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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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以及相关单位:
完善我省私营企业职业资格评定机制,有效调动和发挥私营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开拓能力,依照分步实施人才评估体系改革和深化职业资格评定体系工作安排,遵循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加强私营企业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0〕1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稳固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45号)、《关于推进2020年“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说明》(青政办函〔2020〕60号)相关指示,结合本省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评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省的私营企业、非公有经济单位,含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及港澳投资的非公经济组织、非公类商协会,还有民办单位和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里,那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专家、自由工作者,以及在省外来青投资兴办的企业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都可以依照规定,在本省申请评定职业资格等级。
私营企业里的技术专才申请评定资格等级,能够获得与我省公立单位、企业里的技术专才同样的待遇。
二、畅通申报评审渠道
需要消除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方面的限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完全畅通。这类技术人员通常在劳动关系的地点,也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当前工作单位所在地,自主选择参与职称评定,他们的正当权益会和他人一样获得保障,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
具备我省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申报资格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对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定(对于以考试代替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参与考试或先考后定)。申请评定职称时,应遵循以下指定的途径进行操作。
本省境内私营机构中任职的技术骨干,若其人事档案存放于省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需经其工作单位批准,由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递交委托文件,同级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依据职称管理职权,将推荐给各层级各类别(专业)的职称评定办事单位。
文件若非本地区存档或无主管单位,需遵循企业登记地规则来提交申请。经过工作单位批准,该单位需持有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委托文件,同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称管理权限,将推荐信递交给各个系列或专业的职称评审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能够在其登记的常住地址申请职业资格评定。申请过程中,需向该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提出申请,由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向相应的县(市、区、行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委托证明及职业资格评定相关文件,然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业资格管理权限,将申请材料推荐给各个级别的各专业职业资格评审机构。
在我省民营企业服务的军队自主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当前工作的民营企业提出资格认证申请。申请时,应遵循地域管辖原则,以企业登记注册的地点为准进行申请。经过单位批准,需带着退伍证明、雇佣文件、先前资格证明(或任职文件、考核记录),向所在县(市、区、行委)市场监督管理组织(个体私营协会)进行申请,由该市场监督管理组织(个体私营协会)向同级别的劳动人事部门递送委托文书,同级别的劳动人事部门依照职称管理职权,向各个层级不同专业的职称评定机构进行推荐。
省外私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在青海地区持续工作满一年,便有机会依据相关法规,在本省参与全国统一举办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省外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青海申请评定职称,需遵循《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的具体条款。
三、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要避免人才的重复考核,应当推动私营企业里的技术专家们,去参与国家统一举办的职业资格类考试,对于他们获取的相关专业资格,需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立我省部分职业资格类等级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里规定的对应情况,将其当作拥有我省相应行业(专业)和等级的职称看待符合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在外省到青岛并在省内各类民营企业工作,包括在青岛创办的民营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军队自主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申请更高一级职称时,他们原先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核实,在省内仍然有效。
提倡技术专长人士申请资格评定。在工业技术范畴内私营企业生产前沿位置担当专业技艺任务且拥有高级技工及以上(含高级技工、熟练工、顶尖技工)职业认证或技术等级的顶尖技术专长人士,满足要求者能够申请对应工程门类的资格评定。
要引导人才去私营企业开展创新和创业活动。大学、研究机构、医院等组织里的技术专家,如果获得许可离开原单位去创业,或者到私营企业任职,那么在未来三年里,他们仍然可以向原来的单位申请专业资格。他们在创业和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就,将作为专业资格评定时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或者在解决重大工程难题上贡献突出,并且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申请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在工程领域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拥有精湛技艺和卓越工作表现,并且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战略执行做出杰出贡献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同样可以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四、健全职称评审机构
