。在“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这一案例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未能全面执行职责的情况实施了监督与指导,旨在保障执法的严格与公正。
第三,要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的流程。行政执法流程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的关键所在,执法监督部门需对执法部门在流程上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整改。“重庆某区司法局对区住建委行政执法流程违规事件的处理”中,该区司法局针对执法部门“重视实质而忽视程序”的倾向进行了纠正,通过确保程序的合法性来维护实质的公正。
四是处理执法权限的纠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需迅速且高效地解决行政执法单位间的权限纠纷,彰显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性。在“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纠纷案”中,该市司法局成功调解了部门间的执法权限纠纷,并将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当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五是加强不同监督形式的协作。行政执法的监管需与其它监督形式有效融合,共同发挥效能。“云南省交通运输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携手合作,共同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这一案例展现了行政执法监管与纪检监察之间的协同效应。“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司法局依托审计机关提供的线索,推进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这一做法促进了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相互推动。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司法部将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规范企业执法、改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方面的指导方针,专门发布一系列规范企业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以指导全国各地和各相关部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行政执法既有权威又有温情,使规范企业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效能够被广大民众直观感受到。
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
监督平台 “扫码入企” 检查报备 全程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企业指出,该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且检查频率过高。在一年内,行政执法部门上门走访了154次,其中涉及检查的有97次,平均每不到4天就有一次检查,这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此,市司法局依法进行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监督处理】
经过核实,企业所反映的情况大体符合事实,同时,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次数过多且检查流程不规范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为加强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力求将对企业日常运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市司法局主导了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开发。此外,该平台还明确了企业检查的备案流程。当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在相近时间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系统将自动发出联合检查的提示。企业完成检查后,有权进行评价或提出改进建议。针对审批或检查逾期、本应合并的检查未合并、检查频率过高等情况,系统会自动发出预警提示。自平台功能上线以来,企业接受检查的频率与往年相比显著减少。
【典型意义】
近期,诸多地区和部门频繁进行行政审查,检查次数过多且缺乏统一性,部门之间交流不足,协调不畅,导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检查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已逐渐演变成妨碍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因素。江苏某市自主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的研发与应用,确立了线上审批备案、扫码企业检查等操作规范,从预防、监管、评估三个阶段,对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实施实时全面监督,拓宽了企业反馈意见的途径,这对于有效解决重复检查、多头多层检查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案例二
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
【关键词】
“检查扰企” AI回访 精准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深入挖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提供的信息后,揭露了一个事实:从2024年1月1日到3月30日,该市的一家酒店遭到了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频繁检查,这一现象疑似涉嫌“检查扰企”的问题。为确保对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检查的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并从宏观层面有效监管“检查扰企”现象,市司法局携手技术企业共同开发了“AI行政执法智能回访系统”。该系统通过直接倾听企业反馈,搜集并分析相关问题的线索,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检查扰企”问题进行精确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借助这一智能系统,对全市重点产业的企业进行筛选,自动挑出在90天内接受过四次以上行政检查的企业,并依照既定程序和时间段自动进行电话回访。AI在回访过程中,针对“接受行政检查的次数”以及“检查是否合乎规范”等问题,向酒店员工进行了详细询问。借助智能语言模型,系统自动搜集并识别分析了反馈信息,进而整理出区公安分局和卫健局在检查频率上偏高,以及以服务走访为名进行行政检查等问题。AI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与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的检查数据实施智能匹配,以评估这些信息是否可作为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依据。核实结果显示,“检查扰企”的问题确实存在。据此,市司法局将相关线索转交给该区司法局,以便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该区公安分局和卫健局根据区司法局的监督预警和提示,迅速展开自查和整改工作。
【典型意义】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的手段与方法,对于提升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至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对于解决监督发现问题的时效性不高、准确性不足、监督人员资源短缺以及监督手段单一等挑战,具有示范性的重要价值。在本案中,市司法局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回访,精确地从众多经营主体中搜集监督信息,迅速向执法部门发出预警和提示,助力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构建了完整的监督体系。此外,他们还通过对行政检查场景的深入分析和研究,量身打造并持续优化应用中的回访问题库,显著提升了问题线索的识别精准度。这样,以较低的时间和人力投入,他们成功实现了对行政检查活动的有效监管。
案例三
山东省某地市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与指导。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刑衔接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行政检查的过程中,揭露了某食品公司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食品生产、生产含有药品的食品、以及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考虑到该案件涉及金额庞大、案情错综复杂,并且存在向食品中掺入药品的非法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尽早介入,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监督处理】
调查结果显示,该食品公司所涉产品种类繁多,且存在众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性质极为恶劣。为确保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惩罚、最严肃的责任追究的“四个最严”原则得到贯彻落实,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牵头,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处罚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市司法局的协同研究和论证下,双方就法律适用、处罚标准、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潜在影响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结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罚款的最高限额等因素,共同确定了具体的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对涉事企业作出了罚款,金额是其货值总额的19倍。此外,鉴于该公司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引导启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通过市司法局的协调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案件和相关资料得以迅速、依法、按程序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案中,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严格执行“四个最严”的规定,全面承担起对本部门及整个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规范运作和指导监控等职责,对于反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查处态度,对违规企业或个人实施强有力的震慑,坚决捍卫食品安全的基本防线。同时,强化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间的协作联动,汇聚监督力量,打造一个高效、权威且全面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动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与文明。
案例四
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违法排污 案件移送 行政拘留 履职监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浙江省某市司法局借助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进行常规线索审查时,系统针对一宗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发出了风险警告,暗示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却未执行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司法局随即依法启动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监督处理】
