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等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通知

博主:adminadmin 2025-07-23 21:04:28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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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正式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相关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等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通知

甘人社通〔2023〕392号

各城市(州)的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兰州新区的党委组织部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委下属各部门、省政府下属各部门,以及省直属各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相关要求,旨在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全面优化与标准化,确保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行与才能、工作成绩进行精准评估,省委组织部与省人社厅共同协作,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现正式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7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公正地评估事业单位员工的品德才能及工作成就,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考核流程,促进打造能够肩负民族复兴使命、忠诚纯洁、敢于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员工队伍,切实执行新时代优秀干部的标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涉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机关(部门)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工作人员的政治品质、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以及作风表现等方面进行的全面了解、事实核查与综合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严格遵循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全面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其目的在于充分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推动新时代公益事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在此过程中,我们坚持对劳动、知识、人才和创造的尊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价,鲜明地树立起新时代的选人用人导向,努力营造出一个能者晋升、优者受奖、庸者淘汰、劣者出局的良好氛围。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员工评估通常采用年度评估与聘任期评估两种形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日常评估和特定项目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自承担起对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或部门,依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具体执行和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估需以岗位责任及担负的具体任务为根本准则,综合评价其品德、能力、勤奋、业绩及廉洁情况,特别强调对品德和业绩的评估。

(一)德。始终将政治要求置于核心位置,全方位评估政治素质与道德表现,着重考察对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入学习和贯彻,坚决支持“两个确立”,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坚守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忠诚于宪法、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同时,做到坚守原则、勇于斗争、擅长斗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品德等方面。

对新时代要求的适应能力进行全面评估,考察其在岗位职责中的政治觉悟、工作效能、专业素质以及技术操作能力,着重考察其政治洞察力、理解力、执行力,以及学习调研、依法行政、群众服务、沟通协调、执行落实、改革创新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

(三)在全面评估精神面貌与工作态度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对岗位的热爱、勤奋尽职、勇于担当、积极进取、敢于创新以及乐于奉献等方面的表现。

全面评估执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依规执行岗位职责,承担紧急、困难、危险和繁重任务,积极维护稳定,确保安全生产,为群众和职工办理实事,解决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关注工作完成情况的数量、质量、效率、成本,以及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五)廉。需全面评估从业人员的廉洁状况,着重考察其对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及细则精神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在行风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员工需接受分级别和类别的评估。评估项目需具体化,明确各项考核要素及具体标准,反映各行业、各类别、各层级、各岗位员工的具体特征与需求,以提升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规定,针对那些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评估时,应着重考核其公益服务职责,并强化对服务质量、行为准则、技术能力以及行业风气等方面的评估。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关键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需遵循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明确考核的核心要点,科学安排各项指标的比重,并实施基于行业特性的差异化考核方式。

针对主要向政府部门提供辅助与保障的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评估时,应着重考察其在执行辅助与保障职责方面的表现。依据具体情形,此类评估可与主管机关或部门员工的考核工作相结合进行。

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评估需充分考虑管理工作的特性,强调全面提升综合管理素质、强化组织与协调技能、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以及严格遵守廉政和勤政纪律等方面。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需充分考虑其专业工作的特性,以创新的价值、能力以及贡献为核心,同时重视其公共服务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层次、创新服务与成效等方面。

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人员的评估,需充分考虑其工作性质,强调技能熟练度、服务精神、作业品质与效能等方面的考量。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评估以一年为时间单位,全面审视其工作表现,主要关注他们实现年度工作目标的综合状况,通常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开展。

第十一条规定,年度考核的成绩通常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异、达标、基本达标以及不达标。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养优良,信念意志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执行坚决且有力,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具备高尚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品德。

(二)在履行职责方面表现突出,具备出色的岗位能力,对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或超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或管理水平,且热衷于参与各类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活动。

(三)具备强烈的公共服务观念和职业责任感,勤奋努力,恪尽职守,献身精神显著;同时,创新意识浓厚,工作态度端正,作风优良。

全面执行所承担的职务要求,高效地达成各项任务目标,业绩显著,对所在社会或单位作出积极贡献,且服务对象对其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水平优良,能全面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安排,主动遵循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具备较高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个人品德素养。

