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规范订立指引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博主:adminadmin 2025-09-16 09:13:5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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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规范订立指引》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4〕25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了辅助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进展,改善商业环境,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广泛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规范订立指引》,现发送给你们。

请依照相关要求,帮助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机构提高服务水准,促使雇主与雇员正确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强化电子劳动合同的监管,保障劳动合同涉及双方的正当权利。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规范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 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1﹞54号)和《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1﹞23号),参照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涉及辽宁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若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位于该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应遵循本指引的规定,这些机构被称为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服务的机构,同样适用本指引。

政府机构、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及其聘用的劳动者签订电子协议,须遵循此项规范。

平台公司及相关单位,若与未能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电子工作合同,可参照本意见处理。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电子劳动合同服务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这个平台也叫做订立平台,以及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这个平台也叫做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平台,指的是企业自主建立的签约渠道和由其他机构搭建的签约渠道。后者又涵盖商业性质的签约渠道和政府部门提供的签约渠道。

政务运营支撑系统,是政府部门构建的,能够对电子化劳动契约信息进行核实,可以实施即时风险提示,还能实现自动化运作的应用软件。

第四条 平台在建立时需要连接到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同省政务系统对接,达成省级统一管理、信息互通、工作配合,打造出覆盖不同层级和范围的多种应用模式。

第五条 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规范,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在信息安全管理与密码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若能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则可视作达到了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该系统需具备相应功能,能够保障合同签署过程的合法性,同时符合行业内的技术规范,确保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性,并且支持合同签署后的有效管理和查询,具备良好的用户操作界面和系统稳定性,能够应对日常使用中的各种操作需求,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确保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应满足《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的要求,或者符合《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并且需要遵循这些规范中的规定。

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标准中第三级相关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达到相应要求。

所应用的密码单元或密码商品拥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

(四)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的。

第七条 平台在建立电子劳动合同时,需向雇主与雇员说明数字认证、电子签章等关键技术的运用,同时公布检测数字认证是否有效及确认电子签章是否完整的基本步骤。

第八条 平台设立时需拥有身份核实、电子签署、意向核实、数据安全保护等功能。平台须借助先进技术手段,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获取、保存、使用等环节提供支持,保证电子合同信息在订立、生成、流转、存储等过程中符合法规要求,实现真实、齐全、精确、防篡改和可追溯的目标。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雇主与雇员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依照正当、公正、均等、双方真实意愿以及互相尊重的方式行事,同时确保协议内容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照合同内容,完整执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平台在确认雇主资质时,查验了其经营许可文件,核实了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的身份证明,并核对了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的短信验证码,由此可以判定该雇主的身份确实可信。

第十一条 平台在确认使用者身份时,查对了使用者的称号、公民身份证明或别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就能认为该使用者的身份确实可信:

(一)电子社保卡;

(二)活体生物特征信息;

(三)联网信息核验;

(四)手机短信校验信息;

(五)银行账号转账验证信息。

第十二条 雇主借助平台或数据电文形式向雇员发出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提议,理应视为雇主有意愿与该雇员达成电子劳动合同的意向。

劳动者在平台完成身份登记、登录,同意申请使用数字凭证,确认启动签订劳动雇佣文书,或者采用其他数据电文形式清楚表达愿意以这种方式与雇主签订劳动雇佣文书的,能够看作劳动者有与雇主签订电子劳动雇佣文书的意向。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之前,企业需要清楚说明签订流程,以及具体操作步骤,同时强调相关要点,确保员工了解,并且要明确告知电子合同里涉及公司具体名称,员工个人姓名,工作期限,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制度,薪酬标准,社会保险内容,劳动保护措施,工作环境条件,职业安全防护等重要条款。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附件可以包含多种文件,例如涉及商业秘密与知识成果归属的约定、离职后的工作限制条款、员工培训的补充条款、额外福利的保障条款等,但必须确保这些文件经过处理,变成无法被修改的形式,然后完整地呈现给劳动者看。

第十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完成可靠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刻生效,订立平台必须准确记载签署具体时刻,同时生成可信的时间证明文件。

平台记录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的最终时刻,已经借助可信时间戳等先进技术手段加以确凿锁定,能够被视为双方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实际时刻。

第十六条 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时,必须获得两个许可证,一个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另一个是国家密码管理机构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规范订立指引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外国电子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电子签名业务,必须获得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要领到官方发放的许可证。

第四章 电子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所记载并保管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调整、终止等全部环节资料,能够证明其确实性,除非存在足以反驳的相异证明。

