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荣、丁赛尔谈新就业形态:发展作用及权益保障与高质量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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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莫荣,担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丁赛尔,担任该研究院国外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进步,引领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和新型模式的迅猛发展,进而催生了众多新兴的就业岗位。这种新就业形态的迅速崛起,对于活跃劳动力市场、减轻就业压力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领导人强调,必须完善劳动法律规范,确立新就业形式的工作标准,并强化对灵活就业及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深入执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指示,我们需致力于提高就业水平,增强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促进新型就业形态的规范化进程,并助力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和充分就业。
新就业形态是就业“蓄水池”
新就业形态属于灵活就业范畴,其核心属性为非标准化就业模式。与传统的非标准化就业形式有所区别,我国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就业形式呈现多样化,就业管理走向数字化;其次,组织形式趋向平台化,平台用工实现规模化;再者,兼职工作变得便捷,零工就业实现全天候。对于新就业形态,目前尚未形成官方的明确定义。经过我们的研究分析,这种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组织用工方式以及劳动者就业模式,其特点在于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平台化特征。
推动新型就业模式,助力我国就业大局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自2015年前后新型就业模式崭露头角,历经十年成长,现已占据灵活就业人员近半壁江山。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的数据,我国新型就业模式的从业者已达到8400万,占职工总数的21%,这一模式为社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数字技术与共享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就业意向的转变,使得新型就业模式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大要素,成为众多人寻求的新职业路径和就业方向。其中,超过六成的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表示,他们有意愿从事长期工作。据相关预测,到2025年,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数量将超过1亿。
推动新型就业模式,能够有效推动就业结构的多样化以及就业品质的增强。这种新型就业模式,基于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是一种创新的、具有弹性的工作方式,它不仅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品质,而且还能推动就业结构的多样化发展。观察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格局,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三个类别:一是涉及网络写作、平台策划等富有创意和创作性的工作;二是包括小程序开发、“码商”等侧重技术技能的工作;三是涵盖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家政服务员等提供生活服务的工作。数字经济的兴起激发了社会整体的创新创业热情,促使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持续增多,新职业不断涌现,职业层次也有所提高。相较于传统的灵活就业方式,新型就业模式为从业者带来了更为丰富的就业选项,开辟了实现个人价值的新渠道,并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得更高品质就业机会的可能性。
新就业形态扮演着就业的“蓄水池”角色。面对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严峻,以及国内经济回升基础尚不稳固的现状,推动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和充分就业,成为稳固就业大局的关键途径。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居民收入,增强社会保障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更是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丰富、更有保障、更加持久的坚实支撑。
新就业形态短板尚待补足
就业乃民生之根本,推动实现高质量和充分就业,是我国迈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性、基础性任务。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和充分就业已成为就业工作的核心定位和重大使命。高质量充分就业可从两个维度进行阐释:从宏观角度出发,它涵盖就业岗位充足、就业环境公正、就业结构合理、人岗对接高效、劳资关系融洽等方面;从微观角度而言,则体现为劳动者不仅能够找到工作,而且工作稳定、收入适中、保障有力、职业安全等。
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就业资源能够借助算法模型实现优化整合,从而打破了就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显著提升了劳动者获取就业机会的便捷性;然而,从整体上看,当前的新就业形态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总体而言,在就业结构的宏观分析中,我国新兴就业领域的劳动者群体主要由货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小哥以及网约配送人员等生活服务类职业构成,而投身于创作、创意以及技术技能类岗位的比例相对较小;此外,该群体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力,同时农业户口人员所占比例也相对较高。在就业环境公平性方面,平台采用的用工算法规则缺乏透明度,导致新形态的就业劳动者在工时、收入和劳动强度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算法制约”;同时,就业公共服务资源匮乏,大约有七成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曾接受过就业相关的公共服务。在劳动关系领域,部分平台企业的雇佣做法处于模糊地带,导致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申诉途径不畅,此类用工矛盾往往能迅速引发公众关注。从2024年1月至11月,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了一审涉及新型就业形态的民事案件大约八万起,这些案件涵盖了社会保险争议、保险合同争议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等多个领域。
在微观层面分析,这种灵活的雇佣方式以及组织结构不仅提升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但也随之带来了收入波动、工作负荷重、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等多重风险。根据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直播等新兴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进行的调研,这些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在收入上,平均每月能获得大约7000元的收入,这一数字普遍超过了城镇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然而,他们的收入并不稳定,且存在着明显的贫富差距;在工作时间上,全职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长超过了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水平,其中一部分劳动者长期处于加班的状态;在参保情况上,仅有17.5%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了商业保险,而在那些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中,大多数选择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至于职业培训,大约有四成的劳动者未曾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培训。
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
新就业形态的比重提升已成为全球劳动力市场演变的显著动向。众多国家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普遍面临着就业品质与权益保障的普遍问题。参考国际上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状况和所遭遇的困难,我们应当采取多种策略,以推动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和充分就业。
首先,需建立一套与新就业形态相匹配的统计监测体系。迅速对新就业形态实施标准化定义,确立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优化统计调查流程,打造一个全国性、全方位的登记与统计监测系统,以便实时了解新就业形态的总体状况。这些举措将为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和实现统一的管理与服务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逐步将那些已经发展成熟的新型就业形式加入职业目录之中,明确其职业身份,从而为劳动者在获取就业援助、加入社会保险、领取社保福利以及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等方面带来更多的便利。
其次,应当推行一系列支持新型就业模式成长的措施。把推动新型就业模式的发展定位为稳固就业大局的关键策略,并将旨在稳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延伸至新型就业领域。完善全面的就业公共服务架构,强化网络服务平台的构建和手机应用客户端的开发,以便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能够更加便捷地搜索职业信息、获取职业指导、享受就业服务、学习相关课程、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申请补贴,从而多途径地利用公共服务资源。
第三,需完善与新就业形态相匹配的劳动保障体系。需迅速推进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的研究与制定,确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标准,确保他们在工作时间、休假安排、工伤鉴定以及劳动纠纷等方面享有应有的权益。充分利用该平台的数据和技术优势,我们致力于创新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保险保障机制与模式,以更有效地支持和推动新型就业形态的发展,从而实现就业与经济的双重增长。同时,我们将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覆盖范围,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第四,应制定和健全针对新兴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培训政策。建议对教育体系进行深入优化,确保数字技术应用技能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就业的必备课程。同时,完善数字化职业能力评估机制,全面推动数字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此外,还需支持培训市场开展多样化的技能培训,以满足灵活就业者终身学习的需求。
第五,构建起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设立基于新技术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监测及服务机制,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撑。积极倡导取消户籍限制,致力于营造劳动者公平就业的环境。监管部门需加强与网络平台企业的协作,发挥网络平台信息汇聚的优势,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优化平台管理机制,界定平台的职责与义务,将平台整合进联合治理架构中,赋予其特定的管理职能,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工作。
发布于:2025-05-21,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