职责执行能力突出,对本职工作内容了如指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或管理水平与岗位需求相匹配,且能按时参与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公共服务观念与工作责任感均较为突出,对待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负责,且工作态度良好。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高效地执行任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好评;满意度水平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规定,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年度考核结果应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思想政治素养尚待提高,在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欠缺。

在履行职责方面,能力水平相对不足,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偏低。

(三)公共服务观念及工作担当感普遍一般,执行工作纪律不够严格,态度消极,且在作风问题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

(四)员工大体上能够执行其岗位职责,达成工作任务,然而所完成的工作量不够,且质量与效率有待提升,亦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错,或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并未达到预期水平。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条规定,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年度考核结果应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思想政治素养不足,在执行中央决策、维护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诸多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公共服务观念和职业责任感有所欠缺,导致在工作中缺乏担当和执行力,有时甚至表现出不良的工作态度。

(四)若未履行好职责、未能达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误导致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中对员工进行年度评估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员工数量通常不应超过应参与年度评估的总员工数的百分之二十。在分配优秀等级的名额时,应优先考虑一线岗位、条件艰苦的岗位以及那些获得过表彰和奖励的员工。

若事业单位在考核年度中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且经过主管机关(部门)的审核以及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可适当提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占比,通常控制在25%以内。

事业单位若荣获国家部委或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先进集体”荣誉,抑或被省级工作部门认定为“先进集体”并纳入当年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

(二)对于省级直属事业单位荣获集体记大功及以上荣誉的,以及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荣誉的;

(三)在执行重要专项任务、实现关键性的创新突破、处理紧急重大事件等环节,事业单位展现出卓越的业绩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的;

(四)已实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档次的。

对于那些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还有那些存在较多问题、受到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或相应级别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需减少其年度考核中优秀等级的占比,通常不应超过15%。

第十七条规模较小、人员数量不多(少于5人)的事业单位,其优秀比例名额的核定工作可由主管机关(或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当事业单位在按比例核定各类岗位的优秀名额时,若名额不足1人,只要不超过单位整体考核的优秀比例限制,事业单位便可在不同岗位类别之间进行名额的调剂。

各党政机关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必须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明确优秀人员的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员工进行年度评估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它们将负责评估工作的执行和实施,而相关的人事组织部门则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系由本单位设立,通常由单位的一把手出任主任(组长)之职,其成员包括单位的其他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等;若由主管机关(部门)设立,则通常由该机关(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则由主管机关(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负责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等构成。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编制计划。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需拟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方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中广泛征集员工意见,随后将方案公之于众。

总结述职时,事业单位员工需依据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并完成年度考核表的填写。如有需要,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特别是那些在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双重角色中任职的人员,他们必须对两个岗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详尽的述职。

考核过程中,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可通过多种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如实施民主测评、绩效评估、征询主管领导意见、进行单位内部评议、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等,以此为基础,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表现给出评定建议。

(四)明确等级划分。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或主管机关(部门)的人事部门需共同研讨并决定考核等级。若拟评定为优秀等级,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期限通常应超过五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其本人确认并签字。

(五)完成年度考核后,须迅速将单位年度考核的工作报告、结果备案名单及汇总表格等相关文件,提交给主管机关或部门,以及同级别的公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的整体表现将接受全面评估,这一评估以聘用合同为准则,以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主要关注聘期内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通常情况下,这一考核会在聘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完成。若聘期评估与年度评估的时间差不超过三个月,则可将其与年度评估综合考虑,从而得出一个全面的评价结论。

从事基础性科研的工作人员,在合同到期时,若负责的关键科研项目(诸如重点攻关项目)尚未圆满完成,可以适当调整评估的时间段。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若事业单位员工在合同期间圆满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并且在此期间每年的绩效考核都达到了合格或更高水平,那么他们的合同期考核结果应当被认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规定,若事业单位的员工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达成聘期内的目标任务,那么在对其聘期进行考核时,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在执行合同期限内的评估工作时,可以依据年度评估的办法设立考核小组或考核领导小组。此类合同期限内的评估通常需遵循以下步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依据聘用合同、职责规范、任期内的任务指标及相关规定,对在聘期间的学习和工作状况、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详尽的归纳总结;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报告。