我省现成立的各层级各类别(专业)职称评定组织,都要向私营企业无差别开放,保证工程、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共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上获得同等对待。各相关评审部门应主动接收本领域私营企业专业人才的资格认定申请,需邀请若干名、占比不小的非公有制单位及社会团体成员担任资格评定专家参与评定活动。在安排评定事宜时,必须为私营企业专业人才设立独立的资格评定小组。
将评审资格下放给科研机构,鼓励技术人才集中、技术能力突出、内部治理严格的超大型私营企业自行成立对应的行业(类别)评审组织,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私营企业可以共同成立评审组织。要遵循区域管理、行业分类和标准化的要求,依照法定标准与流程挑选组建评审组织。遴选委员会成员时,务必遵循《职称管理初步办法》,依照职称评定管理职权和流程进行审核确认。各市州获批组建的遴选委员会,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才能实施自主评定或协同评定。针对面向私营企业实施的自主或协同评定,遴选委员会不得拒绝企业内部技术人士参与职称评定。主动研究社会性评价方式,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挑选出那些专业能力突出、服务本领过硬、行业自我约束程度高的社会团体,来成立社会性评价组织。
各层级各类别评审委员会能够融合评估、质询、评定、实操、成果汇报等多元方法,对私营机构的技术专才开展评定工作。若私营机构的技术人才确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席现场质询,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则可借助远程网络技术实施异地评定。
五、优化职称评审条件
依据国家相关指示,需对职称评定规范加以完善,各领域主管部门在拟定相应行业职称评定要求时,务必顾及私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质与专业优势。所设评定规范须广泛听取私营企业、行业组织及学术团体的看法。必须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操守的评估,着力纠正“只重学历、只看资历、只计论文、只认奖项”的偏差,论文发表、外语水平、计算机技能方面不加限制,着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本领和取得的成绩,重视社会评价和对公司的真实价值。与专业技术活动关联紧密的业绩记录、专利创新、学术探讨、项目说明、工程构思、设计资料、整体规划、流程开发、诊疗实例等材料均可作为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参与自主评定或合作评定的私营企业能够依据自身情况,拟定不亚于全省基础要求的评定标准。
六、加强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必须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省关于职称工作的各项监督规定,实施规范的评定流程,保持严肃的评定纪律,认真完成职称推荐和申报、审核与公示、复核与评定、结果上报或备案、监督与管理等所有步骤中的每一项具体任务,以此保证评定的质量。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与评审,依照本省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失信惩戒以及倒查追责制度执行。对于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资格条件、学历水平、工作履历等方面存在虚假行为的申报者,一旦核实,将采取“零容忍”措施,三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职称评审。对于已经获得评审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将不被承认,一律予以取消。对违背诚信守则的申报者,将其记入国家级及省级的职称申请不良记录档案。
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推荐者承担审核责任、审核者负责推荐、责任主体明确”的管理制度,申报人员所在机构、职称评定委员会工作部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企业主管人员,若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或存在私下操作行为,一旦查实,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并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以及相应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和本行业的民营企业中不同级别的职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据规定实施抽查和巡查工作。对于出现制度不完善、管理无序、评审水平不佳、公众意见强烈等问题的情况,需要按照规定采取纠正措施或暂时中止评审,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取消该机构的职称评审资格。
相关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需依据核准的评审领域与区域,规范开展评审活动,审慎控制通过比例,严把评审质量。禁止进行多次重复评价、跨领域评价或强制评价;坚持原则,不搞特殊化,不降低标准,精准落实各项评价要求。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七、提升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聘用单位需深刻理解促进私营企业人士评定职称的必要性,强化领导部署,确保执行到位,推动私营企业专业人才职业成长。
各级有关单位需加强针对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推广,采用新颖的传播手段,做好政策说明,确保信息发布迅速、内容简化、表达清晰。各级行政监督单位、民间商会需定期举办针对私营企业人才管理机构的专业资格辅导活动,确保持续向私营企业提供任职资格评定信息,维护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资格的权利。
第二项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单位,包括个体私营协会,要努力提供便利,在技术人才聚集的创业培育中心、高新产业区域、科技创新区域等地方,开设职称申请办理窗口,主动负责,迅速接收本地及本单位负责的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职称申请,同时向同级的劳动人事资源部门发出授权文件。为私营企业执行档案保存业务的各个人才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担当任务,为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定给予良好协助。各地退役军人管理机构须依照事务需求,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单位完成私营企业军队自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先前职业资格记录的核实事宜。
相关单位应加强职业资格评定数字化进程,着手实施私营企业技术人才网络化评定先行方案,推行全程在线申请、受理、审核、评定、发证及核查,分阶段推进并达成目标,助力私营企业实现无纸化职业评定,确保人才无需多次奔波办理手续。
私营企业作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单位,需要真正担当起应尽的责任,以工作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实际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工作表现来检验水平,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才担任职务,使职称评定标准与私营企业人才培育和岗位安排相吻合。相关政府部门及商协会组织应主动推动和支持私营企业,将经由任职资格评定或资格认证考试途径获得的任职资格,当作岗位安排、工作评估、职务提升、业绩评定、薪资待遇等人事管理环节的参考凭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必须深刻理解促进私营企业人士评定职称的重大意义,务必提升政治觉悟,强化领导部署,健全工作体系,拟定详细方案,确保本文件精神得到有效执行,迅速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恰当平衡改革、进步与稳定三者间的联系,相关动态需即时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2月27日
发布于:2025-09-02,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