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啦

博主:adminadmin 2025-08-06 08:06:33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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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构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办法及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的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的公告

依据人社部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的指导性意见》(编号人社部发〔2018〕21号),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我厅已起草了《关于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广泛征集群众智慧,对其中内容提出有益的修订与反馈,敬请于7月17日之前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我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皇甫若来

联系电话:0471-6946157(兼传真)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538房间

《关于构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及常规调整机制的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的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的人社局与财政局:

依据人社部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及基础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的指导性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并考虑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及基础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总体要求

全面执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精神,以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的决定,坚定树立并执行新发展理念,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照确保基本生活、完善保障网络、构建机制的原则,构建起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筹资权责分明、保障水平适宜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升,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啦

(一)需优化待遇的确定流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定,并确保全额支付给具备领取资格的参保者;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账户的累积金额除以相应的计发系数来计算。自治区会综合考虑全区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财政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而科学地设定全区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发放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65至69岁的老年居民在领取基础养老金时,其金额将在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而对于70至79岁、以及80岁及以上的待遇领取者,则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并且所选缴费档次超过最低档次,那么每增加一年的缴费,基础养老金将每月增加5元。需要注意的是,中断缴费后进行补缴的年限不计入计算年限。

(二)设立养老金调整的常规机制。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提升,将依照国家步伐同步实施。在国家公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后,自治区人社厅与财政厅将共同制定调整计划,并提交自治区党委及政府审批。各地方养老金调整亦需由当地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并上报相应级别的党委和政府审批确定。

(三)设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科学设定并适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优化,以供城乡居民自主选择。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计六个档次。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缴费等级,但最高缴费等级的标准应当遵循原则,不得超出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应缴纳的年度费用额度。

(四)需构建完善的缴费补贴激励体系。自治区正在研究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动态调整方案,这一方案将依据经济状况、个人缴费金额的提升以及财政能力,对补贴额度进行合理调整。对于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将适当提升缴费补贴,以此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积极推动集体经济单位提升缴费补贴力度,同时激励各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机构以及个人,对参保者的缴费提供更多支持。

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档次已作出调整:缴费300元可获得40元补贴,缴费500元则补贴增至60元,缴费1000元至8000元,补贴金额分别为90元、120元、150元和180元。对于参保人在中断缴费期间补缴的保险费,将不予提供缴费补贴。

(五)针对缴费有困难的群体,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人员、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享受低保的人员以及计划生育中的特殊家庭,政府将代为支付每人100元的保费,并额外提供30元的补贴。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政府将代缴每人200元的保费,并额外给予35元的补贴。

(六)资金来源。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自治区对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以及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等相关资金进行了安排。具体措施为,实施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的方案,具体为:第一档中,自治区承担30%,盟市和旗县共同承担70%;第二档中,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各承担50%;第三档中,自治区承担70%,盟市和旗县共同承担30%。

(七)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需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措施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迅速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47号)的相关要求与规定,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的价值得以保值并实现增值,提升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养老金水平及基金的资金支付能力;对于尚未实施委托投资、仍保留在地方各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进行任何违规的投资运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至关重要。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机制及基础养老金的常规调整体系,这不仅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关键措施。同时,它还是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与财政部门需提升思想觉悟和政治高度,强化组织管理,界定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需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细致规划工作方案,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各项财政补助和补贴标准的准确测算与适时调整,并妥善处理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以及经办服务等相关事宜。

(三)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需增强宣传强度,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对政策进行精准阐释,确保党和政府的利民政策得到充分传播。此外,还需恰当引导社会舆论,使参保民众树立起合理的期望。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同时向上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以及财政部门进行上报,并办理备案手续。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意见正式生效。对于我区先前存在的与该意见相悖的规定,将依照本意见予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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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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