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出台,推动创业就业

博主:adminadmin 2025-08-22 23:06:07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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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创业带动工作,帮助实现就业,继续开展全县范围内城镇和乡村劳动力的全面保障计划,凸显金融在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关键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整理和推动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泗洪县支行、泗洪县财政局、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出台了《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管理并推动泗洪县创业贷款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南银发〔2017〕66号)内容,参考泗洪当地情况,特制定此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创业贷款,是以符合特定标准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型企业为借款方,由创业贷款担保资金(简称为“担保资金”)实施担保(小型企业仅享受利息补贴不参与担保),由负责此类贷款的金融机构(简称为“负责银行”)实施发放,由财政部门提供部分利息补偿,旨在帮助个人创业或小型企业增加就业机会的信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担保基金,系县政府动用上级转移支付款项建立的,其目的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施行担保功能,初始金额为两千万元,视执行成效而定是否追加资金。

担保基金交由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运作,该公司具体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办银行,是由县人行与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一起,借助公开招标之类的手段,选出的能够向符合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主体发放创业贷款的金融机构。

银行一经选定,便需与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泗洪县金融办公室以及盛达担保公司缔结合作契约,务必清晰界定操作规程、各方职责权限。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个人创业者,包含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城乡劳动者,他们通过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又或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经过认定能够开展网络创业。这些人群包括城镇中已登记的失业者、就业方面存在困难的群体(其中涵盖残疾人士)、已经退伍或转业的军人、刚刑满释放的个体、从学校毕业的新人(其中包括在村官岗位工作过的人以及从海外归来的学子)、在处理过剩生产资料过程中失去工作的员工、选择回到家乡创业的农民、从事网络销售的个人以及那些被正式记录在案的贫困居民。在所有个人创业活动中,女性创业者理应获得特别的关注和扶持。

第六条 小微企业,指的是在本县完成登记注册,在申请日前的十二个月内,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特定人群就业,且该人群比例达到企业当前在职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但员工超过一百人的企业该比例则为百分之十五,并且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机构。小规模企业的界定依据《中小企业分类规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实施。

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个人信誉状况良好,不存在延迟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没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整体表现符合规范要求。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消费贷款之外,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其家庭整体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没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并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八条 创业贷款仅能用于借款人公司或创业计划的启动资金、运营资金周转、设备更新等业务活动,不能用于买卖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也不得参与股权投资,更不能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三十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银行依据企业实际雇佣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核定,最高额度不超过一百万元。

借款人以及负责办理的金融机构,需要依据个人从事的产业活动与资金流动状况,商定创业贷款的归还办法和利息结算办法,并且要恰当地设定贷款的时长。针对个人申请的创业贷款,最长的还款时间不能超过三年的时间。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最长的还款时间不能超过两年的期限。如果获得保证基金的管理单位以及负责办理的金融机构的许可,允许延长还款期限一次,而延长的时长不能超过一年的时间。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贷款的基础利率,同时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担办法来决定,利率最高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小微企业创业的贷款利率,由银行依据借款者的经营情形、信誉程度与其商议决定,上浮幅度最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合同签订当天所定的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贷款的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上明确记录,各办理贷款的银行不能以任何隐蔽方式抬高创业贷款的实际利率,或者另外收取贷款的费用。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常规财政拨款,以此作为基础来扩大创业贷款的总额,这个总额应大致相当于担保基金本金的五倍。此外,还需要设立一个机制来不断为担保基金注入新的资金,这样做能够增强担保基金在承担还款责任时的实力。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必须由负责的金融机构设立独立账户,该账户需进行专门管理,资金流动要封闭运作,仅能应用于支持初创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管理活动,必须与担保资金管理组织处理的其他事务分开处理,并且要独立进行账目记录。

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五。一旦达到这个比例,就不再接受新的创业贷款申请,并且会依照规定尽快增加担保资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个人创业贷款,即使经过催促仍未履行还款责任,担保资金管理机构需在三个月内以八成额度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完成之后,贷款办理银行和盛达担保企业仍需继续执行追讨欠款的任务,追回的款项和资产有八成要用于补偿担保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贷款依照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出符合资格的个人清单,由盛达担保机构依据其职责展开尽职核查,由负责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并发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照政策执行利息补贴,这样依次完成整个操作过程。

第十七条 办理银行需拟定创业支持资金使用细则,明确申请前核查、发放中审核及事后监管等所有步骤,强化对资金使用方向的管控。

第十八条 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个人创业贷款,通常无需附加抵押或担保措施。超过十万元的部分,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种类和比例的担保条件。

