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社局关于参照执行相关文件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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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照执行宁人社办〔2020〕66号文
有关问题的函
福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稳妥推进,同时为未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提供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安排,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1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闽人社〔2015〕3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41号)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人社〔2017〕227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办〔2020〕66号)的指导原则,现就宁人社〔2020〕66号文件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已参加福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保险且不受改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自2014年10月开始,须每月持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若单位或个人连续拖欠费用达一年,或累计拖欠超过一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之后需依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迁移手续。
二、2014年10月后继续在福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缴费并加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若存在缴费中断情况,须在2020年11月底前前往税务机构补缴,超过期限将不予受理。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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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25-08-11,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