(二)在测评、核实与评价环节,我们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实施民主测评、进行绩效评估、征询主管领导的看法,以及开展单位内部的评议活动、进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研,以及引入第三方的评价机制,以此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评价。

(三)针对聘期考核任务目标等相关要求,构建了一套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该体系,对事业单位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时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评估,并得出具体的量化数据。对于那些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我们则会依据员工的具体表现,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专业的评价。

(四)明确评定等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亦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需共同研讨并决定考核的等级。考核结果需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时间通常应超过五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其本人确认并签字。

(五)完成考核后,须迅速将单位聘期考核的相关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部门进行备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提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机构(部门)将任职期间的考核与职位竞争上岗紧密融合,加强岗位聘任的动态管理,打造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体系,持续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实施的是一种常态化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员工实施日常考核,主要依据日常的管理活动进行。依据不同行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诸如工作巡查、考勤登记、交流沟通、收集反馈等多种方式。具体实施措施由各个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事业单位可依据自身具体情况,尝试构建日常考核档案,进而得出评估结论。这些日常考核的结论,可通过撰写考核报告、给出评语、划分等级或进行鉴定等方式来最终确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员工在执行关键专项任务、肩负紧急困难繁重职责、应对及处理紧急情况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责任担当、表现作用以及实际成果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评估。

依据日常表现,对那些表现优异或问题反馈较多的员工,实施特别评估。对于已设立专门职位的单位,在将专门职位员工调任至常规职位之前,将有机会接受一次特别评估。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评估,应遵循了解情况、核实事实、综合分析、反馈结果等步骤,亦可根据推动特定工作的需要,灵活地制定评估计划。

专项考核的结论可以通过编制考核报告、撰写评语、划分等级或进行鉴定等方式来最终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明确要求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将考核所得与岗位晋升、人才培养、监督管理、激励约束以及问责追责等方面紧密联系,作为事业单位员工调整岗位、职务、职级、薪酬、评定职称、奖励的依据,同时作为聘用(任)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规定,若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应依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依照相关法规支付绩效薪酬,在分配绩效薪酬的过程中,对于同等条件下的员工,应适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倾斜。

本考核年度所计算的是现聘岗位(职员)的任职资历,对于县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晋升为职员等级的过程中,若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年都能获得优秀等级的年度考核结果,则其满足年限的条件可以相应缩短六个月。

在职位提升、员工级别上调、职称评定和聘任、以及表彰与奖励的过程中,若条件相当,理应给予优先的考虑。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需依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需依照以下具体要求进行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本考核周期内,该任职年限不计入现有职位(职员)的等级评定;在接下来的考核周期内,不得提升职位(职员)的等级。

对于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将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或采取组织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若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需依照以下具体流程进行处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且拒绝接受岗位调整,或者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以终止聘用(任)合同。

在此情况下,若个人在受到处理或处分时,其岗位(职员)等级已按照规定进行了下调,并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则出于避免重复处罚的考虑,将不再对其岗位(职员)等级进行进一步的下调。

第三十五条规定,若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年度考核中未能确定具体等级,应依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本考核年度不计入现有职位(职员)的任职资历。若连续两年未能确定等级,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岗位后,若下一考核年度仍无法确定等级,则需向主管机关(部门)申请审核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若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聘期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级,并且他们所担任的岗位依然保留,只要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继续签订或续签相应的聘用(任)合同。

若聘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合同到期后通常不会再进行续签;但在特殊情况下,若确实有必要续签(任)合同,必须向主管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其审核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考核得出的最终评定文件,需被纳入其个人干部人事档案中保存。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过程中,平时考核与专项考核的成绩将扮演关键角色,成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依据日常评估和特定评估的成绩,有目的地强化奖惩机制、提升培育工作,激励优秀者、推动后进者进步。

