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博主:adminadmin 2025-06-26 09:17:38 387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49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推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与创业,特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并要求大家严格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6日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本省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健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体系,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保障和援助,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具体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5〕7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困难群体,系指持有本省户籍、处于法定工作年龄范围、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具备劳动能力且怀有就业愿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所述群体包括女性年龄达到四十周岁及以上,以及男性年龄达到五十周岁及以上的失业者。

(二)残疾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者,亦或是获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颁发的伤残证明的人员。

(三)所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系指已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备案的个人。

城镇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的是那些在户口簿上登记的同一家庭户口簿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意向,但目前均未就业的居民。

(五)所述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居住地位于农村,且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目前均未就业。

(六)所谓失地农民,即那些依据法律规定,因市政府或县政府执行征地行动而丧失了全部耕地的农民。

(七)所指对象为失业时间超过一年者。此类人员系指在最近一次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后,自那时起未再就业,且失业状态持续满一年或更长时间。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此类别涵盖那些已完成精神疾病治疗及康复程序,并成功重返社会的人群。

(十一)所指对象为那些在解放军依法退役后,并在申请失业认定时已连续失业超过六个月的军官、士官以及义务兵。

(十二)该条款适用于那些需要抚养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成员的人士。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下患有严重疾病的直系亲属(严重疾病的标准可参考我国保险业执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二条:自愿提出申请。凡满足前述条件的人员,均有权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对于以下类别的人员,还需分别提交相应的材料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副本(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信息化途径免除复印件的提交):

残疾人员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亦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伤残证明。

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对于城镇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交户口簿,以及家庭户口簿中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就业的书面承诺。

(四)对于农村地区原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需提交户口簿、原贫困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且有意向就业的人员均未就业的书面承诺。

(五)需提交由村集体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关于土地被征用的全部相关证明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对于需要赡养患有严重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提交户口簿,以及申请前三个月内由县级或以上级别医院的专业医生出具并签署的诊断证明,以及加盖医院公章的相关文件。

非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属同一市域范围内的人员,若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除了需提交相应类别的材料,还必须出示由居住地发放的《居住证》或可验证的电子版《居住证》。对于符合条件但尚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申请者,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同时为其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条 初审公示环节。街道或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在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资料完备的申请,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应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区或行政村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来接收申请。对于材料完备的情况,这些机构或平台会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并盖章,然后将表格报送至街道或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以便进行初步审核。

对于材料不完整的申请,负责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需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所需补充的材料。若补充后材料依旧不齐全,或者初步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经核实,则需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审核认定环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在接收到相关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核实无误的情况,应依照规定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若审核未能通过,则需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中明确注明原因,同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若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的内容持有不同意见,请在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重新审核的申请。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进行审核确认、网上操作、手机应用程序办理等多种便捷措施,来简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利用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途径,对申请认定者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等进行核实;对于那些能够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因特殊情形导致申请者无法提供或相关信息系统无法核实的证明材料,各地可以采用“申请者书面承诺、公示以及工作人员核查”等手段来替代,公示期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要求执行帮扶策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需构建完善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登记簿,并实施分门别类的管理和分层次的个性化服务。

对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应立即启动Ⅰ级就业援助措施。在认定后的第一个月内,需主动提供至少一次职业咨询服务,一份包含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项目的清单,以及三个岗位推荐。同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还可以提供培训、实习、创业辅导等相关服务。

对于那些在认定一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就业困难群体,我们将提供Ⅱ级就业援助,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协助他们,积极与他们取得联系,提供岗位推荐等服务,同时还会持续关注并解决他们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与挑战。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对于那些在认定两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并且确实通过市场途径难以找到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我们将提供Ⅲ级就业帮扶,实施“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对于那些通过市场途径难以找到工作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一旦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对象,他们将在确认身份后的一个月内得到优先考虑,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退出标准却明确表达不需求就业援助的求职困难者,可以暂时中止服务,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根据情况,在记录的时间点后的一至两个月内,将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

第六条 强化日常监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平台需构建并完善定期的沟通与跟踪服务体系,增强日常的巡查与走访、不定期的检查,掌握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状况和家庭收入变化等相关信息。

就业困难人员若其情况发生变动,不再满足认定标准时,应立即向负责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汇报,并相应地终止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那些先前已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若再次提出申请且满足条件,将依照规定重新获得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取消事宜,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及时将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规定,实施定期的审核检验。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需定期采取电话联系、实地走访、以及通过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多种途径,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核实。核实后,对于符合退出机制相关规定的条件者,应立即解除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对于那些长期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方法难以核实身份的人员,应按照退出机制中的第10种情况执行,剥夺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至于具体的审查时间,将由他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决定。

第八条 设立退出程序。对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依法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交付给本人:,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在六个月的时间里,若连续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者放弃就业需求,或者主动申请退出认定程序。

(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六)在城镇中,那些“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在农村地区那些原本没有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至少有一个人已经成功找到了工作或者开始了创业活动。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因失去联络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同时本人也未主动联系并表达就业服务需求的,且此状况持续超过六个月。

若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持有不同意见,请在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8年7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新的规定,将依照新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级(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措施和操作手册,并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东莞市和中山市的镇街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职能与责任。

微信扫一扫
The End

发布于:2025-06-26,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