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9〕2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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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规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执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需要明确人才引进的步骤,以此提升相关工作的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发给大家,务必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如有疑问,请直接联系本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本市用人单位吸纳优秀人才并完成其户籍迁移工作,依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吸纳专业人才登记常住,是指广州市、区相关机构吸纳在职的专业人士登记常住,涵盖专业技术领域、行政管理层级和技能类别等在职人士,也包括吸纳在本市找到工作单位的普通大学应届毕业生,包含在择业阶段就在本市就业的普通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人才的审核工作。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承担本地籍贯单位吸纳在岗人员迁入户籍的核查工作。

各地方公安部门负责在本城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招收普通大学最新毕业生迁入户籍的审查工作。

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吸纳人才落户的审核手续由省级相关机构后续具体规定。

第二章 申办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里所述的顶尖人才,能够借助引进人才的便捷途径,直接申请办理调入人员落户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高等院校的最近毕业生,在学历、学位、年纪这些方面,需要满足《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点、第3点、第4点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涉及引进在职人员对学历学位的要求,必须提交学历学位的核实证明,或通过在线系统查询到的信息,或者提供认证文书。

按照规定,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学生需要提交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书,然后到各区公安部门去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述的已就业人员以及处于选择职业年限阶段的归国留学生,申请时需在本地区完成社保费用的缴纳。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系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明的职业资格,具体包含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申请人的职称资质、专业技术类别的任职资格以及技能岗位的专业资格,若不能进行检索、核实或验证,将不被接受其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人,在拿到证书后,必须在本市工作,并且持续交社保费,时间要达到六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到证书后,必须在本市工作,并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其所需时间根据证书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拥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需在本市工作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持有技师证书的,需在本市工作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具备高级工资格的,需在本市工作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具备产业发展急需紧缺工种目录证书资格的申请者,在领到证书后,必须在本市工作,并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达到1年整。

除有特别说明外,其他各类在职人员,需要在本市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提及的通过市场化手段考核且获官方认证的杰出创新创业人士,核心涵盖由市级机构认定或评选的各行业顶尖人才及杰出人物。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指的我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机构、社会团体,涵盖市发展改革机关确认的在广州设立的总部公司,包含市发展改革机关批准的年度核心项目执行主体,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核准的领先企业和支柱企业。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需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选拔确定,先在组织内部进行公告,再向市级及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市发展改革机构发布年度指标后,当年具体的申请流程须遵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发布的通告来实施。

穗人社规字〔2019〕2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第十二条 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共同拟定。

吸纳技术专才的岗位清单须依据本市行业发展趋势及外来技术专才的构成状况,周期性进行公布,并实施持续性的更新。

第十三条 携带人员登记通常使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之后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网络平台录入时,登记者需进入办理系统填写个人资料,并请所在单位进行确认。完成单位确认步骤后,登记者要依照规定流程,携带资料的正本和副本前往市级或区级对外服务窗口进行验证。

申请普通大学刚毕业的人办理落户手续,需要当面检查材料。申请人要依照办理程序,把证件正本和副本,按照打算落户的地址次序,送到目标辖区公安部门的对外服务点核查。如果落户在公共集体户口,则需去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上填写的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安部门办理。

就业阶段的大学生毕业生,可以直接到区公安机构提交申请,若满足调入在职人员的要求,也能够依照调入在职人员的规范和手续,在市级或区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申请。

第三章 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团体及政府关联企业、市管公司等申请者的相关文件需报送市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其余雇主申请者的相关文件须呈交各区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区接待外来人士的办事点承担人才迁入手续单据的查验和接收任务,于接收当日算起十日内将相关文书转交审核单位,接待点必须对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进行查验,同时确认文件是否齐全无误。

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运用申请平台,对人才迁入申请的相关文件实施核查。核查机构会检查申请文件的齐全性,通过审核的,立刻进行公告并公布,未通过的,会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其文件被拒绝的原因,且不退还申请材料。从受理服务点递交的文件开始算起,核查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完成,遇到特殊状况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必须实施公开、披露。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须及时将审核合格拟引进的人才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公开、披露。公开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开期间接受异议与投诉。公开若无异议即可实施披露,涉及国家机密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披露。

公布事项涉及拟引入的在岗人员的姓名、所属机构、公布期限等细节。若有组织或个人对公布情况持有不同看法,一般应在公布时段内向市级或区级审核机构递交书面反馈,属于机构的需附带机构印章,属于个人的需亲笔签名。审核机构须在收到异议后三十个作业日内展开并结束调查确认工作。经确认异议确实存在,那么申报将不被批准,会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申请的文件不会退还。

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情况,可以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同时发放引进人才的批准文件和入户信息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送交审核材料之后如果确实需要调整申报内容,或者申请人已经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要再次获得申报资格的,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写清楚相关情况,让工作单位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时盖上单位公章,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将材料提交给市级或者区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公示结束后,需在指定时限内,持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单独前往市级和区级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之后要在卡的有效期限内,按照事先登记的入户地点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宜。若超过规定时间未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内部人才吸纳工作的方向引领和监督核实职责。

市公安部门承担对各区公安部门吸纳普通大学最新毕业生落户事务的引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核实到存在虚假承诺,或经相关部门查实有隐瞒、欺骗、递交不实材料等情况的,不予受理其申请,并通知所有入户审查机构,取消其五年内申请资格,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虽通过入户审查但公安机关尚未核发准迁书的,由审查机构撤销审查结论和入户凭证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核发准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认定材料予以作废;已办理入户的,需返回原居住地;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有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递交不实信息,则该机构五年内不得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事宜,同时将此情况载入人才引进信用档案,若涉及违法,将依法移交给司法部门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和区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开展人才引进审核工作时,采用具体承办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若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责任;如果涉及犯罪行为,则依照法律程序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提及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相关证件上注明的登记地点;个体工商户则以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一旦发生补充缴纳情况,在处理引进人才落户事务时,不被当作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述申请者的社保缴费主体须与实际雇佣方相同,但法律规定的劳务外包情形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限,依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所规定,明确为就业期限,具体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毕业后的两年之内,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的五年之内。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业合同上填写的雇主单位,以及需要迁入户籍的地点,都必须位于本市管辖的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能够依据国家、省、市推行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相关事宜的详细办法和接待地点,将由公安部门另行公布。具体步骤和办理地点,请市民留意官方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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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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