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事业单位员工存在不足,需依据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照规定和纪律,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若事业单位的员工对考核结果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等级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提出复核申请或申诉。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首次步入职场的事业单位员工,若其在本单位任职时间未满考核年度的一半(包括试用期),参与年度考核时,只需撰写评价意见,不进行等级评定。

对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其过往在其他机构的工作时长将与本单位的工作时长合并计算。若累计时间不足考核年度的一半(包括试用期),则需参与年度考核,并仅提供评价,不评定具体等级;若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考核年度的一半(包括试用期),则由其当前所在的事业单位负责进行年度考核并决定其等级,同时原工作单位需提供相关情况。

对于前款提到的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长,可以依据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多种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和确认。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事业单位派遣的员工实施年度评估,需依照以下流程执行:

挂职、援派、驻外、驻村帮扶的员工,在外派期间通常接受考核,该考核由员工工作时长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单位负责,同时,会以恰当的形式征询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单位选派的参加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经批准从事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或被选派至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考核工作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依据他们在学习培训、任务执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等级,并由相关单位提供其在外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考核年度内调入的人员或是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包括退役士兵),应由他们目前所在的事业单位负责进行年度的考核,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档次。同时,原工作单位需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若事业单位员工因病假、事假或非单位派遣外出学习培训,其累计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那么在年度考核中,其评定结果将无法确定具体档次。

女职工若依照规定休完产假,且休假时间超过了考核年度的一半,则需参与年度考核,并据此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在事业单位中同时担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考核需依据两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执行双重岗位的双重考核制度。若兼岗人员中至少有一个岗位的考核被评为优秀,则其年度考核方可被认定为优秀;若其中任一岗位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更差,则年度考核将无法被认定为优秀或合格。

第四十六条规定,针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科研工作者,需根据他们的职业特性,研究并改进评价机制,科学设定评价的周期与频率,以此鼓励科研人员专心致志地进行研究,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四十七条规定,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且案件已立案审查调查但尚未结案,他们仍需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撰写评语,且其档次将不予确定。待案件结案后,若未受到处分或仅受到警告处分,则应依照规定对档次进行补充确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年度考核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当年若受到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的处分,参与年度考核时,将无法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当年,尽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但在年度考核中,我的表现仅以评语形式呈现,并未明确具体等级。

当年,他因党内职务被撤销,参与年度考核时被评为不合格;次年,他根据新的职务参加了年度考核,并依照既定条件被评定等级。

当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而留党察看一年期满后的第二年,年度考核时仅记录评语,未明确档次;至于留党察看两年者,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同样仅记录评语,不设定档次。

当年被开除党籍后,他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接下来的第二年与第三年,尽管参与了年度考核,却仅被记录了评语,并未明确评定档次。

当年若已受到记过处分,参与年度考核时,只需填写评语,无法明确评定等级;而在受到记过处分的那一年之后的第二年,考核结果将不会受到处分的影响。

当年以及次一年,即便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参与年度考核时也仅需撰写评价,无法明确评定等级;而在受到记大过处分期间的第一三年,考核结果不会受到处分的影响。

当年及次一年内,若受到撤职、降级或岗位等级降低的处分,参与年度考核时,只需撰写评价意见,不进行等级评定;而在受到此类处分期间的第三年,考核结果将不受处分的影响。

当年,若受到诫勉或职务调整,参与年度评估时,不得被评为优秀等级。

当年,若因受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处理,参与年度考核时,只需撰写评价意见,而无法确定具体的评价等级。

同时,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应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受到较大影响的处理、处分来决定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参与考核的事业单位员工,在经过教育引导后,若仍旧拒绝参加考核,则应直接将其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机关(部门)需强化考核工作的整体规划,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重视运用互联网技术及信息化工具,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推进考核活动,从而提升考核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主管机关(部门),需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对于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其考核工作应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本法之解释权归属于省委组织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始,《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编号甘人发〔2007〕35号)以及《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号甘人社厅发〔2011〕60号)均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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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7-23,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