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部门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博主:adminadmin 2025-10-18 22:11:0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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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

山东省三部门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8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市财政局,以及位于山东省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各个市中心支行:

此刻,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你们要结合实际状况,认真地组织开展落实工作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7年10月1日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以及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以此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来扶持创业,进而带动就业,靠着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3〕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6〕2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的创业担保贷款,是针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财政部门依照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或者贴息,这里面小微企业能自行挑选贴息或者担保中的一项,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者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

本办法所讲的经办担保机构,是那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机构,是那种由各地财政部门认定的机构,是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这里面包含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

还有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的原则,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遵循规范运作的原则,应当遵循监管强化的原则,借此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在此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之内的人,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涵盖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具备在毕业5年这个时间段内身份的高校毕业生(这里面包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以及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其中,高校在校生所指的是,在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那些包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当中就读的在校学生 ,其申请时还必须要持有本人身份证 ,还有持《学生证》 ,以及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用来证明的相关证明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所指的是 ,依据相关文件明确表示的 ,像钢铁 、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里面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所指的是 ,积累好一定资金 ,还有技术 ,以及管理经验之后返乡去创业的农民工 。申请的时候,需要持有,由所属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所在辖区街道或者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网络商户,指的是,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而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的是,经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群体。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范围,是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企业,是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企业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小微企业,不应,有拖欠,职工工资的这种情况,也不应,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这般状况,更不应,有那种严重违法违规的信用记录。

(二)企业的社会声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良好,主要股东的社会声誉良好,并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无违法乱纪行为,并无重大诉讼案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应用于借款人创业时的开办经费,以及经营所需资金之处,不可转借予他人使用,不可用于购买股票、期货之类的有价证券范畴,不可用来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行为,不可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涉及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要是到期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过担保机构同意之后,经办银行能够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担保机构负责担保。

贷款的利率能够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贷款基础利率上进行上浮,上浮幅度为1个百分点。除去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之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及申请人该家庭成员,是以户作为单位的,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那天起往前进行追溯,追溯时长是5年之内,应该不存在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记录。

第九条,企业借款人存在贷款额度情况,最高并不会超过300万元,同时贷款期限最长不会超过2年,针对于还款及时以及信誉处于良好状态下的小微企业,能够依据其资金需求状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从而获得支持,不过不会给予贴息处理 。

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等,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是按照这样的流程,即借款人依规定去申请,接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再依职责尽职做调查,之后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放贷,最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

那借款人呢,是能够拿着相关资料,朝着创业那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还有一种方式呀,就是可借助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来做这个初步审核呢,等审核通过之后,就能去到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核查相关材料啦。

(二)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的情况,且符合条件的,会及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

借款人,凭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托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借款人,原则上担保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审查,还会审阅其信用状况,同时核查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经办金融机构也会在7个工作日内做同样的事。若调查合格且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原则上会在5个工作日内,由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之后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若不符合贷款条件,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缘由。要是需要补充完善手续,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若需要提供反担保,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一种是自然人反担保,由党政机关认可的具备担保能力且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所认可的其他人员,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只要提供一名这样的反担保人就行 。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

条件具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创业园区等,会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此情况作为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的一种情形 。

(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

有第十二条,是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情况,它是在规定出来的符合要求的贷款额度,以及相应的利率,还有贴息期限范围之内,按照切实存在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明确的利率,以及具体的计息期限来进行计算的。这里面涵盖,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在第1年时予以全额贴息,到了第2年贴息的额度为2/可3,而第3年贴息额度是1/可3;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这时候财政部门是依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来给予贴息的。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符合中央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为一种情况;超中央标准符合省级标准的,贴息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且这其中包含中央标准内贷款,这是另一种情况;市、县(市、区)自行提高标准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这里是包括中央及省级标准内贷款的,是又一种情况,上述各类贷款都需要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且要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当本办法被印发之后,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也经过县或者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才能够适当地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而且还能够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就具体的贴息标准以及条件来说,是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的。