个人提供反担保,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国有公司及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具备担保条件的人员实施连带责任保证。

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出台,推动创业就业

(二)涉及反担保的抵押物,依据相关法规能够完成登记手续的,包括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农民住房的财产权等

(三)提供反担保措施,个人或公司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可转让证券、股份、债权要求、未到期账款、知识产权等,均可以作为担保物。

(四)涉及第三方反担保措施,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典当行等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以此作为补充保障。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期间,盛达担保单位同承办金融机构会依据具体状况对申请者实施电话或现场访问。倘若察觉申请者个人状况或项目运作显现非正常征兆,须加强留意,促使其准时结清借款本金与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能在创业担保贷款到期日足额归还贷款时,负责办理的银行需要主动进行催讨。一旦贷款逾期,由担保基金先行赔付后,盛达担保企业和负责办理的银行仍需努力追回欠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追回欠款,可以依照既定流程从担保基金中予以核销。即便经过核销,负责办理的银行和盛达担保企业仍需继续履行追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的逾期比例,也就是未按时偿还的贷款金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攀升至十分之一时,需要暂时叫停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等到银行实施了纠正方案,并且获得了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才能重新开始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业务。如果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的逾期比例继续升高到百分之二十,那么就正式结束与该银行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出现还款延期的贷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与经办银行、盛达担保公司紧密协作,共同敦促借款人尽快清偿欠款,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传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的信贷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公安、法院等机构应强化打击措施,以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只要遵循操作标准,并且工作认真负责,那么相关贷款的质量评估结果不必归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统计范畴,同时也不会波及经办银行及其信贷人员在年终的绩效评定、奖金发放和职位晋升。

第七章 贷款贴息和奖补

符合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将依据省以上财政资金,全额补贴利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将结合省以上财政资金,按基准利率的一半提供利息补贴。而展期或者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将不予提供利息补贴。

盛达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无需收取任何担保成本,县财政会依据担保数额,每年以1.2%的比例向盛达担保公司拨付一次性补偿款。

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要主动向省级财政部门争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资金,并且要努力申请专项奖励资金,这些资金要统一调配,一方面用于奖励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给予他们经费支持,另一方面用于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进行,涵盖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审计监督等开支。

经办银行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核算创业担保贷款的应予补贴数额,以季度为单位向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申请补贴款项。申请补贴款项时,须提供贷款实际发生数额、季度开始时的余额、季度结束时的余额、贷款发生的次数、申请补贴的款项总额等详细信息。清单里列有各项贷款的工程代号、借入数额、实施日期、使用时长、收益比率、资金使用者、当前申请补助金额等要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公共财政机构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评估,于三十日内依照规范发放利息补偿款项。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银行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机构构建跨领域合作体系,周期性举行合作议事会,合力推进创业贷款扶持政策的推行与落实;要完善创业贷款相关数据的记录与监控规范,促进各参与方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互通;要引导负责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创业贷款扶持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方便民众、惠及民生的原则,协同有关组织拟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符合资格的借款人清单;主动为创业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咨询、创业教育等支持;加大创业贷款的宣传力度,提升创业贷款的惠及范围。负责审核利息补偿资金,与县财政局共同向省级机构申请专项补助及奖励资金;本着方便群众、服务民众的原则,与相关机构共同制定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承担担保基金拨付、利息补贴和奖励补助的监管任务,拟定配套管理办法,界定资金运用规范及操作流程,强化对创业担保基金运作和财政利息发放的监督核查,保证资金合法合理应用;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上面申请专项经费及奖励经费。

第二十九条 办理银行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事前审核、事后监管、款项催讨、债权追索等事务;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记录;须按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利息补贴和代偿款项;从方便民众、惠及民生的立场出发,联合其他机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盛达担保机构承担创业贷款的申请接收、条件评估以及担保发放等任务,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执行后续的贷款监控和过期款项追讨,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向政府财政单位争取利息补贴。要认真完成创业贷款的统计任务,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要向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金融事务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报担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创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状况。为了方便民众、惠及百姓,需要和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县人民银行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金融服务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强化对负责创业贷款发放的银行及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同时运用配套的奖惩手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开始就要执行了。如果公布之前已经有关于创业贷款的规则,而那些规则和这个新办法不一样的,就要按照这个新办法来。公布之后才开始生效的创业贷款合同(就是以前的小额贷款),还是要按照原来的合同来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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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8-22,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