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年 1 月 20 日公布 3 月 1 日起施行)

博主:adminadmin 2025-06-03 08:17:50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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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据2004年1月20日发布的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雇佣劳动力的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与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雇佣的员工,均需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本规定中提到的最低工资标准,系指在劳动者依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或在依据法律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标准劳动任务后,雇主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的最低水平的劳动收入。

本规定所指的正常劳动,系指员工依据合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内所进行的劳动活动。员工在依法享有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段,均被视为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保障管理部门需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落实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

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规定的实施状况进行监察,一旦发现雇主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违背了本规定,他们有权责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处理。

第五条 规定,最低工资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形式,即按月计算的最低工资和按小时计算的最低工资。其中,按月计算的最低工资适用于那些实行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而按小时计算的最低工资则适用于那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第六条,在确定与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地就业者及其所赡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水平、职工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平均收入、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就业市场的现状。

在制定或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以既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并兼顾企业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还需合理考虑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在就业稳定性、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员工存在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区域可以设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水平。

第八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修改措施,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同级别的工会组织以及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共同商讨制定,随后将拟定的方案提交至劳动保障部审批。该方案需涵盖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依据、适用区域、拟定的工资标准及其相关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拟定的方案之后,必须主动向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咨询并听取他们的看法。

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方案进行修改建议,若在收到方案后的14天内未提出任何修改建议,则视为其对方案表示认可。

第九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保障部门需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提交给相应人民政府审批,获批准后,须在7天之内,分别在政府公报及至少一份覆盖全地区的报纸上予以公布。同时,这些部门还需在公布后的10天内,将最低工资标准上报至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在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公布并执行之后,若第六条所述的相关要素出现变动,则需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整。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年 1 月 20 日公布 3 月 1 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须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的10天内,将此标准向本单位的每一位员工进行公开告知。

第十二条规定,当劳动者履行其正常工作职责时,雇主发放给其的薪酬,在扣除以下几项之后,必须保证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针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作业以及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工作环境与条件,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采用计件工资制或提成工资制的雇主,在遵循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前提下,向劳动者发放的薪酬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劳动者若因个人因素,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能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则不适用本项规定。

用人单位若违反了本规定的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违反了本规定的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足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并且可以要求其按照欠付工资的1至5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上产生分歧,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自2004年3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与此同时,1993年11月24日由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亦宣告作废。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失业率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可以通过特定的公式来进行量化表达。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职工平均工资;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年 1 月 20 日公布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比重法,也就是依据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选定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作为贫困群体,计算出这些贫困家庭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然后乘以每个就业人员的抚养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修正值。

恩格尔系数法,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国家营养学会公布的年度食物标准谱和食物摄入量标准,考虑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基本食物开支的最低标准,然后除以恩格尔系数,从而得出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接着乘以每个就业者的抚养系数,最后再加上一个调整值。

在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之后,需进一步考虑对职工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当前的就业形势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进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

该地区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的生活费用为210元,平均每名就业者需承担1.87人的赡养责任,基本食物支出为127元,恩格尔系数达到0.604,而平均工资水平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数额等于210乘以1.87再加上a,即393元加上a。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计算公式为:127除以0.604,再乘以1.87,加上a,结果等于393加上a,单位为元。

公式(1)和(2)在调整a值时,主要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居民需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此外,参照国际普遍的月最低工资与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大致在40%至60%之间,那么该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落在360元至540元的区间内。

小时最低工资基准等于(月度最低工资基准除以20.92再除以8的结果)乘以(1加上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所占比例之和)再乘以(1加上浮动调整系数)。

确定浮动系数时,主要需考量非全日制工作者在就业稳定性、工作环境与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工作者存在的区别。

各地可以依据此前的计算方式,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科学设定每月及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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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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