第十五条,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方面,省级会结合中央资金,针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比例为50%、60%、70%,针对东部地区内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这5个县(市、区),会依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进行执行,除此之外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为直管县),以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会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来执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于直管县,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负担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事宜。倘若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理应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需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去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要是逾期了没还清,经办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就得向债务人依照法律去追偿。对于逾期90天经过努力还是没办法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必须把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范围,并且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还要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以及给出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依照约定及时用书面形式上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这三个部门取得同意以后,按照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在30天之内从担保基金账户当中支付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逾期利息。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它是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实行专户存储,实行单独核算,在规定放大倍数额度内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状况,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进而补充担保基金,构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的机制,以此满足贷款发放所需。除了按照规定,经过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之外,不得随意缩减基金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银行,会同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研究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严格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要建立经办银行金融机构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以采取不划转风险基金的方式增加经办银行。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经办银行,对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 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当担保基金针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率抵达10%的时候,担保机构应当向它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这个最高限的时候,要暂停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等到担保机构跟经办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之后,再恢复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办理资格。

贷款到期之后,存在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情况时,经办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应当积极进行催收,当确实没有办法追偿从而形成代偿损失时,由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这是条目之中的第二十二条 。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所产生的债权,由相关经办银行负责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担保机构也负责依法进行追偿。债务人倘若不能清偿逾期债务,那么由反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清偿义务。所清偿的债务涵盖创业担保贷款本金以及全部逾期利息。对于确实没有办法进行追偿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予以核销。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按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逾期贷款,在经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进行追偿之后,确实是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其一,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宣告破产的相关程序已然终结,其二,借款人依法完成关闭程序,其三,借款人依法完成解散程序,其四,借款人依法完成撤销程序,其五,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展开追偿行动,其六,在完成追偿行动后,经由法院出具证明,其七,或者经由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其八,最终仍没有办法收回的债权;

在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出现死亡情况时,或者依据民法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时,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时,在此情况下,当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展开追偿,并且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之后,最终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在依法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后,在依法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已然全然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在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展开追偿之后,依旧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触犯刑法,被依法判处刑罚,致使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并且没有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过追偿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诉诸法律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据破产法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依照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这是一种债权,是对那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之后,时间过去了两年,在经过了强制执行程序以后,依旧没有办法收回的债权;

(八)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四条,逾期贷款于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追偿之后,确实是无法收回的债权,而符合以下条件的是不可认定为代偿损失的。

(一)存在这样一种债权,其情形为,借款人具备经济偿还能力,或者担保人具备经济偿还能力,然而,担保机构却没有按照规定去履行必要措施,并且金融机构也没有按照规定去实施必要程序来对该债权进行追偿;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三)因业务违规造成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

(四)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核销的债权。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采取以下三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基金实施直接担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委托协议,且直接把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以此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

先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接着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委托协议,然后把担保基金存入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最后委托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经办银行提供担保时,担保机构必须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从而明晰双方所要担负的责任,进而确定风险分担的具体比例以及处理逾期贷款的操作程序,之后这些内容应上报给属于同一个级别的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

对于没有担保机构的情况,财政部门会把担保基金存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担保是由担保基金直接来提供的,在此种状况下,财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跟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担保机构相应职责的是经办银行。

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予以奖励,将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涵盖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且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以基础利率或者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在奖励资金分配时可以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年度考核制度,针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依据其业务开展的情况,还要按照此项业务的工作力度等来进行考核,针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同样依据其业务开展的情况,按照此项业务的工作力度等来进行考核,对于那些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要进行表彰。

第九章 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需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协调配合,会定期通报情况,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还大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以及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藉此确保担保基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杜绝重复贴息,且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要因地制宜,负责申请人申请登记,负责资格审查,负责统计报告,使用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完成录入工作,完成审核工作,指导申请人办理贷款,还要加强督促检查,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筹集担保基金,这种基金还包括贴息所对应的资金投入。财政部门需要定期去调研贷款需求的情况如何,借此针对基金规模作出合理的调整。财政部门要及时并且足额地去拨付有关的资金。还要建立起完善细致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需不断加强对于担保基金以及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地防范并且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完整无误地落到实际的执行层面。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经办银行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督导经办银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三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工作,负责发放工作,负责回收工作,负责追偿工作;调查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追偿,及时通报担保机构,通报财政部门,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于经办银行开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施行专账核算,仔细审查贷款申请项目,调查贷款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情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形,跟踪项目经营状况,严格把控风险,当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规定还款时,和经办银行一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

担保机构要严格依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来开展担保业务,需建立起完善的评估制度,应严格审核借款企业以及个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还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机构需要和经办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将双方责任予以明确,把风险分担比例以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确定好,并且要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针对企业和个人来说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的监督等事项,担保机构同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起来、开展共同考察,进而形成高效安全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相应地进行更名,变更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第三十六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申请发放,依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执行 。

若我省此前所出台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以及规定,同本办法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则以本办法的规定,作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起始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其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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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25-10-1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优享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