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社局转发通知,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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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相关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如何妥善处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发送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此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任何疑问或难题,请及时与我局就业与劳动关系科取得联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承办部门为就业与劳动关系科,若需联系,请拨打81378290或81273952。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予以转发,请各单位严格依照要求执行。各区务必严格执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指导意见,提升政治敏感度,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解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竭尽全力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冠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确保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附件1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并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通知
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企业生产运营的稳定,遵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要求,特此发布以下工作指示: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员工处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阶段,或是因政府执行隔离政策或其他紧急应对措施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时,解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或其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实施隔离及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若劳动合同恰逢到期,其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直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结束或政府紧急措施解除。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例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抑或是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政策或其他紧急应对措施而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将其视为正常出勤,并确保支付他们相应的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针对因疫情延误返回广东复工的员工,企业经与员工达成共识,可优先考虑为其安排带薪年假。若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年但不足10年,则享有5天的年假;若工作年限超过10年但不足20年,则享有10天的年假;若工作年限超过20年,则享有15天的年假。在享受带薪年假期间,员工将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受疫情冲击,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可经与员工达成共识,通过调整薪资、实行轮岗轮休、减少工作时间、安排待岗等措施,力求保持岗位稳定,尽量避免大规模裁员或减少裁员人数。同时,倡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行集中工作与休息制度,以确保生产运营的持续性。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规定获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受疫情影响而暂停运营的企业,若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即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则应按照常规工作时间标准发放员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需依据员工所贡献的劳动成果,依照双方重新商定的薪酬标准进行发放;若企业未为员工安排工作,则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用,直至企业恢复生产、复工或终止劳动合同。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利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预先调解,采取电话沟通、网络视频会议等非面对面即时交流手段,实现跨地域解决争议,降低当事人来回奔波和集体聚集的频率。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仲裁时效内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因受疫情冲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不能亲自前往仲裁机构参与庭审,可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若因疫情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则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承担起地域管理职责,对受疫情冲击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提供指导,增强对劳动关系风险的预测和预警能力,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需依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对用工密集且人员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实施严密监控,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5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妥善解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机构:
为了有效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合理处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顺畅,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特就相关事宜发出如下通知: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例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政策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企业有责任支付他们在此期间应得的工作薪酬,同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若劳动合同届满,则相应延长至职工医疗期限、医学观察期限、隔离期限届满,亦或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终止。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
在经过充分协商后,双方一致决定通过调整薪资、轮换岗位和休息制度等多种手段来保障就业岗位的稳定,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或避免裁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它们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稳岗补贴。若企业因故暂停或停止生产,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范围内,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对于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需发放生活费用,且该费用标准需依照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具体办法来确定。
三、若因疫情所导致的因素,使得当事人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时起,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同时,若疫情使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处理案件,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强化对受疫情冲击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与服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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