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宣判纪元诉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案

博主:adminadmin 2025-08-17 09:12:23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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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纪元起诉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事招录的行政决定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资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恰当,不过审判过程存在程序性错误,判决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决定不支持纪元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现将该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过程

纪元系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聘用的非编制人员,2016年3月参与徐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应聘岗位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领导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徐州市征收办)的编制岗位,之后顺利完成了报名审核、笔试、面试、体格检查及政审等环节。关于预备录用人员的公告发布之前,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职业资质不符应聘要求”为由,撤销了纪元的录用资格,纪元对此提出异议,进而选择了行政诉讼途径。徐州铁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构建了合议庭来处理此案。审案期间,由于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公室以及胡奇峰——该岗位的最终录用者——与案件结果存在关联,徐州铁路法院依法要求他们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徐铁法院在2016年10月24日安排了庭审前的证据交换环节,之后又于2016年12月14日和2017年1月11日举行了该案的公开审判活动。考虑到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徐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条款,在征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决定将该案的审判时间进行了适当延长。

二、审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同徐州市人社局共同发布文件,内容涉及申请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市、区级事业单位录用职员职位方案。招聘单位需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岗位安排和空缺职位,明确申报招聘的岗位数量,并设定岗位的具体要求,如专业条件等,然后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汇总,最后将结果统一报送徐州市委组织部或者徐州市人社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徐州市委组织部与徐州市人社局依据先前提交的资料,公布《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徐州市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职员简章》(简称为《招聘简章》),意图向社会选拔市区部分事业单位职员共八十五名。这份公告附带岗位说明文件,里面提到徐州市征收办,该单位属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计划招募一名职员,需要具备特定的学术背景,包括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和中国语言文学这些专业,同时学历方面需要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招聘公告》中列出了应征资格,第四条是“需要符合所申请职位的资格要求(详细内容可查阅职位说明表,职位所需专业参照《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招聘公告》中说明,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以及招聘单位及其主管机构在招聘环节中的任务分配如下:招聘单位及其主管机构负责对报名者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各主管机构需对本部门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复核确认;各主管机构负责安排考察环节。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负责安排笔试、面试以及体检环节,同时会对最终选拔出来的人员进行公告。这些流程的执行过程中,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承担监督、引导和纠正的责任。《招聘公告》中明确指出,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也拥有对公告内容进行说明的职责。

纪元曾是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聘用的非在编人员,2012年6月18日从江苏师范大学获得研究生学历,主修方向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016年3月,纪元利用网络申请了相关职位,申报的专业类别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认定纪元满足该岗位的报名要求,因此初步同意了他的报名申请。四月份十六号,纪元通过了笔试环节,考试成绩达到了要求标准。紧接着,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徐州市征收办针对笔试达标的人员展开了资格审核工作。五月份二十号,徐州市人社局公布了本次招聘考试资格审核通过并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人员名单,其中涉及到的岗位仅有纪元和胡奇峰两位候选人。六月份四号,纪元与胡奇峰一同参加了面试环节。经过笔试和面试的综合评分,纪元的总成绩位列第一,胡奇峰紧随其后排名第二。最终,纪元被允许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后续阶段。七月份的第一天,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这次招录的体检达标者名单,纪元的名字出现在其中,表示其体检合格。同时,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徐州市征收办公室经过考察,也认定纪元符合相关条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之前,徐州市人社局核查了纪元的相关资料,发现纪元的教育背景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个专业和《招聘公告》里那个职位的学历条件对不上,所以认为纪元不符合录用标准,便通过口头方式通知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8月1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把这件事告诉了纪元。当天,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区级单位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名单(公布时间为8月1日至8月9日),其中未包含涉案职位的录用人员信息。

