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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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涉及企业和弹性工作者提交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相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向税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年度缴纳工资(即缴费基数)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需在2025年6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年度缴费工资(即缴费基数)。
二、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平台、北京电子税务局、社保服务大厅税务窗口以及税务办事大厅等途径提交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而灵活就业者则可利用“京通”移动应用、北京电子税务局、社保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税务办事大厅等渠道进行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
三、在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单位需以员工2024年度的月均工资为基准。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相同,故无需另行申报。同时,单位必须准确报告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均工资。
四、在6月10日至7月25日的规定时段内,若用人单位需向税务机构报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信息,则可利用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操作,该平台为相关申报提供了便捷通道。
通过访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公积金部门可授权利用数据共享途径取得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并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从而无需再次填写相关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需在6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申报2025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需决定缴费周期(缴费周期可选取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若缴费人决定采用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的方式,则必须在8月的征期(即10日至25日)内,前往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缴费基数的选择范围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限和最高限之间,且必须确保两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保持相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若灵活就业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则其2025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参照前一年的缴费数额来设定;若该数额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则将最低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此外,缴费周期将默认为按月进行。
七、在办理申报相关事宜时,若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遇到任何疑问,可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如有困惑,则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八、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0日
发布于:2025-06-26,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