第十八条 平台借助外部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或借助哈希值比对、区块链等技术,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身份核实、资质申请、文件启动、意向核实、文件签署、文件保存等所有重要环节)进行记录,能够证明电子劳动合同的创建、流转、保存各个环节真实有效、信息无误且无法伪造。

第五章 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范的电子劳动合同,在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环节均满足相关规定,具备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若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

第二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确认:合同双方身份信息是否齐全,签署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数据加密措施是否到位,存储介质是否安全可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经过双方明确确认。

核实签约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确认其资质条件能否满足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检查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方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双方是否达成共识,签订电子用工协议是否代表各自真实想法。

(三)技术规范。平台所含签署系统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电子劳动合同在创建、流转、保存等环节完整无误、无法伪造。

(四)平台存证标准。需要明确记录合同双方确认签署的意愿表示,核实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完整保存整个操作过程的数据,确保电子凭证的连续性,同时保证相关数据能够被检索和调取。

合同条款方面,需要确认电子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要求的必要项目,同时也要看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出现电子劳动合同纠纷时,各方需要为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来佐证事实。凡是与争议相关的电子资料,如果由用人单位持有或管理,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这些资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述条款提及的证据涵盖但不限于:经由电子形式确认的雇佣协议文件,用以核实个人身份的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数字化凭证,非对称加密的认证标记,系统层面的操作记录,以及相关的技术性阐释说明等。

劳动争议出现时,当事人能够提交电子劳动合同的印刷版本当作凭证。如果当事人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仲裁部门有权要求进一步提交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的原始资料、签订平台的技术说明、证据保护说明等辅助材料。

第二十三条 如果雇主和雇员借助第三方搭建的平台或者自行建立的平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那么当雇员认为该平台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时,雇主必须对平台所使用的技术方法进行说明,在需要的情况下,平台应当协助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认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规范签署的电子签名,能够被视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标准,假如存在足以反驳的证据则不在此列。

若劳动者认为电子签名无效,用人单位需证明电子签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技术标准,且需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确认电子合同签约时核实身份信息确实属于本人,不过不承认电子签名是本人亲自完成,那么对于这个情况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察部门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确认电子用工协议的确实性、合规性及关联性时,能够从协议签约方的身份信息、缔约真实意图、服务平台的运作情况、电子凭证的完整程度、协议条款的详细程度等角度开展核查工作。

劳动保障监督部门以及劳动人事纠纷裁决单位,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觉得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借助评估或者检查等手段,来审查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雇主需明确阐述电子劳动合同的制作、流转及保存各环节的操作方法,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以证实电子劳动合同的确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劳动监察部门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单位应认可该电子劳动合同效力,不过若雇员持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明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基于记录并储存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平台,无论是订立平台还是管理平台,所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劳动合同,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参考,不过,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反驳,那么这个电子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雇主与雇员签署两份或更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版劳动合同,并且这些合同条款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应以签订时间靠后的合同条款作为最终依据。

双方签订的若干份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虽然成立日期相同,但合同条款却互相矛盾,这种情况下,需要参照双方实际操作来明确合同的真实意图,如果仍然无法判断,则应采用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本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确认身份确实的雇主或雇员,假如存在足以反驳的其它证明,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二十条指引确认的确实有效的电子劳动合同,若一方单凭电子签名中存在文字瑕疵就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主张不会被采纳。

第三十二条 电子劳动合同证据的形态,以及相关举证责任分配,意见征询,事实认定等环节,本指南没有详细规定的,可以参照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时证据方面的规则来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果平台在处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传递、存储、调取等服务时出现失误,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那么用人单位和平台方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该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雇主与雇员借助平台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公示,在考勤监督、薪资核算、技能提升、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劳动合同执行相关的事务产生纠纷时,能够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方式、光学形式、磁性方法或者类似手段制作、传递、获取或保有的资讯。

(二)可以当作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就是那种能够用具体形态展示其中信息的,并且方便任何时候提取查阅的,这类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是一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的信息,通过电子手段实现,能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同时体现其对该电文内容的同意。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数字证书,又名CA证书,是一种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单位(CA机构)授予的电子签名证明文件,其目的在于确认证书持有者的真实身份。

可信时间戳,就是由权威机构借助数字签名技术生成的数据,这种数据可以表明被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生成签名时点之前确已存在,它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电子数据摘要,也就是哈希值,是将文件中的内容数据运用逻辑运算处理后得出的特定数值。

区块链,是一种账务记录方法,通过多方协作进行管理,借助密码学确保传输过程和访问权限的安全,能够达成数据统一存放,防止数据被恶意修改,具备不易更改的特性。

第三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证据的证明,审核,以及意见表达等环节,如果本指引没有详细说明,可以按照普通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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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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