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通知

博主:adminadmin 2025-09-23 08:03:26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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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文件,要求进行印发。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相关部委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学术团体: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依照此规定行事。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上述六份人事部办公厅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人事部发布的另一份关于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均予以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与授予流程,旨在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整体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相关事务的施行办法,涵盖在此规定之内。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确保操作安全,注重运作效率,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认证的审批监管、法规拟定、数字化建设及各项事务性工作,对证件制作与授予过程进行监察辅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印制与核发工作。

各考核组织,包含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的行业团体或学术机构,承担证书信息的收集、核查,同时执行证书的授予任务。

该机构负责证书信息的接收、证书的制作以及证书的发放等具体事务,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提供证书查询验证等相关的应用服务。

第二章  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书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类型,二者在法律上拥有相同的地位,通常情况下需要同时制作并送达。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等规范要求进行盖章确认。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纸质证明文件上,所记录的主要资料涵盖职业资格的相关内容,以及持证人的个人情况,还有管理方面的数据,另外还可能有其他说明事项。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号、批准日期、查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信息变更情况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所包含的内容必须遵循电子证照的相关规范,同时也要符合信息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证书的制作

第八条 持证人信息一般由有关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采集。

第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须遵循报名证明承诺办法及考试相关条款,及时开展数据检验与处置,保证资格证明材料齐全、无误、具备效力。组织单位通常需在考试结果公布后二十五个工作时段内,将达标格式的资格证明数据报送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递交资格证明数据,则允许分期递送。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到证书信息后,通常需二十个工作日完成纸质证书制作并启动验证功能。若已推行电子证书,则应同步发放电子版凭证。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证书授予单位必须制定完备的纸质凭证交接、记录、存储、授予等操作规范,设置专门的操作区域和专职的凭证看管人员,构建有效的纸质凭证管理风险规避措施和责任划分框架,公布凭证领取的时段、途径以及服务项目办理的步骤。

发证单位收到实体证书后,需要仔细核对、查验并确认无误,完成签收流程后,要在10个自然日内开始办理实体证书的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证书授予方一般须设有实体地点交付纸质凭证,同时也应承担将凭证寄送的义务,并且要开辟线上渠道供申请人提交邮寄请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通知

证书邮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持证人支付。

第十三条 现场分发的实体凭证必须由持证人亲自接收。如果确实需要委派他人代为领取,必须提交持证人与代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函等材料。

未领取的纸质凭证,由颁发单位暂时收存,存放时长从考核终止时算起,共计五年。

第十四条 电子证书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依托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实施提供下载等服务。

持证人资料出现变动确实需要更新证件的,持证人能够依照规定向核发证件的部门申请补办证件。

发证单位在接到补办证书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把材料转交给指定的考试组织单位或考试监管机构。这些考试组织单位或考试监管机构在核实无误后,会将相关数据报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管理中心。该中心依照规定流程重新制作并发放证书。

新签发的证明文件,需要在文件附带的说明部分,注明持证人的相关资料变动情形,同时,也要在系统化的档案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证件如果遗失了,或者损坏了,又或者存放时间太长还没去领取,那么持有证件的人可以去找发证单位申请再领一份纸质证件,补办证件和换证手续是一样的,新补办的证件上会写明"是补发的"。如果已经有了电子证件的话,就不再提供纸质证件的补发了。

第五章  证书撤销、无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 当相关单位根据职业资格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等,判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作废后,需在十个工作日里,用书面形式把处理结果和缘由,通知到负责考核的机构,以及人社部考试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方需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作废处理完成后的半个月内,处理完毕相关数据,随后将结果报送人社部考试中心。

该机构须在获取相关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实现证书查询验证信息的刷新;倘若电子凭证已发放,则应即刻废除对应的电子凭证。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考试管理机构或考试组织方需对积压的纸质凭证加以整合,分阶段把相关资料信息移交给国家人社部考试管理中心,以便向社会展开在线的核验与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依据现有证书资料收集整理状况,依照相关电子凭证管理规章,将既有证书转化为电子凭证。

第二十一条 证书更换、补充、原有证书整合以及制作电子凭证期间,若职业资格详情或负责机构产生变动,须采用更新后的数据。

收集现有凭证并生成数字凭证期间,若发现持证人姓名、证件编号等核心资料存在缺失或不够完整的情况,需依据资料规范进行补充;对于其他资料缺失或不全的部分,则能够运用资料补充机制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借助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开展证书的查验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相关制度,借助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的互通,并给予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会定时在官网发布证书生产供应状况,说明证书可以核验的途径,指出哪些职业资格推行电子凭证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撤销国家职业资格名录的资格,换发和补发证书业务,遵循申请人自主选择方式,需经各地发证单位审查核准方可获取对应资格文书;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承担执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将不再处理相关证书的换领与补领工作。

持证人或相关机构若对证书及查询核实信息有不同意见,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六条 已收缴的纸质凭证,还有保管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纸质凭证,需由发放该凭证的部门进行记录编目,随后每年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销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放考试通过凭证,或者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通过电子凭证的制作与使用,就按照这个程序来执行。

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授予相应资格证明,则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从2023年6月15日开始执行。如果执行本规程之前的规定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那么就以本规程为准。

这份文件内容详细,信息量很大,需要仔细阅读,才能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具体规定都有明确说明,建议认真领会,以便准确执行,相关条款不容忽视,务必严格遵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维护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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