2016年8月4日,纪元向徐州市人社局递交了江苏师范大学开具的《关于纪元同志所学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递交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提供的《关于纪元同志在2016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专业的情况说明》。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上说明,纪元所学专业名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该专业被教育部确认为“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0501)中,属于硕士二级专业方向,专业编号是050108。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在相关报告里说明,纪元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学科,属于“中国语言文学”这一门类下的分支学科,这个专业在招聘要求之内,满足录用标准,经过考察发现纪元符合岗位需求,招聘方徐州市征收办,希望能够录用原告。八月五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公布了《二零一六年度公共机构录用职员补充公告》,胡奇峰接到通知,将参与后续的体格检查与政审环节,相关信息的公示时间设定在八月五号到八月十五号之间。八月份十一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就纪元提出的“在事业单位选拔过程中因专业条件不符被取消录用资格的情况”,发布了《关于“部门信箱175645号”的答复函件,说明取消纪元录用资格的缘由在于:纪元学历证明上填写的专业名称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同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不一致,依据《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选拔考试专业参考汇编》,“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中国语言文学”被视为中文文秘方向下的同等专业类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里说明,“中国语言文学”属于一个主要的学科门类,这个学科门类下面设立了八个从属的学科方向,具体是“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简称为《招录专业参考目录》)中明确指出:“中文文秘类”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范围涵盖了“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24个专业,其中“中国语言文学”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都属于这个专业范围之内。

胡奇峰在2010年6月17日完成了在原徐州师范大学(现已更名为江苏师范大学)的研究生学业,获得了“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硕士学位,拥有研究生学历,于2016年10月被徐州市征收办正式聘请任职。

三、裁判理由

(一)徐州市人社局对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查纠职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明确指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为政府旗下事业单位开展招聘工作的主管机构。该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款明确要求,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共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必须切实担当起监督的义务,对于公共机构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干部人事准则和本条款要求的情况,需要立即加以制止并进行纠正,以此确保选拔工作的透明、均衡与公正。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筹管理职责,涉及政策拟定、审核备案、考试辅导以及监督管控等各项事务。依照此规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备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权力。

(二)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徐州市人社局取消某人录用资格的行政决定时,需要依据《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该目录在此次招聘中作为专业参考,已在公开渠道发布。相关人员及用人单位均清楚此目录内容,并需遵守相关规定。“中国语言文学”在此参考目录里属于“中文文秘类”下面的某个详细专业,并不是专业的大类名称。这份《招聘公告》对每个岗位都规定了清晰的专业要求,如果指的是专业大类,那么在名称后面会加上“类”字,如果是具体专业,就会直接写出专业的全名。那个有问题的岗位的专业条件包含了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这六个专业中的一个。中国语言文学跟其他五个专业,包括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地位相同。

国家学位管理委员会与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学科领域授学位与人才培养目录》(2011年版本)里面,没有明确说明学位、学历证书上专业名称的详细要求,现阶段国内也没有其他法规对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上具体专业的填写实施统一标准。学历证明上的专业信息,通常要参照学校招生时公布的专业目录来填写,既可以填一级学科,也可以填二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这个专业,能够作为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向,并且会出现在硕士学位证和学历证明上。“中国语言文学”写入学历、学位证书,代表的是具体的专业,并不是涵盖其他专业。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宣判纪元诉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案

纪元硕士研究生获得的毕业文凭上所列的学科领域,同案件所牵涉的工作职位的学科要求不一致。在《招录专业参考目录》里,所谓“中文文秘类”这个范畴,涵盖了包括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在内的总共二十四项具体学科门类。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岗位的六个专业要求,包括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这些专业是从前面提到的24个专业里选出来的,但并不涵盖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个专业。纪元认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以此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但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将国家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的专业条件混为一谈。招聘公告中明确说明的是“专业条件”,而非学科体系中的分类。因此依据其硕士研究生学历证明所列专业名称,即文学比较与全球文学,该主张与相关职位的专业条件不符,既无事实支撑,也缺法律支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选拔任用需遵循公开透明、机会均等、良性竞争、优中选优的方针。该案涉及职位的应聘资格已在公开渠道公布,对求职者选择岗位起着关键性作用。招聘环节里,相关机构及其上级单位必须依照公布的任职条件对求职者实施资格认证。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徐州市征收办没有依照相关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来审查,使得纪元成功通过了资格评定。倘若承认其资格评定的合理性,那么对其他参与者就显得极不公平,这违背了公共机构选拔中应有的公开与公平精神。