经查证,该市某建筑企业违规利用隐蔽管道,将搅拌站的沉淀池废水排放至厂区外的雨水沟,最终污水直接流入周边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有关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条款,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处罚。幸运的是,由于发现得早,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若未达到犯罪标准,则应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然而,市生态环境局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在市司法局的监督下,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期限为十天。
【典型意义】
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承担着维护环境的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主体需采取措施避免和降低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并依法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全面,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这表明其未能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市司法局迅速实施监督,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行政执法机构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案例五
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建设工程配套费 加处滞纳金 主动纠错
【基本案情】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在2012年与2013年获得了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直至2020年1月和2021年12月,该公司才完成了所有相关配套费用的缴纳。到了2022年9月1日,该区住建委员会针对这两份许可证,分别下达了两份《配套费滞纳金缴纳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加收配套费滞纳金。区司法局指出,区住建委的处理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疑点,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若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支付金钱,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加收罚款或滞纳金”,在决定对企业加收滞纳金之前,必须先行作出要求当事人支付金钱的行政决定,并向企业明确告知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未支付可能产生的后果。然而,区住建委在未对金钱支付责任作出行政裁决之前,便直接发布了《配套费滞纳金缴纳通知书》,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区司法局的监管下,区住建委主动取消了该《配套费滞纳金缴纳通知书》,并在相关领域内进行了自我检查和纠正,从中吸取教训,推广到类似案件的整改工作中。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此次案件中,区司法局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严格遵守行政活动的法定流程,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重视实质、忽视程序”的倾向,通过确保程序的合法性来维护实质的公正,从而在根本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监管体系,通过“自我革新、刀刃向内”的方式,促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由被动整改转变为主动预防,从而实现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社会治理能力的同步增强。
案例六
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
【关键词】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 执法权限争议协调 层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某质检技术服务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时,发现其中的检测数据与真实情况存在差异,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此,该局决定将这一违法线索移交给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检测报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据此,此案的执法责任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
【监督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计算失误,而缺乏确凿证据显示该公司有伪造检测数据的嫌疑。鉴于这种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此事缺乏法律支持,因此向市司法局提交了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权属争议的申请。市司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论证。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数据计算存在失误,这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违反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的情况。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检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业监管主体,有责任依法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司法局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并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其中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此外,市司法局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归纳,并向市政府提交了文件,对行政执法中权限争议的处理流程,包括争议申请、审查及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典型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管辖权纠纷频见不鲜。在本案里,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就行政执法管辖权产生了分歧。市司法局作为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迅速且有效地化解了各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纠纷,彰显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职能。在明确本案行政执法的管辖权之后,市司法局提炼了相关经验,并向市政府提出了制定针对类似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度规范的请求。此举旨在为当地行政执法权限的争议协调提供一套制度上的支持与依据。
案例七
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
【关键词】
依纪依法处理 执法行为不当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州交通执法人员于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以非专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手段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了拦截。相关视频随即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反响。在此背景下,省、州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妥善处理。
【监督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依照《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法规,开启了行政执法监督流程,责令州交通运输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详查核实,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州交通运输局执法监督部门与局内纪检监察组携手,组建了专项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了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态度不文明、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执法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泛,规模庞大,既与政府紧密相连,又与民众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以及对法治的信念。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责,持续推动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与文明。在本案中,省与州级交通管理部门迅速启动了行政监督执法程序,充分运用了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协同效应,严格执行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整个系统中广泛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实现了对个别问责、对一批震慑、对一片教育的综合效果。
案例八
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审计线索 各类监督贯通 结果共享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市司法局接到了审计部门转来的某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线索。经过对问题性质及涉及执法环节的深入分析,市司法局随即启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并责令该部门对所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整改。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依据审计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对被转交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卷宗进行了提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卷宗审查标准,实施了专门的审查与监管。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流程上存在不规范之处,询问的手段和方式过于简单且机械,检查记录不够详尽,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且关联性不强等问题亦被发现。经核实相关事项,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意见,责令该部门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整改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其配合法治检查,对已反馈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成效及时通报审计机构,以保障监督意见得到切实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关键环节,理应强化与法治检查、政府监察以及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的协同配合,构建起监督的强大合力。在本案中,市司法局主动促进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审计监督等不同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与相互配合,广泛运用信息交流、线索转递、成果共享等手段,构建了“发现并指出问题、传递线索、核实检查、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回访评估、共享结果”的完整监督闭环体系。
发布于:2025-06-13,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