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指南,含条件、标准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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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资质
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
二、认定条件
首先,企业规模属于小型微型;其次,当年新增员工数量需满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标准,具体为现有员工总数的15%及以上,对于员工人数超过100的企业,比例需达到8%及以上,且需与这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再者,企业不得有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重大违规的信用不良记录。需要注意的是,“现有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本次新招聘的员工。
三、贷款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请,所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小微企业身份的确定,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对税务局提交的上一财年末的财务报告(包括利润报表、现金流量报表以及资产负债报表)以及医保部门的核定证明。
(4)企业职工名册;
(5)劳动合同;
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相关手续需提交:当月企业及个人详细记录报表、医疗保险确认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7)当年备案手续;
(8)公司章程(须到工商局调档,并包含公司情况查询卡);
新聘用的员工,若其身份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要求,则需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条件进行提交。
(10)诚信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请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原件以供查验;同时,需准备一份复印件,并确保其上加盖了单位的公章。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公示→通过
六、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日,5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024-31912283
沈河: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024-22898851
大东: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024-67983850
皇姑: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024-86459397
铁西: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024-25711219
浑南: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浑南区新硕街1-1号/024-83184522
沈北: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位于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505室,联系电话为024-89863050。
于洪: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16甲/024-25321517
苏家屯: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024-89814045
新民: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024-27515536
辽中: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蒲水路28号/024-8789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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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南外环路38号/024-87103707
康平: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康平县迎宾路101号/024-87332035
八、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它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印发通知,编号为沈人社发〔2019〕4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其他六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措施的通知》(编号沈人社发〔2019〕59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实施创业相关事宜的具体细则,该文件编号为沈人社发〔2020〕5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其他五部门,共同发布了一则关于深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该文件编号为沈人社发〔2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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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
运营经费补贴申报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申报
二、补助对象
沈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助条件
沈阳市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且该基地的信息已经成功录入相关数据库中。
创业孵化基地的占地面积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注册并实际办公的创业企业需达到15家以上,这些企业成立时间均不超过3年,并且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助标准
根据基地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基本运营成本,如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场地租赁费用等,以及公共服务相关费用,提供不超过50万元/年的最高补助,此补助额度以年度计算;同时,该补助的期限最长可达三年。
五、申报资料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请提供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若为合作共建,还需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场所使用权的文件(如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请提供需要改写的句子,以便我进行相应的改写。
提交年度内基本运营费用及公共事业相关费用的审计报告、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文件。
六、办理流程
申报→区县人社初审→市级人社认定→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七、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区县上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联系方式
和平区人社局024- 31912283
沈河区人社局024-22898851
铁西区人社局024-25711219
大东区人社局024-67983850
浑南区人社局024-83184522
苏家屯区人社局024-89814045
沈北新区人社局024-88043266
于洪区人社局024-25321517
辽中区人社局024-87892184
新民市人社局024-27515536
法库县人社局024-87103707
康平县人社局024-87332035
皇姑区人社局024-86459397
十、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就业优先政策的若干指导意见》(辽政发〔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旨在加强就业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创业相关事宜的详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关于补充说明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性通知》(沈人社发〔2021〕44号)。
发布于:2025-08-0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