因此,纪元的专业资质和涉案职位的资格条件不相匹配,徐州市人社局因此决定取消纪元的录用资格,就实质内容而言并无错误。

(三)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程序违法

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时,没有事先告知纪元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仅需要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规定,政府部门在实施涉及个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操作,比如提前通知当事人,阐明决策的依据和缘由,接受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事后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救措施等。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6号)第二条第(二)款指出,对于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关乎应聘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立即告知应聘者本人,同时说明其享有的相关权利。《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和相关方他们有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要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异议。此案里,徐州市人社局在纪元即将被公布为相关职位拟录用人员之际,以他不合该职位专业条件为由,撤销了其录用资格,这必定损害了纪元的实际权益。徐州市人社局理应依照相关规定,通知纪元其决定事项和理由,并通知纪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徐州市人社局仅以口头方式将决定传达给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并未明确告知纪元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益,此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纪元事后向徐州市人社局递交了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以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情况说明,实际上履行了陈述与申辩的程序,但这并不能抹杀徐州市人社局先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质。

徐州市人社局在此项招募工作中,同样暴露出对用人单位及其上级机构监管滞后的问题,并且对参选者资格审核也不够严谨。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招聘公告》所列内容,并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表述,徐州市人社局须对此次招聘的岗位设定、资格初选、资格复审、录用考察等所有步骤承担监督与纠正的义务。该局理应迅速且慎重地执行这些义务,确保考生信息得到及时核查与修正。纪元用“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个专业申请了那个职位,在审核资格时递交了硕士学历证明,虽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徐州市征收办负责具体审查工作,但最终的决定由徐州市人社局对外宣布,徐州市人社局在审查上不够严格,纠正错误时行动迟缓,因此纪元成功通过了初步审核、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接下来要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相关招聘环节中,没有迅速且慎重地履行工作责任,这种做法确实存在失当之处。

根据前述论证,徐铁法院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的情况确实,证明材料完备,法律基础清晰,不过步骤存在不妥。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某资格事件上,实际操作得当,整个徐州市的这次招聘活动已经收尾,若判决撤销它的行政决定,会对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裁定认定其不合法,但不会予以撤销该行为:其一,该行为本应依法被撤销,然而撤销之举将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法院裁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录用资格的决定不合法,但未予撤销;鉴于纪元研究生学历证书上注明的学科确实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标准,其请求恢复录用资格、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要求缺乏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的,或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支付义务缺乏理由的,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不予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

此案审理过程耗时较久,缘由如下:首先,案件涉及情形纷繁,法律适用方面存有难点,徐铁法院多次向相关单位追加调查核实、征询专业看法。其次,原告与被告均表现出和解意向,双方就缓和方案持续进行多次磋商。再者,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能清晰说明诉求内容,法官通过多次说明指引,其诉讼请求经过数月才得以彻底清晰。第四方面,在诉讼程序逐步推进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决定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以及胡奇峰,依次列为案件第三人介入诉讼活动。

由于先前所述缘由,为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各相关方的正当权利,徐铁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条款,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合法地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限,此案并无违反审限规定的情况。

(二)关于行政协调的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无效,但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通过协调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商议,促使各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根本化解行政纠纷。审理期间,徐州市人社部门多次向审判机关提出协调化解的请求。纪元本人及其亲属同样表明愿意接受徐州市人社部门的和解提议。徐铁法院在当事人双方都有协商意愿的情况下,一直关注并紧随争议实质解决工作的进展。2017年11月30日和12月8日,纪元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纪伟两次到庭,表明解决纠纷的意愿并提出了条件:愿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为纪元提供的就业支持;徐州市人社局补偿纪元人民币200万元。后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同意纪元提出的丰厚经济赔偿条件,因此双方无法继续商讨出共识。2018年1月18日,纪元向徐州铁路法院清楚表达不再尝试和解,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裁决。接着徐州铁路法院审判机构对该案件进行了讨论。2月23日,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对该案件作出了最终决定。

该案当前的一审判决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对此判决持有异议,他们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上诉。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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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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